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的財政監督問題探討(1 / 2)

經貿論壇

作者:穀紅麗

摘要:在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資金收付方式日漸規範,收付效率明顯提高,財政監督作用明顯加強。但是,由於缺乏完善的財政監督製約機製,在資金收付過程中,違規操作時有發生,財政監督職能落實不到位及監督效率低下的現象頻頻發生,因此,解決好財政監督問題是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關鍵。

關鍵詞:國庫集中支付;財政監督;財政資金

中圖分類號:F812.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8-0059-02

國庫集中支付是指通過在商業銀行統一開戶以便財政部門直接監控各單位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在這種監管製度下,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徹底破除了單位分散開戶、財政分散撥款的管理漏洞,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財政資金使用情況不明晰、預算控製弱化、資金擠占或被挪用的現狀。但是,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在實施過程中,財政監督作用能對這些不規範現象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不過由於缺乏完善的監督機製導致財政監督的效果不是很明顯,財政監督的職能有時難以落實到位,監督效率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基於此,筆者認為要解決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的財政監督問題,必須要建立健全的財政監督機製,保證財政資金高效安全的使用,嚴防財政資金的浪費和流失。

一、國庫集中支付中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國庫集中製度推行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求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的職能作用,在財政監督工作質量提升的過程中,保障財政資金按預期目標使用,杜絕資金以各種不合理、不合規理由所占用或挪用。但是,從目前財政監督工作的實際開展情況來看,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的財政監督工作仍然存在諸如監督不力、監督力量薄弱等現象,這必然使財政監督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財政監督職能發揮不穩定的主要表現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麵:

1.財政監督工作層次性還有待完善

盡管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已在我國普遍推廣實施,但是受到傳統計劃經濟製度下財政監督工作的影響,目前許多地方財政部門對財政資金的監督工作仍集中在財務收支這個問題上,對資金的預算編製、執行以及考核,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國有資產的運營監管以及稅收征管等問題並沒有連貫和全麵的監督檢查製約機製,這直接表現在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財政監督職能無法有效發揮,財政監督工作整體上的層次性不夠。

2.財政監督方式與手段有待提高

當前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的財政監督工作仍然以檢查為主,在實際監督工作中仍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增加財政收入作為最主要的工作目標。財政監督工作對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尤其是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的有機結合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這大大降低了財政監督工作的效率,難以保障對財政資金運行過程實施全麵有效的監控,財政監管部門也難以及時發現問題和偏差。

3.財政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的配合效果不明顯

在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財政監督部門應積極和其他部門做好配合,對財政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盡可能地實施共同監督。這裏所指的其他部門包括政府審計部門、人大監督機構以及社會中介監督機構。事實上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往往是財政部門一方進行常態監督,其他監督部門僅僅在特定時候實施監督程序,兩者之間監督工作的配合程度較低。從實際情況來看,財政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的低配合度一方麵造成了監督工作的重複執行,另一方麵也造成了不必要的監督成本。比如,國有企業的財務報表需要分別經過以下幾個部門的審計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的專辦抽查、審計署派出機構的審計、主管部門的決算審計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審計,這些重複監督檢查給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眾多負擔,同時也增加了監督成本。

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強化財政監督的前提條件

如何改變國庫集中支付改革中財政監督職能缺位或監督效率低下的問題,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筆者認為,在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大環境下,實現財政資金的有效監管首先必須以財政收支的集中化管理、支出決策者與支出辦理者絕對分離作為實現有效財政監督的必要前提。

1.實現財政收支的集中化管理

實現財政支出的集中化管理,使國庫機構同時實現對國庫單一賬戶和支出部門分賬戶的管理與動作成為可能。在這種體製模式中,隻有當公共資金實際支出給商品供應商和勞務提供者後,才通過國庫將資金從單一賬戶中支付出去,這有利於政府財政部門對資金的流量和流向進行及時監控,有利於政府部門加強對預算單位的財務和資金進行管理,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有利於減少資金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