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幾點啟示(3 / 3)

本書的研究結果表明,在控製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影響後,“股權製衡類”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仍然顯著高於其他類上市公司。因此,本書認為,在我國上市公司建立一種相對集中,但又是幾大股東分享公司控製權的股權結構或許最有利於建立規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因為,一方麵,由於股權的相對集中,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對侵占股東利益的經理人員實施監督;另一方麵,由於幾大股東可以相互製約,大股東侵占小股東利益的行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股東的監督。但是,基於政府(或政府部門)作為股東的特殊性,在構建上述股權結構的過程中,有以下兩個問題值得思考:(1)作為大股東的政府部門在行使控股權時應嚴格依據股東權利,而不應向其他股東施加“行政壓力”。例如,四砂股份和金路集團上演的從“國退民進”到“國進民退”的股權之爭就是政府依靠行政權威,而非所有權從其他股東手中奪得控製權的典型。如果作為政府的股東在分享公司控製權的過程中總是利用行政手段淩駕於其他股東之上,很難相信其他的股東願意去與政府分享公司控製權,從而聯合治理的股權結構也就無從談起。(2)聯合治理的股權結構應該依靠市場機製自發形成,而不應是行政推動下的“捆綁上市”。例如,東北高速“聯合政府”的倒台就是行政推動下聯合治理失效的典型。因此,政府在推動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過程中,不應依靠行政力量去強行捆綁許多不相幹的企業聯合上市,而是應把重點放在完善法律和市場體係的建設上。其實,根據控製權理論的研究結果,股權結構的形成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是公司適應外部環境的自發產物。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已經為建立聯合治理的股權結構提供了政策依據,該報告指出,“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的企業外,積極推行股份製,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重要的企業由國家控股”。

(三)關於董事會的構建

董事會向來被認為是監督內部人懈怠行為,維護所有者權益的重要機製。關於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一種普遍的觀點是,經理董事較多,內部人控製嚴重(何浚,1998)。傳統上,一般認為經理董事的利益由於受董事會監督對象———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影響,從而很難獨立地對其實施監督,而非經理董事則被認為由於獨立於董事長或總經理,從而具備更強的監督能力。但是,本書認為,在考慮董事會的監督能力時,我們必須要考慮到我國上市公司與大股東的相互關係以及董事會成員的選舉方式。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主要是由各股東單位的代表組成的,即使其不在上市公司擔任經理職務,也往往在控股股東單位任職,而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也往往由股東單位派遣,並且其在控股股東或企業集團內部的職務通常要高於其他董事,因此,無論這些董事是否在上市公司任職,其自身利益都會受到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影響,從而在監督能力上基本不存在顯著的差異。本書的研究結果也表明,非經理董事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非但沒有表現出顯著更強的監督能力,反而或許是由於內部人的權力鬥爭,弱化了其對高級經理的正當監督。

當股東派遣董事無法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時,獨立董事的引入是否能夠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呢?本書認為,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董事的選舉特別是提名方式,大股東仍然可以依靠自己在股東大會上的選舉權輕而易舉地在獨立董事身上貼上自己的標簽。當然,筆者也已經注意到,中國證監會2002年初頒發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在規定獨立董事製度的同時,也引進了累積投票製度,要求“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製”,這些規定或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但是,有關獨立董事數量的硬性規定是否適合於所有的公司?如何為獨立董事提供足夠的激勵讓其在承擔巨大風險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堅持獨立的原則?等等,所有這些問題都是一些尚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