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選擇非投機性生產行為使財富總量達到20,並A、B兩方平分,如果兩方同時選擇投機性掠奪行為則消耗了資源,將財富總量降為8,並A、B兩方平分;如果隻有一方采取投機性掠奪行為,則一方的財富增加到16,而另一方的財富則降為1.在產權得不到保障的社會中,每一方都有動機采取投機性掠奪行為,均衡的結果將是(X,X),租值被耗散,資源得不到最有效的利用。要解決這個基本的社會困境,就必須給資源使用者加以外部約束,以改變收益矩陣的相互關係,使投機性掠奪行為不再具有吸引力或不再可能。比如法律製裁的威脅使得策略行為(X,Y)的結果降為(8,3),那麼理性的個人現在就會選擇非投機性的生產行為,使得原來的囚犯困境變為合作性對策,從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促進了社會淨財富的增長。
雖然交易合約有相當部分可以通過自我實施而不需要法庭作為第三方來予以保護,但自我實施的交易成本隨著市場範圍的擴展和社會交易麵的擴大越來越高,交易的雙方之間大多都變成陌生人,非人格化交易成為一種普遍形式,因此缺乏熟人社會的信譽、習俗等傳統規範來限製機會主義行為,這樣,由於交易雙方力量不對等或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機會主義行為就會比比皆是。相比較而言,國家“作為第三方實施契約”就成為保護產權的最有力的機製,而其中法律及其實施是至關重要的一環。BARZEL(1998)指出,國家擁有軍隊、警察、法庭等暴力機器,與任何其他性質的交易主體相比,都處於強勢地位,有足夠的能力對毀約者進行事後的懲罰,正是不斷降低交易成本的製度變遷方式使得現代社會更多地選擇國家作為第三方實施契約。NORTH(2003)指出,是國家界定產權結構,即提供交易各方博弈的基本規則,國家能夠通過發展非人格的法律與執法實體,降低交易費用。既然法律發展是一種公共物品,就存在著與之相關的重要的規模經濟性,由國家這種組織來實施的社會總收入要大於每一個社會個體自己保護自己擁有的產權的收入。楊瑞龍和盧周來(2004)也指出,製度的實施特征(ENFORCEMENTCHARACTER)就是解決契約的實施問題。一個契約被有效地實施無非有三種方式,即自我實施(SELF ENFORCEMENT)、相互實施以及第三方實施(THETHIRD-PARTYENFORCE-MENT)。其中,第三方實施又主要是國家(政府)作為強製實施者,即國家作為契約的第三方和最終強製根源。不同的契約類型對應於不同的契約環境,但在發達市場經濟體中占統治地位的是國家作為強製實施者的第三方實施契約。如果國家作為強製實施者出現的第三方實施契約未得到履行,其原因則在於國家強製實施能力不足(巴澤爾,1997),而要徹底解決問題,則要努力尋找實現國家作為第三方權力的最優化途徑。
除了強調產權與交易合約及其治理的關係之外,產權理論還有一個分支是考察國有製和私有製的效率問題。按照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1997)的觀點,國有企業無效率的主要原因是:(1)過多的政治幹預;(2)管理者模糊的、相互衝突的目標;(3)政治家和公務員不能像私人資本市場那樣去有效地監督管理者的行為;(4)破產不構成威脅,似乎存在著無限製的納稅人的資金支持;(5)管理者的薪金是由政府決定的;(6)缺乏績效與報酬的相關的激勵機製;(7)國家所有權混淆了產業管製和所有權的作用,使管製成為無效率的。博伊科、施萊弗和維什尼(2004)認為國有製企業的無效率關鍵在於政治家的代理問題,即他們追求政治目標。基於政治家的一個主要目標偏好是充分就業,他們構造了對企業政治控製的一個簡單模型來說明國有製企業的無效率。他們的模型表明,當政治家控製國有製企業時,他們對就業的偏好要大於對利潤的偏好,所以國有製企業的就業量總是超過其追求最大化利潤時的均衡就業量,結果就是國有製企業往往以犧牲利潤指標為代價而增加冗員來滿足政治家的個人目標,導致企業運營缺乏效率。劉小玄(2003)則指出,國有化產業的曆史已經表明,一個嚴重依賴於代理者把公共利益目標內部化的控製係統是不可能產生好的績效的。公共政策的失敗結果已經導致了廣泛的目標取代,缺少明確的公司目標、重疊的責任和過多的部門幹預,這些都造成對定價、投資和內部效率的損害。所以,公有企業和私有企業的行為差異可以被包含在目標差異中。公有企業的目標經常是模糊的,按政治氣候而改變,導致了長期發展戰略的不確定性。產權的轉變實際上改變並明確了企業目標,以及影響管理者為了實現目標的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