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性平等就業是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呼喚
當前,我國正處於“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階段,經濟的增長越來越依賴於科技進步。知識經濟、信息時代的到來,使女性擺脫了自身在體力、生理、身體素質等方麵的弱勢,凸顯了女性在語言表達、形象思維、交際能力、忍耐力等方麵的優勢,計算機和互聯網的廣泛應用,排除或者弱化了因生育、照顧子女、家務勞動給女性平等就業帶來的困擾,在高新技術行業新增的就業崗位中,知識優勢已替代體力優勢;在城鎮化中迅速發展起來的現代服務業中,女性的優勢已超過男性的優勢。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近五年來,女性在教育、信息、金融和以電子商務為重要媒介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從業人員的比例明顯提高(見圖1)。“婦女和信息社會——強調腦力作用勝過體力——是天生的一對。哪裏的信息社會興旺發達,哪裏就有加入勞動力行列的婦女;哪裏有信息革命的發生,哪裏的婦女就湧入勞動力隊伍。”
3.女性平等就業是社會公平正義和文明進步的體現
《世界人權宣言》指出“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這“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公平正義是人們從道義上、願望上追求利益關係合理性的價值理念和價值標準,代表著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的價值取向,是保證社會和諧、有序發展的基石。人類社會發展的曆史表明,從原始狀態的母係社會到發達文明的現代社會,社會發展始終伴隨著男女兩性利益關係的調整,從不平等向著平等、從低層次的平等向著高層次的平等邁進。馬克思預言,人類社會最終將進入共產主義,“在哪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這裏的人涵蓋了所有的男人和女人。女性和男性是社會發展中不可分割的主體,沒有女性的自由發展就沒有全人類的自由發展,男女平等、共同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就業承載著保障基本人權即生存權和發展權的特殊功能,平等就業權在社會公平正義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女性不僅是社會的勞動者,而且還在家庭中扮演著妻子、母親等角色,其就業狀況事關社會、家庭的幸福指數和發展後勁。因此,保障女性平等就業的權利,體現著一個國家對人權的尊重和公民切身利益的維護,是社會文明進步之所需。
三、女性平等就業的現實阻力:發展必須解決的矛盾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廣大婦女走出家門,積極投入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取得巨大成就,得到世界公認。2010年全國女性就業人員約為3.5億,女性占全社會就業人員的比重保持在46%左右,職業女性的比例全球最高,超過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但也必須看到,我國女性就業在社會現實中的平等狀況與國家政策規定上的平等仍有較大的差距。正視存在的矛盾,客觀分析其中的原因,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進一步推進女性平等就業,是促進女性和經濟社會共同發展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1.當今女性平等就業的主要障礙
我國女性在就業過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礙是性別歧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抬高就業門檻。用人單位針對女性人為地設置一些不必要的附加條件,如身高、相貌、年齡、婚姻狀況等,使女性處於不平等的競爭狀態下,有的單位雖然不敢公開公布對女性的附加條件,但是在麵試的時候暗地裏采取男寬女嚴的評分標準,找借口將女性拒之門外。調查數據顯示,“在就業方麵遭遇過性別歧視的女性占10%”。在大專以上學曆、城鎮失業人員未工作時間達到13—24個月的人員中,女性所占比例也遠遠高過男性(見圖2)。二是職業性別隔離。許多用人單位習慣安排女性做一些低層次、技術含量不高的事務性或者是服務性的工作,而將技術要求高和有發展前途的工作崗位上安排給同等條件甚至是條件更差的男性;在職務晉升方麵,女性要比男性有更突出的業績才有機會升遷。在業女性為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比例為2.2%,為男性相應比例的一半;高層人才所在單位一把手為男性的占80.5%,30.8%的高層人才所在單位存在“同等條件下男性晉升比女性快”的情況,47%在技術要求高和有發展前途的工作崗位上是男性比女性多。三是降低退休年齡。一些單位對國家有關處級以上女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專家可以60歲退休的政策置之不理,依舊執行55歲退休的舊政策;有的單位以各種軟硬手法讓女性提前“內退”,有的女工45歲就被逼離開工作崗位。國家統計局2010年全國就業人員統計數據也驗證了這一點:50—59歲具有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研究生學曆的女性就業人數占相同學曆女性就業總人數的比例較男性分別低8.5%、6.1%、6.0%。
2.阻礙女性平等就業的主要原因
阻礙女性平等就業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三點:一是陳腐的社會性別觀念的偏見。眾所周知,我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統治的曆史,“男尊女卑”、“女人頭發長見識短”等腐朽文化的餘毒至今尚未根除,“男強女弱”、“男主外、女主內”的思維定勢影響著人們(包括部分女性)對女性工作能力和社會貢獻的判斷,進而影響到對女性平等就業的社會勞動資源和相關利益的分配。二是用人單位追求本部門利益的驅動。由於女性具有“三期”(月經期、孕期和產後期)的生理特點,無論是從執行國家的法律還是出於人道主義,女性在“三期”內都應予以照顧,但是這些照顧的成本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與同一類型和同一層次的男性相比較,雇傭女性的成本高於男性。此外,我國傳統的女性“賢妻良母”的角色定位,造成女性在家務勞動、照顧子女等方麵投入的時間和精力總體而言高於男性,用人單位認為女職工在工作上投入的時間精力不如男性多,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不如男性高。在市場經濟體製下,用人單位和求職女性是通過雙向選擇形成的勞動關係,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從勞動成本的投入產出比考慮,選擇就業成本低、能給單位帶來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男性,或者安排女性從事低工資、邊緣化的工作也是情理之中。三是法律規章製度不完善。雖然我國以男女平等為基本國策,先後製定了《憲法》、《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規章,但是有的法律條款規定過於原則,不同的法律規章之間銜接不夠嚴密,特別是性別歧視的評判標準及法律責任不明確,加上從計劃經濟體製向市場經濟體製轉型中形成的多元化的用工製度(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等)本身就帶有歧視成分,使得保護女性平等就業的法律規章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主觀隨意性大、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維權困難等局麵,達不到預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