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原經濟區承接產業轉移的原則\標準與推動力量研究(2 / 3)

2.承接產業轉移的選擇標準

現有的中原經濟區承接產業轉移的理論中關於承接產業轉移的標準大多屬於宏觀層麵,如環境的友好、成本的低廉等,但缺乏針對具體的承接產業的選擇標準的研究,因此在麵對選擇哪些產業作為承接對象時缺乏可操作性。研究試圖在微觀層麵建立承接產業轉移的選擇標準。

(1)勞動力標準。中原經濟區在承接某外來產業時必須考慮本地原有的勞動力情況。中原經濟區該產業原有從業人員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實現轉移產業與當地經濟的良好對接。當前國內、各省內的產業轉移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對承接地的勞動力數量和質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該產業從業人員過少,則難以滿足產業發展對勞動力的要求。中原經濟區原本是勞動力輸出大省,這些外出務工的勞動力構成了承接產業轉移的堅實基礎。在選擇外來產業時應該優先考慮本地區已有的相關勞動力基礎的產業。

(2)企業數量標準。產業尤其是產業集群轉移成功的基礎是當地有相應的產業網絡。這個網絡包括該產業的上遊產業,如原材料供應;也包括下遊產業,如銷售網絡,同時也包括相關支持產業。因此,要求承接地有一定數量的相關產業的企業。產業的生存與良好發展並不單純是該產業自身的問題,而是涉及上下遊產業、相關支持產業和機構的係統性問題。中原經濟區承接外來產業時,應該優先考慮本地區已有的相關產業基礎,避免出現單獨移植來某個產業,但該產業發展的市場基礎、產業基礎卻不具備。結果仍然要依靠外部利量才能夠生存的尷尬境地。

(3)環境標準。在承接產業轉移過程中,將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作為準入的前提。在環境狀況較好和產業基礎較好地區,重點發展低汙染、低排放產業,做到增產不增汙;在城市主要河道等地區,實行保護優先、適當開發的原則。必須承認的是,在中原經濟區有機會承接的外來產業中,有部份是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產業。這類產業的移植往往門檻較低、競爭較少,但其後往往成為當地環境保護的沉重包袱。在當前環保要求越來越嚴格的總體氛圍下,這類環境不友好的產業持續發展前景是不樂觀的。

(4)資源標準。客觀地說,當前中原經濟區正在承接或將要承接的外來轉移產業絕大部份是從東部沿海地區轉移來的,而這些轉移來的產業中又有相當部份是資源密集型產業。在市場競爭推動和東部地區產業升級政策調控下,這些產業逐漸在東部無法持續發展。而中原經濟區如果承接這些資源密集型產業勢必對本地區的資源稟賦程度提出更高要求。盡管中原經濟區自身資源相對豐富,但是在工業化帶動的巨大的資源需求麵前,這些資源能否滿足需要,能否在一定時期保持對產業的資源供給是應該考慮的標準。

3.實現產業轉移的推動力量分析

總體來說,經濟發展的推動力量有兩方麵,一是市場力量,二是政府力量。由此也可以將產業轉移按照推動力量的不同分為兩類:一是市場自發型,一是政府主導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