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申請權證上市的,發行人應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權證發行情況說明;

(三)上市公告書;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標的證券和權證的情況報告、禁售申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證將被終止上市:

(一)權證存續期滿;

(二)權證在存續期內已被全部行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於權證終止上市後2個工作日內刊登權證終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條 本所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要求發行人和相關投資者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應指定一名專職人員作為權證信息披露事務聯絡人。

第三章 權證的交易行權

第一節 交易

第十八條 經本所認可的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麵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由本所統一製定。

第二十條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二十一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二條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製,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當計算結果小於等於零時,權證跌幅價格為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二十三條 權證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由保薦機構計算;無保薦機構的,由發行人計算,並將計算結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條 本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隻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直接操縱權證價格;

(二)通過操縱標的證券價格影響其對應權證的價格;

(三)通過操縱權證價格影響其對應的標的證券價格。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停牌的,權證相應停牌;標的證券複牌的,權證複牌。本所根據市場需要有權暫停權證交易。

第二十九條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具體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行權

第三十條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托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係統申報。

第三十一條 權證行權以份為單位進行申報。

第三十二條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第三十四條 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的,權證的發行人或保薦人應對權證的行權價格、行權比例作相應調整並及時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條 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第三十六條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除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第三十七條 權證行權采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按行權價格與行權日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及行權費用之差價,收取現金。

前款中的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10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第三十八條 權證行權采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第三十九條 采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

采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本所會員應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權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第四十條 權證交易傭金、費用等,參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權證發行人違反本辦法或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本所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所會員違反本辦法或本所其他業務規則,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限製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五)本所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所會員嚴重違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規則,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提請,本所可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或限製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第四十四條 本所對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交易,或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嫌疑的,本所視具體情況,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告相關人員;

(二)約見相關人員談話;

(三)限製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的權證交易;

(四)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

(二)認購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三)認沽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出售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四)行權: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

(五)行權價格: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六)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七)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

(八)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九)價內權證: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權證行權價格與行權費用之和低於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的認購權證;或者行權費用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和低於權證行權價格的認沽權證。

附錄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權證登記

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8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權證的登記結算業務,明確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防範和化解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的權證的登記結算業務。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業務規則。

第三條 權證涉及的登記、行權結算業務,由權證發行人等機構委托本公司代為辦理。

第四條 權證發行人應當就權證涉及的登記、托管和結算有關事宜與本公司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及操作流程。

第五條 權證發行人、參與權證登記結算的結算參與人應遵守本細則及本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