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研究設計(2 / 3)

其中,OPIT為T年度的營業利潤,EQUITYT-1為T-1年年末淨資產的賬麵價值。

(三)誰是CEO

一般來講,一家公司的決策行為往往是由其管理團隊共同做出的,但西方文獻在研究經理人員更換時,往往將公司的CEO(首席執行官)作為管理團隊的代表。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CEO是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起決定作用的關鍵人物,並對其他管理人員起領導作用。但在我國的相關法規中,並沒有提到CEO這個術語,而是用“總經理”或“董事長”來稱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那麼,在我國上市公司中,誰對公司的經營決策(進而對公司業績)起關鍵作用呢?董事長還是總經理?

從相關法規的具體規定來看,我國上市公司的總經理行使的職權類似於西方公司的 CEO。例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可以行使以下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5)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而董事長的職權則僅包括:(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從上述規定來看,上市公司的總經理應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起關鍵作用,而董事長則僅起到召集會議並對外代表的作用。但是,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看,董事長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似乎超過了總經理:

首先,從相關法規來看,董事長有時可以獲得較大的授權。例如,《公司法》指出,“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而《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麵:(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這說明,如果上述職權由董事長來行使,則董事長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影響將遠大於總經理的影響。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法人代表對公司承擔著重要責任,這似乎也說明,董事長在公司享有更高的權力。

其次,從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領導結構的變遷實踐來看,董事長的權力似乎大於總經理。例如,基於證監會的要求,許多實行一元領導結構(即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擔任)的公司在最近幾年紛紛發布公告稱,為了規範公司的治理結構,開始實行董事長與總經理的職務分離。從這些公司的實際做法來看,原來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在兩職分離後大多保留了董事長的職務。根據經濟學的一般原理,任何決策都是基於決策人對各個備選方案能為其帶來的效用的評判,因此決策人最終選擇的總是一個能為其帶來最大效用的方案。這說明,“董事長”的職務應該比“總經理”的職務能夠為原來的“關鍵人”(即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帶來更大的收益。

最後,從證監會處罰的眾多違規公司來看,董事長承擔的違規責任大多大於總經理。據本書作者的不完全統計,在1993~2000年底由於信息披露、欺詐上市和盈餘操縱等原因被證監會處罰的22家公司中,有4家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受到了處罰(其中兩家公司的董事長兼任總經理)、8家公司僅董事長受到了處罰、1家公司僅總經理受到了處罰。這說明,在違規經營活動中,董事長發揮的作用似乎大於總經理。據此推論,在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大部分的董事長也應該發揮比總經理更大的作用。

以上分析表明,雖然從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看,總經理在公司經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關法規也同時規定了董事長在特殊情況下的重要職責;並且,從實踐來看,董事長在我國經營活動中發揮的作用似乎遠大於總經理。因此,本書在運用第一種方法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時,側重於對董事長更換情況的分析,但作為敏感性分析的一部分,相應檢驗也同時列出了基於總經理的實證結果。

(四)公司治理變量的定義

根據西方眾多文獻,股權結構與董事會被認為是兩種最重要的內部治理機製。其中,股權結構主要包括股權集中度與大股東的性質兩方麵的內容;而董事會則至少包括以下四個方麵的內容,即董事會規模、董事會成員的激勵設計、董事會的獨立性以及董事會的領導結構。為此,本書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機製的考察也主要包括上述幾個方麵的內容。結合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中國的實際情況,本書對各公司治理變量的定義。

1.股權結構

(1)股權集中度。本書用兩個指標SHR1和MUT來衡量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集中度。其中,SHR1為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在計算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時,本書按照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各股東之間的相互關係對各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了重新計算。如果各股東之間存在下述任一關係,則將其劃為一家單位:母子公司(包括全資或控股兩種情況)關係;受同一母公司控製。也就是說,本書計算的某股東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兩種情況;MUT為虛擬變量,如果第一大股東持股超過50%,或者第一大股東持股雖然低於50%,但前10大股東中持股最高的非流通股股東持股不超過5%,則取值為0(本書將該種情況定義為“一股獨大”),否則為1(本書將該種情況定義為“股權製衡”)。

(2)大股東的性質。根據受政府幹預程度以及內部人控製程度的差異,本書將我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劃分為以下五種類型:政府部門,是指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等直接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的政府機構;控股公司,包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國家授權投資的企業集團等得到國家授權從事國有資產運營的機構或企業;一般國有企業,主要是指工廠製企業、國有獨資或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但不包括國家授權投資的企業集團;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學校、科研機構等為國家事業單位編製的機構或部門;非國有企業,是指集體所有製企業、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以及民營企業等國民生產核算體係中未定義為國有企業的單位或個人。

CLSHR_G、CLSHR_I、CLSHR_S、CLSHR_U、CLSHR_P是表示控股股東性質的五個虛擬變量,當第一大股東分別為政府部門、控股公司、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非國有企業時,上述五個變量依次取值為1,否則為0.

