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為國家股的情況包括:(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改建為股份公司的,原企業應予撤銷,原企業的國家淨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2)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部分資產(連同部分負債)改建為股份公司的,如進入股份公司的淨資產(指評估前淨資產,下同)累計高於原國有企業淨資產的50%(含50%),或主營生產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進入股份製企業,其淨資產折成的股價界定為國家股;(3)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向新設立的股份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
界定為國有法人股的情況包括:(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部分資產(連同部分負債)改建為股份公司的,如進入股份公司的淨資產低於50%(不含50%),並且主營生產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沒有進入股份製企業,其淨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2)國有法人單位(行業性總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除外)所擁有的企業,包括產權關係經過界定和確認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的全資子企業(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企業(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以全部或部分資產改建為股份公司,進入股份公司的淨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3)國有企業(行業性總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除外)或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的全資子企業(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企業(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直接向新設立的股份公司投資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2.非國家股權
非國家股權包括個人股、外資股和社會公眾股。個人股是指以個人合法財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經批準,由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稱為外資股。社會公眾股是公司直接向投資者發行並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即通常意義上的A股)。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經理人員持有的所有權股份主要來自企業內部職工股的發行,本書為此特別說明一下作為個人股主要形式的內部職工股在我國的發展過程。
我國上市公司中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內部職工持股是隨著股份合作製、股份製試點發展起來的。一部分鄉鎮集體企業和城市中的少數國有企業、街道集體企業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探索多種所有製並存的企業製度形式,以內部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企業所有製改革,並形成了企業內部職工股。部分實行了股份製改組的企業,經過規範後在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之初成為了第一批上市公司,其中內部集資形成的職工股就成為上市公司內部股。大部分由國有企業改製而來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的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實行了內部職工持股計劃。從各地實踐來看,內部職工股的發行主要有兩種運作方式:一種是職工以現金購買本公司股票,購買份額有最高量限製。第二種是從改製企業原有的資產中分割一部分給職工配股,配股數量多少一般依據職工的工作業績來定,但也有的企業實行“人頭股”。1989年6月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第一次對股份製企業發行內部職工股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指出“對企業內部集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並有額度限製”。隨後,為了規範股份製改組,國家體改委於1992年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也規定,“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認購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20%”,“社會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內部職工認購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10%”。但由於自發的擴股衝動,實際上沒有取得計劃額度的公司也暗地裏向職工發放股權證,並形成了一股強烈的內部職工持股風潮。為此,國家相關部門於1993年4月和1994年6月兩次發出“關於製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範做法”和“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並重申停止審批和發行內部職工股”的通知,在實際上停止了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以該方式發行內部職工股的做法②。並且,中國證監會在1995年10月發出的《關於對股票發行中若幹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也強調,“凡各地、各部門在1995年新股發行中安排的定向募集公司,其職工內部股獲得發行額度的,經審查通過後可隨新股一起上市流通;沒有發行額度的,從新股發行之日起,期滿三年後方可上市流通。”1996年12月發布的《關於股票發行工作若幹規定的通知》中對職工股上市與持股份額又進一步進行了規定,指出,“原定向募集公司經批準轉為社會公開募集公司時,其內部職工股,從新股發行之日起,期滿三年方可上市流通,凡采取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本公司職工按不超過社會公眾股10%的比例認購股票,但人均不得超過5 000股。”《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公司法》等也都對企業發行職工股的比例做出了相應的限製。後來發現,內部職工股被某些人用作侵吞公司資產、賄賂政府官員以及從事非法交易的工具和載體,於是中國證監會在1998年11月發出《關於停止發行公司職工股的通知》,禁止新上市企業發行內部職工股。因此,從1999年開始,我國新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中已經不存在通過賦予內部職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一定股權以提供激勵機製和福利的做法了。
(四)國有股權的管理
《股份製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的實施意見》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都明確指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國有股權管理的專職機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股份公司國家股檔案,包括國家股持股單位名稱、國家股數額占總股本的比例、國家股股利收繳、國家股權變動等情況,對國家股股權及收益實施動態管理”,並要求“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必須明確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持股單位”。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國家股權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在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未明確前,也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有或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政府委托其他機構或部門持有。國家股權委托持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與被委托單位辦理委托手續,訂立委托協議,明確雙方在行使股權、股利收繳、股權轉讓等方麵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國家股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授權方擬定有關協議。國有法人股應由作為投資主體的國有法人單位持有並行使股權。”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還規定“國有股持有單位須依法行使股權公司的國有股權,維護國有股的權益,對國有股權益的安全完整負責”,並指出“國有股持股單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審議和表決股東大會議程上的事項。國有股持股單位通過出席股東大會的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或提出罷免董事、監事的動議,並依持股比例參加投票、表決”,但“非經法定程序,國有股持股單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擔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隻代表國有股持股單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單方麵向國有股持有單位報告應當向全體股東同時披露的重要信息”。
國家股持股單位雖然可以增購或轉讓公司股份,但卻受到眾多的限製。例如,國有股的增購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營策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並“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關於國家股權的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指出“轉讓國家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轉讓國家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家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轉讓國家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有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家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家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基於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很容易地解釋國有企業在改組過程中出現的下述特殊現象,即擬改製企業往往傾向於拿出不超過50%的淨資產或者下屬公司改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願意拿出超過淨資產50%的部分或整體改製上市。這是因為,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拿出的淨資產低於50%,相應股權將被設置為國有法人股,仍然由原來企業持有並行使股權,而一旦拿出的淨資產超過50%,企業股權將被設置為國家股,按規定就由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有並行使股東權利。因此,避免設置國家股可以成為國有企業經理逃避政府管製的一種手段,這實際上也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內部人控製問題”的一種表現形式。
(五)後果:股權結構外生決定
上述分析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由政府的相關規則來確定的。對於國有企業來說,這些規則一般保證國家所有權具有完全的控股地位,並且對公眾股和職工股的持股比例也有嚴格的規定。因此,大多數國有企業在這種規則控製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並不能成為決定企業績效的內生變量,因為股權結構並不完全是企業自己能夠決定和選擇的。雖然上市後企業可以就股權結構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但由於國有股權的轉讓仍然受到嚴格的限製,並一般不允許企業放棄國有股權的控股地位,因此,即使經過一定時期的發展,企業績效也很難成為影響股權結構的重要因素。
另外,在保持控股地位的前提下,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也是根據企業對於籌集資金的需求來決定的。如果企業需要籌集較多的資金,那麼對於公眾股的發行量可以較大一些,從社會籌集募股的比例也可以適當增加。當然,目前看來,企業多半傾向於更多地利用廉價的社會資金。但是,這種擴張往往受到眾多政策的限製(例如,相關法規對發起人認購比例以及配股和增發條件等的規定都可以起到限製大股東隨意選擇持股比例的作用)。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企業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也是由籌集資金的需求和有關的政策來決定的,似乎並不受企業價值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