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二元化社會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致使了養老保障製度存在城鄉差別,但兩者應統籌發展,應更加重視廣大農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二、統籌城鄉養老措施
1.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製度,“多予放活”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障製度,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製度發展上采取“多予、放活”的政策。“多予”:一是如果農民領取養老金少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各級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補助到位;二是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力度,加大對參保農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通過繳費補貼引導農民積極參保。“放活”:一是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構建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障製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養老待遇;二是農民可根據個人收入水平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享受與繳費水平相適應的養老待遇。
2.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製度,大力推行“土地換社保”政策。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部分農用土地轉為非農用地,一些農民土地被征用後,麵臨難就業、無社保的困境。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對失地農民應該實行“土地換社保”的政策,按照“保障基本、廣泛覆蓋、共同負擔、統籌共濟”的要求,將失地農民社保納入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障的統籌範圍中。
3.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障製度,做好城鄉養老製度銜接。對農民工養老製度的建設,應實行“個人繳費為主,單位補繳為輔”的繳費原則,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保持合理的差距;農民工繳納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險金全部進入其個人賬戶內,專用於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可按規定記息、接續、轉移和繼承,做好農民工個人賬戶向城鎮或農村轉移的銜接,對於返鄉農民工,可繼續回原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如果不想參加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可以按照“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的辦法執行,這樣才能保障他們享受公平的養老金待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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