2.董事會

(1)規模。變量BSIZE代表董事會的規模,該變量為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董事會的總人數。但在計算2001年度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規模時,本書扣除了該年度公司新增加的獨立董事。這是因為,在2001年8月份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因此許多上市公司2001年度新增加的獨立董事大部分是為了滿足上述規定的要求,而非自發或自願的行為,並且這些公司在加入獨立董事時,並沒有相應地減少原來董事的數量,所以本書以扣除新增加獨立董事後的董事會總人數作為董事會的規模,更能反映公司的治理環境。一般認為,董事會規模越大,效率越低。

(2)董事會成員的激勵程度。本書以DNS和BSHR兩個變量表示董事會成員受到的激勵程度。其中,DNS為董事會中非受薪董事(即不在公司領取薪水的董事)人數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該比例越大表示董事會受到的激勵程度越低;BSHR為董事會成員的平均持股數量(實證檢驗時取該參數的常用對數值)。考慮到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平均薪水較低,董事會成員持有的所有權股份對其個人財富的影響較大,本書用該指標表示所有權股份對董事會成員的激勵程度。

(3)董事會的獨立性。本書以DNE和DSHO兩個變量表示董事會的獨立性。其中,DNE為非執行董事(即在公司中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行政職務的董事)的總人數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一般認為,非執行董事的利益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影響較小,所以比執行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關係更獨立;DOSH為董事會中代表第2~10大股東的董事(如果該董事進入上市公司前曾在或現在某股東單位任職,則認為該董事為該股東的代表)人數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大多來自第一大股東或由第一大股東推薦,故本書認為其他股東推薦的董事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關係更為獨立。

(4)董事會的領導結構。本書以DUAL和DCSH兩個虛擬變量表示董事會的領導結構。其中,當董事長和總經理兩個職務由同一個人擔任時,DUAL取值為1,否則為0;當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時擔任第一大股東的法人代表時,DCSH取值為1,否則為0.

二、樣本選擇及數據來源

(一)樣本選擇

本書選取符合以下條件的上市公司在1998~2001年間的年度橫截麵的集合數據作為研究樣本:

(1)1997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雖然我國證券市場截至2000年底已經存在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審批製”的產物,但是,由於監管部門在不同時期采用的審批模式並不完全相同,從而不同時期上市的公司在基本特征上表現出一定的差異。例如,1993年之前人民銀行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並沒有製定明確的IPO規則,1993年後隨著《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公司法》的相繼出台以及全國性證券統一監管部門的成立,公司上市條件有了統一並嚴格的標準。因此,在1993年前後上市的公司在盈利質量以及公司製規範程度方麵都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基於“劃分規模、控製額度”的監管模式,1995年前上市的公司大多規模偏小,而1996年開始實施的“劃分規模、控製家數”則又誘導了大批規模龐大的公司上市。這說明,本書選取1998年之前上市的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製度變遷導致的樣本偏差問題。

(2)1997~2001年間沒有發生任何控製權交易。本書所指的控製權交易主要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第一大股東通過增持或減持股份導致其絕對控股(50%)地位發生變化;第二種情況是第一大股東發生了變更。本書認為,剔除上述發生控製權交易的公司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控製權市場對研究結果的影響。

(3)由於金融類公司的財務特征與其他行業性公司存在很大差異,本書的研究樣本沒有包括行業類型屬於金融保險業的公司。

根據以上標準,本書的研究樣本包括355家公司。列示了這些公司的上市年度、交易所和行業分布情況。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本書采用了麵板數據(PANEL DATA)來研究公司治理的效率。這是因為,麵板數據具有橫截麵數據或時間序列數據不可比擬的優越性。例如,HERMALIN和 WEISBACH(1991)認為,在研究公司治理與企業績效的關係時,采用麵板數據可在一定程度上控製企業績效與公司治理機製之間的相互決定關係對研究結果的影響。另外,根據 HSIAO(1985)、HSIAO(1986)、KLEVMARKEN(1989)和SOLON(1989),麵板數據還具有以下優點:(1)控製異方差(HETEROGENEITY)的影響;(2)提供更多變異性(VARIABILITY)信息;(3)降低變量間的共線性(COLLINEARITY);(4)提高自由度(DEGREES OF FREEDOM);(5)能夠確認並計量許多橫截麵或時間序列數據無法檢驗的影響因素等。關於麵板數據的回歸分析一般有兩種方法:固定因素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和隨機影響模型(RANDOM EFFECTS MODEL)。基於1998~2000年間經濟形式的波動,並考慮到自由度的限製,本書采用了固定因素模型,並在橫截麵和時間序列上分別控製了行業和年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