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世界第一商族,誠實守信(8)(2 / 3)

猶太商人由於普遍重信守約,相互間做生意時經常連合同也不需要,口頭的允諾已有足夠的約束力,因為“神聽得見”。猶太商人首先意識到的是守約本身這一義務,而不是守某項合約的義務。

猶太人都十分守約。隻要和他們簽訂了契約,你就不會有任何的後顧之憂了。他們信任契約,相信簽訂的雙方都是會嚴格遵守的。因為他們深信:“我們的存在,是履行和神所簽訂的契約。”

在這樣的商業大背景下,猶太人對於不履行契約的人,嚴格追究責任,毫不客氣地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對於不遵守契約的猶太人,他們會義無返顧地把他驅出猶太人商界,讓他永遠背負罵名。

由於各個國家對契約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猶太人在與人做生意、打交道時,總是小心謹慎,因為他們對對方不了解,不清楚對方是否會守約,所以他們開始不太信任對方。尤其是第二次與不守約的人交往時,猶太人根本不會相信所簽訂的契約。

因此,在與猶太人交往中,要想博得猶太人的信任,第一件重要的事便是遵守契約,無論發生了什麼突變,無論在任何特殊的環境之下,都要毫無餘地地做到這點,否則你便是枉費心機,因為猶太人絕不會信任一個對他們的“神”不敬的人。

下麵是一個猶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的典型例子:有一位出口商a與猶太商人b簽訂了10000箱蘑菇罐頭合同。合同規定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a在出貨時,卻裝運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頭。貨物的重量雖然比合同多了50%,但猶太商人b拒絕收貨。出口商a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錢,而猶太商人b仍不同意,並要求索賠。出口商a無可奈何,賠了很多錢後,還要把貨物另作處理。此事看來似乎是猶太商人太不通情理,多給他貨物也不要。

事實不是那麼簡單。因為猶太人極為注重合同,猶太人可以說是“契約之民”。猶太人一旦簽訂合同,不管發生任何困難,也絕不毀約。當然他們也要求簽約對方嚴格履行合同,不容許對合同有不嚴謹和寬容。

猶太人對合同的如此重視,與猶太人信奉猶太教有關。猶太教有“契約之宗教”的稱譽,舊約全書就被當做“神與以色列人的簽約”。猶太教認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與神簽訂了存在的契約之緣。”猶太人相信此說,所以猶太人不毀約,一切買賣隻篤信合同。相反,誰不履行合同,就會被認為違反了神意,猶太人絕不會允許的,一定會嚴格追究責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賠要求。

猶太人精於經商,深諳國際貿易法規和國際慣例。他們懂得,合同的品質條件是一項重要條件,或者稱為實質性的條件。英國法把它視為要件。合同規定的商品規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a交付的每罐卻是150克,雖然重量多了50克。但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規格條件交貨,是違反合同的。按國際慣例,猶太商b完全有權拒絕收貨並提出索賠。根據聯合國公約,出口商a的行為是根本違反合同的。根據美國法則是重大違反合同:根據英國法是違反要件。因此。猶太商b此舉是站得住腳的。

上述案例中,還有個適銷對路問題。猶太商購買不同規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業目的的,包括適應消費者的愛好和習慣、市場供需的情況。

對付競爭對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裝運的150克蘑菇罐頭不適應市場消費習慣,即使每罐多給50克並不加價,進口方的猶太商人也不會接受,反而打亂了他的經營計劃,有可能銷售通路和商業目標受到損失,其後果是十分嚴重的。本情況的發生,還有可能會給買方猶太商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假設有一國是進口貿易的管製比較嚴格,而猶太進口商不好在這一個國家做生意,這時假使進口商申請進口許可證是100克的,而實際到貨是150克,其進口重量與進口許可證重量相比高出了50%,很可能進口國有關部門就要盤查,甚至會被認為是在有意逃避進口管理和關稅,以多報少,從而給予相應的製裁。

可見,合同是買賣雙方相當重視的要件,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與買賣雙方會因之而麵對嚴重後果。猶太人深知所帶來的後果,故要強調守約。事實上,不僅猶太人,而且世界各國商業活動都普遍重視合同。所謂合同,即是洽談記錄,一方的條件被另一方接受後,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經簽字後,就成為約束雙方行為的法律性文件,相應的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雙方都必須遵守和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嚴肅認真遵照合同辦事。猶太商人的成功就與“重合同”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