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本公司商上海證券交易所後,選擇1~2名合資格證券公司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處置待處分權證。相關證券公司資格及處置程序,由本公司商上海證券交易所後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對於結算參與人的違約行為在該結算參與人業務記錄中予以登記,作為評估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控對象的依據,並密切監測其財務狀況。

第五十七條 本公司將對結算參與人的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一旦發現結算參與人可能發生權證交易交收違約的風險,本公司將立即提醒該結算參與人,在必要時提請證券交易所采取相應的限製措施,並上報證監會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有權對結算風險較大的結算參與人采取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額外擔保品,或暫停該結算參與人權證買入交易結算資格並提請交易所暫停通過該結算參與人結算的權證買入交易等風險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公司按協議和相關規定向權證發行人、結算參與人和投資者收取登記和行權結算相關費用,相關費用標準詳見附件(本書略)。

第六十條 因地震、台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預測或無法控製的係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標的證券: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

(二)認購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三)認沽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出售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四)行權: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

(五)行權價格: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六)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七)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八)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

(九)價內權證: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權證行權價格與行權費用之和低於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的認購權證;或者行權費用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和低於權證行權價格的認沽權證。

(十)結算參與人:指經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設立和管理的電子化證券登記結算係統內,參與本公司結算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機構。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錄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權證登記

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8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權證的登記結算業務,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防範結算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則,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的權證的登記、結算業務,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業務規則。

第三條 權證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登記結算服務協議,權證由多個發行人發起設立的,全體發行人應委托代理人辦理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公司對權證發行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權證發行人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五條 投資者應使用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辦理權證的認購、交易、行權等業務。

第六條 本公司為權證發行人開立行權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行權履約,該賬戶同時用於行權履約擔保證券的保管。

第七條 本公司為權證發行人開立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用於行權資金交收。該賬戶同時用於行權履約擔保資金的保管。

第八條 本公司為結算參與人開立證券交收賬戶,用於權證交易與行權的證券交收。結算參與人使用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權證交易與行權的資金交收。

第九條 本公司為結算參與人開立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賬戶,用於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的保管。

第三章 登記

第十條 權證發行前,發行人應在本公司辦理履約擔保證券或資金的保管,或提供經本公司認可的相關擔保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權證發行結束,發行人應到本公司辦理權證的初始登記。

權證通過網上發行的,本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發行結果進行初始登記;通過網下發行的,本公司依據發行人按規定提交的發行結果進行初始登記。

第十二條 投資者通過托管券商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權證交易申報和行權申報。本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數據和交收結果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權證行權期開始前,發行人或其代理人應委托本公司辦理權證行權業務。

第十四條 權證發行人應在權證存續期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到本公司辦理退出登記手續。到期未辦理的,即視同權證發行人與本公司的委托登記和行權關係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進行權證創設的,相關規定另行規定。

第四章 權證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十六條 對權證的交易,本公司作為共同對手方,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進行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清算交收。

本公司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成交記錄為結算參與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務。

第十七條 每個交易日(以下簡稱T日)收市後,本公司進行T日權證交易的證券和資金清算。

本公司將各結算參與人當日權證交易的資金數據,軋差計算出各結算參與人應收付資金淨額,並將清算結果發送給各結算參與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於T日日終依據清算結果,對T日權證淨賣出方證券賬戶內的淨賣出權證作交收鎖定。

處於交收鎖定狀態的權證不得賣出,本公司不辦理對該部分權證的司法凍結、質押、非交易過戶和轉托管。

第十九條 權證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的最終交收時點為T+1日16:00.

