正文 第19章 利害第六(1)(3 / 3)

在賢與才的取舍上,雍正帝還有更深的考慮。自司馬昭給官員提出“清、慎、勤”三字要求之後,曆代統治者奉為座右銘,康熙帝也不例外。然而雍正帝卻提出異議,認為這不夠全麵。如在談到巡撫一職所應具備的素質時,他說:“巡撫一官,原極繁難,非勉能清、慎、勤三字便可謂勝任也。用人雖不求備,惟至督撫必須全才,方不有所貽誤,若無包羅通省之襟懷,統馭群僚之器量,即為不稱厥職。”他把清(廉潔自律)、慎(謹慎忠誠)、勤(勤於王事)隻是作為對高級官員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他滿意的標準。

署理湖廣提督嶽超龍在向雍正帝的謝恩折中表示“惟有益思正己率屬,砥礪官方,以仰報高厚之恩。”雍正帝批複時卻說,隻做到正己率屬還不夠,如果不知道訓練兵丁下屬,不會管理政務,不能除舊布新,那“不過自了一身而己,與木偶何異?曠職之愆,仍不能免”。可見雍正帝用人標準之鮮明,態度之堅決。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隸巡撫李維鈞遇到一件棘手的人事難題。他在去吳橋縣(今屬河北)考察官吏時,發現該縣知縣常三樂“操守廉潔”,但“懦弱不振,難膺民社之寄”,擬將其改任不理民政的教職,並報吏部審批。吏部看了報告,認為既說常三樂“生性懦弱,必有廢弛實跡”,而李維鈞又不實指糾參,不予批準。李維鈞感到常三樂清廉,並無劣跡可議,於是進退兩難,隻好上奏雍正帝裁奪。雍正帝明確表示,這件事很好辦,就按“居官罷軟,殊屬溺職,相應參革”。於是,將常三樂調離了縣令職位。可見,有德無才的官員,在雍正帝這裏是很難得到重用的。

要以才技為用人標準,必然要衝破舊有程式。清朝在用人方麵,有資曆、出身等規定,以及滿、漢的區別。雍正帝雖然沒有明令廢除這些舊製,但在實行中卻根據需要加以變通。雍正元年(1723年),他對湖廣總督楊宗仁說:“如遇有為有守賢能官員,即特越格保題,以示獎勵。如此,則官吏勸而民心悅,地方有不改觀者乎?”二年(1724年),他要河南布政使田文鏡廣開思路,破格提拔有才幹者,將“素所深知者,密舉二三員來,以備選擢”,並說:“朕從來用人,不悉拘資格,即或階級懸殊,亦屬無妨。”七年(1729年),又命京官學士、侍郎以上,外官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各密保一人,要求詳細說明該人可勝任督撫、藩臬之任的情況,特別強調“不必拘定滿、漢,亦不限定資格,即府縣等員,官階尚遠者,果有真知灼見,信其可任封疆大僚,亦準列於薦牘之內”。

為了貫徹才技與效能統一的原則,雍正帝不能容忍那些屍位素餐者。雍正元年,他在指示楊宗仁越格薦人的同時,也要求他考察所屬官員,將“貪婪酷劣及老病無能、向來苟且姑留之輩,盡數糾參”。他還果斷地罷斥了一大批不稱職、年老多病的官員。八年(1730年)大察時,僅直隸、奉天等七省,在被考察的各級官員中,評為“卓異”者二十八人,貪官一人,浮躁官十二人,年老官五十五人,不謹官三十六人,疲軟官十三人,有疾官二十六人,才力不及官三十四人。凡屬於年老多病,才力不及各官,或免職,或降職,或令休致。由此可知,凡在職而又不能勝任者,雍正帝絕不允許他們在那裏充數。

雍正帝任用官員不拘成例,曾引起不少的非議。有人說他“進人太驟,退人太速”,也有人說他處置官吏太多,過於苛刻。但雍正帝不以為然。他自己曾解釋說:“朕現今用人之法,亦止堪暫行一時,將來自仍歸於聖祖(指康熙帝)疇昔銓衡之成憲。朕緣目擊官常懈弛,吏治因循,專以積累為勞,坐廢灌磨之誌,不得不大示鼓舞,以振作群工委靡之氣。俟威知奮勉,治行改觀時,自另有裁處之道。”總之,他在表明他所實行的用人政策是為了更正康熙時期積留的不良習氣,以振奮百官的精神,是不得已而為之的。這說明,雍正帝用人具有革新與務實的色彩,同時也證明他是一位有見識和魄力的政治家。

恪盡職守的尹繼善

尹繼善,清滿洲鑲黃旗人,章佳氏,字元長,號望山。雍正進士,曆任江蘇巡撫,江南河道、雲貴、川陝、江南等地總督。為世宗、高宗所倚任,後累官至文華殿大學士兼軍機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