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直接操縱權證價格;

(二)通過操縱標的證券價格影響其對應權證的價格;

(三)通過操縱權證價格影響其對應的標的證券價格。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停牌的,權證相應停牌;標的證券複牌的,權證複牌。本所根據市場需要有權暫停權證交易。

第二十九條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具體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行權

第三十條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托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係統申報。

第三十一條 權證行權的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三十二條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第三十四條 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的,權證的發行人或保薦人應對權證的行權價格、行權比例作相應調整並及時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條 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第三十六條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除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第三十七條 權證行權采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按行權價格與行權日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及行權費用之差價,收取現金。

前款中的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10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第三十八條 權證行權采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第三十九條 采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

采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本所會員應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權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第四十條 權證交易傭金、費用等,參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權證發行人違反本辦法或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本所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所會員違反本辦法或本所其他業務規則,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限製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五)本所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所會員嚴重違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規則,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提請,本所可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或限製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第四十四條 本所對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交易,或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嫌疑的,本所視具體情況,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告相關人員;

(二)約見相關人員談話;

(三)限製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的權證交易;

(四)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

(二)認購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三)認沽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出售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四)行權: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

(五)行權價格: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六)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七)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

(八)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九)價內權證: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權證行權價格與行權費用之和低於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的認購權證;或者行權費用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和低於權證行權價格的認沽權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含本數,“超過”、“低於”不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5: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7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權證的業務運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權證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所對權證的發行、上市、交易、行權及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的權證,其登記、托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第二章 權證的發行上市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並在本所上市的,應在發行前向本所報送申請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製定。

第七條 權證發行申請經本所核準後,發行人應在發行前2~5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說明書刊登於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

權證發行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本所,並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上市申請經本所核準後,發行人應在其權證上市2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九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

(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於3億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

(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於5000萬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權證的投資者不得少於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五)發行人提供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履約擔保;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由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按照下列規定之一,提供履約擔保:

(一)通過專用賬戶提供並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係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係數。擔保係數由本所發布並適時調整。

(二)提供經本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行人應保證按前款第(一)項規定所提供的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不存在質押、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權證存續期間,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出現權利瑕疵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采取措施使履約擔保重新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