第二十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保證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有足額資金用於T日權證交易的資金交收。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檢查T日權證交易淨賣出權證的投資者證券賬戶,根據清算結果將淨賣出權證從投資者證券賬戶代為劃入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再劃入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

第二十二條 T+1日最終交收時點,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內可用資金不小於T日其權證交易清算後的應付淨額,或者T日權證交易的資金清算後為淨應收的,本公司將相應證券從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完成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證券交收,並代為劃入相應的淨買入證券賬戶。

第二十三條 T+1日最終交收時點,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內可用資金小於T日其權證交易清算後的應付淨額,不足金額為結算參與人違約交收金額。

本公司將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確定為待處分證券的權證劃入本公司專用清償賬戶,未確定為待處分證券的權證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完成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證券交收,並代為劃入相應的淨買入證券賬戶。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在確定待處分權證時,如果結算參與人指定的證券及其孳生權益價值之和低於違約交收金額,本公司按照相關順序將其他待向該結算參與人交付的證券確定為待處分證券,其價值上限為:

待處分權證價值=MIN{(違約交收金額-專用清償賬戶內待處分證券價值-T日質押式融資回購淨應付款),T日權證交易的淨應付款}

如無其他規定,待處分證券價值按T+1日收盤價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將結算參與人應付淨額由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劃撥至本公司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完成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資金交收。

在結算參與人已完成證券交收義務的前提下,將應收淨額由本公司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劃入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

第五章 權證行權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T日行權申報記錄,於T+1日最終交收時點,依據“貨銀對付”原則,組織結算參與人與權證發行人進行全額逐筆交收。

第二十七條 標的證券若有分紅派息、配股及其他涉及證券價格除權除息事宜的,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的行權申報,所得證券不含權。

本公司按照除權除息調整過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辦理行權申報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八條 T日收市後,本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權價格、行權比例以及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對T日行權申報進行有效性檢查和逐筆清算,並將清算結果發送給各結算參與人。

第二十九條 證券給付結算方式下,對每筆行權,行權資金為:

行權資金=行權價格×權證數量×行權比例

證券給付結算方式下,按照權證數量與行權比例乘積計得的行權所得證券數量取整數值,小數部分忽略不計。現金結算方式下,對認沽權證每筆行權,行權資金為:

行權資金=(行權價格-標的證券結算價格)×權證數量

×行權比例

現金結算方式下,對認購權證每筆行權,行權資金為:

行權資金=(標的證券結算價格-行權價格)×權證數量

×行權比例

行權相關費用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對於每筆行權申報,結算參與人應保證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其結算備付金賬戶有足額資金用於完成T日行權的資金交收,其行權申報方證券賬戶有足額標的證券和權證用於完成T日行權的證券交收。

對於每筆行權申報,發行人應保證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其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和行權專用證券賬戶內有足額資金和標的證券用於完成T日行權交收。

第三十一條 同一交易日內的行權申報,既有證券給付方式又有現金方式結算的,本公司先辦理現金方式結算業務,再辦理證券給付方式結算業務。

證券給付方式下,既有認沽權證又有認購權證行權結算的,本公司先辦理認沽權證行權結算業務,再辦理認購權證行權結算業務。

第三十二條 證券給付結算方式下,對於認沽權證的申報行權,本公司於T+1日最終交收時點,根據清算結果,按申報順序逐筆檢查行權申報方證券賬戶中可用權證和標的證券,以及發行人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內可用資金是否足額。

上述證券和資金足額的,本公司將發行人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中相應行權資金劃至行權申報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同時將相應標的證券從申報方證券賬戶代為劃撥至其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後,再劃撥至發行人行權專用證券賬戶;將相應權證從申報方證券賬戶代為劃撥至其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後予以注銷。

第三十三條 證券給付結算方式下,對於認購權證的申報行權,本公司於T+1日最終交收時點,根據清算結果,按申報順序逐筆檢查行權申報方證券賬戶中可用權證和其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中可用資金是否足額,以及發行人行權專用證券賬戶內可用標的證券是否足額。

上述證券和資金足額的,本公司將行權申報方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相應行權資金劃至發行人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將發行人行權專用證券賬戶中相應標的證券劃撥至行權申報方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並代為劃入行權申報方證券賬戶;同時將權證從行權申報方證券賬戶代為劃撥至其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後予以注銷。

第三十四條 現金結算方式下,對於認沽或認購權證的申報行權,本公司於T+1日最終交收時點,根據清算結果,按行權申報順序,在檢查完申報方權證足額且發行人資金足額後,將相應行權資金從發行人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劃至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同時將權證從行權申報方證券賬戶代為劃入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並予以注銷。

