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發現國有企業在政策和法律上的定位與其在實踐中的定位存在巨大差異,法律上的國有企業以商業價值的實現和國家資本價值最大化為根本目標,而實踐中的國有企業則被要求更多得履行社會責任和職能。然而,作為市場主體,國有企業被確定的兩種目標,被要求實現的兩種職能能夠很好的實現嗎?從實際結果來看,答案是否定的。在現實的例證中,國有企業過多地強調社會目標,可能會損毀國家股東的價值。對此,世行報告更是直言:“世界上最好的國有企業都專注於資本的有效利用。政府有許多社會和政治目標,但在行使其在大型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時,國家股東應專注於資本回報的最大化。” 國有企業一身擔兩職的狀況影響兩種職能的各自發揮,商業職能發揮過強會損害社會職能,社會職能被更多強調必然損害企業本身的商業價值。同時,部分國有企業還會利用其社會職能要挾政府,國有電力企業就是最典型的例證,或者利用社會職能為其自身商業價值服務,各大通訊服務供應商、兩大石油公司、電力企業,利用其社會職能謀取壟斷利潤,同時將很大一部分用於自身高福利待遇,人為製造行業企業差別,導致社會分配不公是更為典型的例證。
三、國資委和國有企業重新定位
現有國資委和國有企業均被賦予商業目標和社會目標的雙重期待,實際擔負著實現國有資本價值最大化和擔負超常規社會義務兩種相互衝突的職能。由於兩種目標和兩類職能性質上差異無法實現真正的“兼容並包”,筆者認為應當對國資委和國有企業根據不同的功能和目標實行分類改革。
(一)國資委的重新定位
《企業國有資產法》頒布實施,有學者認為:國資委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要求改革成一個“幹淨的出資人”後,國資委應改“監督”為“經營”。 對此,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國資委存續的實際狀況,籠統認為其僅應被定位為出資人,進而認為“經營”企業國有資產應成為其唯一目標的觀點有失偏頗。原因是對於特殊類型的領域和企業,國資委不應僅僅以資本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甚至這一點不能成為主要目標,而應把社會職能發揮作為主要目標。對於社會資本不願或不能進入的領域,比如公共交通、供水、供熱、供電、大型公共基礎設施、軍工等行業和領域,關係國計民生和國家政治、經濟安全,這些都要把社會公共利益放到首位,首要實現的並非國有資本價值最大化,而且社會公共職能的良好發揮。
因此,筆者認為在進一步推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製改革過程中,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一分為二,一個是針對公用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一個是針對國有非公用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委員會,前者以國有資本社會化職能充分發揮為主要目標,後者以實現國有資本商業價值最大化為主要目標。當然也可以考慮按這個思路在現有國資委內部分為兩個不同的部分,實現職能分化。
(二)國有企業的重新定位
我們應當認識到,在中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製轉型過程中,國有企業承擔增加就業,引導投資,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類社會經濟關係以促進國家宏觀經濟目標的實現等種種社會職能;同時又要努力成為真正市場主體,切實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經濟職能。這種雙重目標模式在經濟體製轉軌時期具有一定的曆史合理性。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這種雙重目標模式具有過渡性質的特征,一方麵在於國有企業改革有一個過程,另一方麵,社會對國有企業的需求也在不斷調整,但現有雙重目標定位的國有企業實踐遠不是國有企業改革的終點。
由於國有企業擔負的兩種目標和職能現在已經無法良好並存,因此下一步需要對國有企業進行仔細甄別分類,按照不同的目標和職能定位,分別推進改革進程。基本思路是區分主要承擔社會公共職能的公用性國有企業和主要承擔國有資本價值最大化的商業性國有企業;公用性國有企業存在於公用性行業和領域,可以享受壟斷性資源或包括國家補貼在內的各種優惠和照顧,但嚴格限製其存在領域和範圍,不得進入充分競爭性領域,商業性國有企業存在於已經完全市場,實現充分競爭的領域,成為完全的市場主體;兩類企業按照各自的模式運行,按照不同的標準考核評價其績效。
注釋:
①李曙光.從法律上看國有企業的再定位【J】.中國改革,2010(10).
②林毅夫,李周.競爭、政策性負擔和國有企業改革【J】.經濟社會體製比較,1998(5).
③石東,趙小劍,胡一帆.細解國資委【J】.財經,2003(3/4).
④王畢強,趙曉琳,李曙光.國資委應改“監督”為“經營”【J】.經濟觀察報,2009(5).
⑤熊誌軍.明確定位 分類推進國企改革【J】.中國改革,2010(10).
作者簡介:孫光金(1963-),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有限公司副總裁,總法律顧問,研究方向:宏觀經濟研究與戰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