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代理理論的研究成果(3 / 3)

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2002)發展了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理論,他們基於一國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控製性股東的所有權比例對公司價值的影響構造了一個理論模型,說明法律對投資者權益保護越完善,控製性股東擁有更高的所有權比例,公司的價值越大。理論模型如下:

假設控製性股東擁有公司α的所有權,公司擁有的現金量為I,並將現金投資到一個投資回報率為R的項目,因此,利潤為RI。由於控製性股東擁有控製權,利潤並非按比例分配給所有股東,假設控製性股東在分配股利時先從所獲利潤中抽取ε比率的控製權私人收益,由於控製性股東的這種行為要冒一定的法律風險,導致控製性股東抽取ε比率的私人收益將消耗C(K,ε)比例的成本,K代表法律保護投資者的程度,控製性股東最終可得私人收益為εRI-C(K,ε)RI。法律的保護度越強,控製性股東獲取給定量的私人收益所需付出的成本越高。

作者假定,一般地有,CK>0,即法律對投資者權益保護越強,控製性股東掠奪的成本越高;Cε>0,掠奪的邊際成本為正,控製性股東想獲取更多的控製權私人收益就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Cεε>0,掠奪的邊際成本隨著掠奪量而上升;CKε>0,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程度越高,掠奪的邊際成本就越大。控製性股東將最大化:

假設控製性股東獲取的私人收益比例ε獨立於RI,則控製性股東的

效用函數為:

對其求極大值,有:

其等價於:

該等式表明控製性股東擁有的所有權比例越高,他的利益與其他股東越一致;在給定的法律保護程度K之下,控製性股東擁有越高的所有權比例,他就會掠奪越少的私人收益。將等式(1.4)對K求導,則有:

根據前麵的假設,有:

則我們有結論1:對股東的法律保護越強的國家,對投資者的權益侵害越輕。

接著,我們將等式(1.4)對α求導,則有:

根據前麵的假設,有:

則我們有結論2:控製性股東擁有的所有權比例越高,對小股東的侵害就越小。我們用托賓Q來代表公司的價值,Q=(1-ε*)R。對其分別求導,則有:

則我們有結論3:其他條件不變時:

(1)對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越強,公司的價值越高;

(2)控製性股東擁有的所有權比例越高,公司的價值越高;

(3)公司擁有更好的投資機會,具有更高的公司價值。

這篇文章為所有權結構、投資者法律保護和公司價值之間的關係建立起了一個可檢驗的理論模型,從而拓展了公司治理理論研究的視野。

最後,SHLEIFER和 WOLFENZON(2000)進一步在BECKER(1968)“犯罪與懲罰”以及JENSEN和MECKLING(1976)的公司金融研究框架基礎之上,構建了一個更為全麵的分析投資者保護與證券市場發展的複雜理論模型,模型全麵考察了公司所有權結構、大股東行為、法律對投資者保護、公司價值以及證券市場發展等一係列變量及其關係,推演出如下結論:投資者保護程度高的國家,公司的托賓Q值高,股利支付水平高,控製權私人收益低,股權集中度低,更多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市場規模更大,公司有更高的投資水平(公司規模更大),資本會流向更有效率的投資項目。

總結 代理理論按照研究範式的轉變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基於股權高度分散的前提之上,研究外部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利益衝突;第二階段是基於股權相對集中基礎之上,研究控製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第二階段相對於第一階段而言,視野更為廣泛,研究也更加深入。總的來說,第二階段的研究做出了如下的貢獻:第一,基於對更多國家的觀察,指出了存在著另一種代理問題,即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同時也強調了集中持股不但存在成本,也會帶來收益。第二,更細致地考察了所有權與控製權結構,對大股東通過金字塔結構、雙重股權和交叉持股等方式分離其所有權和控製權所導致的代理衝突進行了理論分析。第三,通過理論分析,提出了諸如“隧道挖掘”和“控製權私人收益”這樣可以進行實證檢驗的概念。第四,尤其重要的是,在理論分析中引入了法律對投資者保護這樣一個新的維度,從而徹底扭轉了傳統上對公司治理機製認識的思維模式;② 同時建立了一係列模型就股權結構和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的交互作用以及其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做了深入分析。

但是,代理理論仍然存在思維上的盲點。這表現在:第一,代理理論始終強調的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利益衝突,而忽略了信息經濟學和企業合約理論等發展出來的信息不對稱、合約不完備等因素,而這些因素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強化的作用,這種作用對於處於市場經濟初級發展階段的國家來說尤其明顯。第二,代理理論的一個突出貢獻是指出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影響公司治理水平、從而決定公司價值的一個重要因素,但並未能解釋為什麼法律如此重要?另外,代理理論的一個隱含前提是大股東是同質的,因此沒有考慮大股東的非同質性問題,而這個問題對於經曆了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目前已經實施私有化或者正在實施私有化的諸轉型國家來說尤其重要。

因此,我們在本章後兩節嚐試引入企業合約理論和產權理論的相關研究成果,以擴展代理理論的研究視野,補充其不足。我們相信,三種理論融合的視角,尤其有助於理解像中國這樣的新興和轉軌國家公眾公司的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