第三十五條 采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的,本公司在權證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對到期日未行權的價內權證進行自動行權。

在權證期滿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本公司根據清算結果,檢查發行人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是否足以支付當日所有自動行權交收應付資金。如果足額,本公司將相應行權資金從發行人行權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劃至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同時將權證從行權申報方證券賬戶代為劃入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並予以注銷。如果不足,我公司對當日該權證所涉的全部自動行權做交收失敗處理,並轉入下一日繼續處理,直至自動行權交收成功或權證期滿已達三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在進行資金和證券是否足額檢查時的最小單位是單筆行權申報所含數量,對於資金或證券數量低於最小單位的,不辦理部分交收。

第三十七條 行權交收失敗的,權證持有人欲行權需重新進行行權申報。

第三十八條 由於發行人資金或證券不足導致行權交收失敗的或因結算參與人原因導致行權交收失敗的,本公司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製定結算參與人風險控製標準,與符合本公司風險控製要求的結算參與人直接完成權證交易和行權結算。不符合本公司風險控製要求的結算參與人必須選擇符合風險控製要求的結算參與人代理其權證交易和行權的結算業務。

第四十條 結算參與人必須在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賬戶繳存不低於最低限額的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用於擔保該結算參與人發生交收違約時的價差風險。

結算參與人提交的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低於最低限額的,本公司有權從其結算備付金賬戶扣劃。

托管銀行作為結算參與人應繳存的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可以按照其與客戶約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繳存給本公司。

第四十一條 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的初始繳納金額為200萬元人民幣。本公司每月月初調整各結算參與人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的最低限額,但不低於初始繳納金額。

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最低限額=MAX(上月權證日均買入金額,上月權證單日最高淨買入金額)×20%

除每月月初定期調整外,本公司在必要時也可以不定期地對結算參與人應繳納的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最低限額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未能足額履行資金交收義務,出現結算備付金透支的,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請深圳證券交易所T+2日起限製相應的權證買入交易,並暫停該結算參與人權證買入的結算服務(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透支的,由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而通知相應的證券公司停止受理相關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委托);

(二)對違約結算參與人的T+1日終的違約交收金額按千分之一的日利率收取違約金。

第四十三條 結算參與人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在T日權證交易的交收中,未能足額履行證券交收義務,出現權證賣空,本公司將其賣空資金劃入專用清償賬戶,並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結算參與人及時補購賣空權證;

(二)可動用權證的賣空資金為該結算參與人代為補入相應權證,填補被賣空的權證。賣空資金不足的,本公司動用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彌補差額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權繼續追償;

(三)對違約結算參與人沒收賣空利得,按賣空金額的千分之一收取賣空違約金。

第四十四條 結算參與人在T+1日最終交收時點,由於可用資金或可用證券不足,在T日的行權申報交收失敗的,導致該結算參與人未能足額履行標的證券交易的交收義務,出現證券賣空,本公司將賣空資金劃入專用清償賬戶,並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結算參與人及時補購賣空證券;

(二)可動用賣空賬戶內權證或其他相應權證為該結算參與人代為行權,所得證券填補賣空證券,動用賣空資金填補所需資金。賣空資金不足的,本公司動用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彌補差額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權繼續追償;

(三)對違約結算參與人沒收賣空利得,按賣空金額的千分之一收取賣空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自T+2日起處置專用清償證券賬戶中的待處分權證,所得資金用於彌補結算參與人的違約交收金額。

如果處置所得不足以彌補該結算參與人違約交收金額,本公司動用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彌補差額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權繼續追償。

第四十六條 結算參與人補足權證交收履約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的,且未出現交收透支的,可向本公司申請恢複其權證買入交易的結算服務。

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將對結算參與人的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一旦發現結算參與人可能發生權證交易交收違約的風險,本公司將立即提醒該結算參與人,在必要時提請證券交易所采取相應的限製措施,並上報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公司有權對結算風險較大的結算參與人采取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額外擔保品,或暫停該結算參與人權證買入交易結算資格等風險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公司按協議和相關規定向權證發行人、結算參與人收取相關登記結算業務費用。

第五十條 因地震、台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預測或無法控製的係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