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代理理論的研究成果(2 / 3)

JOHNSON,LA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0)給大股東的侵害行為起了一個形象的名稱“隧道挖掘”(TULLELLING),它是指控製性股東為了自身利益而將公眾公司的資產和利潤轉移出公司,這種行為往往是對小股東的一種剝奪;隧道挖掘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方式是大股東可以通過自身交易(SELF-DEALINGTRANSACTIONS)轉移公司資源,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其範圍從完全的偷竊、欺詐到資產買賣、價格轉移、過度的經理補償、貸款擔保和占有原本屬於公眾公司的投資機會等;第二種方式是控製性股東可以通過稀釋性股票發行(DILUTIVESHAREISSUES)、擠出小股東(MINORITYFREEZEOUTS)、內幕交易(INSIDERTRADING)、暗中收購(CREEPINGACQUISITIONS)或者其他金融交易來對小股東實施各種歧視性待遇,以達到為自身謀取最大化利益的最終目標。作者還討論了法律中的注意義務(DUTYOFCARE)和信托責任(DUTYOFLOYALTY)對規製隧道挖掘行為的作用。

控製性股東利用公司資源為自身謀取的利益被稱為控製權私人收益,它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利用其控製地位從公司抽取的隻由自己享有,而不與其他股東按持股比例分享的公司財富。BARCLAY和HOLDERNESS(1989)最早建立了一個簡單模型來度量控製權私人收益,他們認為,收購者對大宗股份提出的每股收購價格反映了控製性股東所持股份的現金流份額和他的控製地位所隱含的私人收益;相反,收購的消息公布後公開市場上非控製性股東所持股份的股價隻反映了他們按比例所擁有的現金流份額,所以,協議收購大宗股份的股價與公開市場股價之間的差異就可以用來度量控製性股東所持股份的私人收益。NENOVA(2003)、DYCK和ZINGALES(2004)均分別建立了各自的模型來度量控製權私人收益,並通過國別數據作了實證檢驗。

BEBCHUK(1999)發展了一個有關公司所有權結構的護租(RENT-PROTECTION)理論,研究了控製權私人收益和所有權集中程度之間的關係。他指出,控製權私人收益的大小是公司所有權集中程度的一個決定因素,當控製權私人收益很大時,公司的創建者將選擇集中的所有權結構以掌握控製權,因為這種所有權結構對公司的大股東來說價值很大,而分散的所有權結構在這種情況下將是非均衡、不穩定的結構,因為總會有競爭者嚐試獲得控製性股權份額(通過市場購買或協議收購等方式)以獲取控製權私人收益;更進一步,控製性股東普遍通過金字塔結構(STOCKPYRAMIDS)等方式來分離其所有權與控製權,因為這種結構會降低控製性股東的風險承擔成本(RISK-BEARINGCOSTS)或流動性成本(LIQUIDITYCOSTS),控製性股東用很少的現金流就可以獲得公司控製權,使得其更易於掌握控製權。因為控製權私人收益很大程度上是大股東對小股東的一種剝奪,一個國家隻有加強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才能降低控製權私人收益,從而使得分散的所有權成為可能。作者的研究為所有權、控製權結構與控製權私人收益之間的關係建立了一個理論分析的邏輯框架。

BEBCHUK,KRAAKMAN和TRIANTIS(1999)進一步分析了大股東分離其控製權和所有權的方式,他們指出,控製性大股東一般利用三種基本形式,即雙重股權結構(DUAL-CLASSSHARESTRUCTURE)、金字塔結構和交叉持股(CROSS-OWNERSHIPTIES)來分離其所有權和控製權,並把這種通過較小比例現金流權控製較大比例投票權的股權結構稱為 CMS(CONTROLLING-MINORITYSTRUCTURE);顯然,由於大股東隻需用很少量的資金就可獲得股份公司的控製權,導致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更加不一致,從而會產生更大的代理成本。

與BEBCHUK等人從控製權與所有權分離的角度分析金字塔結構不同,ALMEIDA和 WOLFENZON(2004)從融資能力和法律對投資者保護這兩個維度為分析金字塔結構與家族企業集團在世界各國的普遍盛行提供了一個理論框架,他們認為,由於一些國家法律對投資者保護很弱,外部融資相當困難,同時各種要素市場也不發達,這就使得家族傾向於通過發展相互關聯的企業集團來建立內部資本市場,因此,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弱的國家,更容易出現家族企業集團。同時,這些家族企業集團一般都通過金字塔結構來實施控製,因為家族集團投資的企業通常資本較為密集、規模較大(家族相對於其他有能力但無資本的企業家來說資本實力較為雄厚),這使得家族需要向外部投資者大量融資才能獲得足夠的資本,同時在這些公司持有較少的所有權也可以降低家族的風險承擔成本,因此金字塔結構對家族企業集團來說就成為一個不錯的選擇。由於家族經營的企業往往回報較低,家族企業集團每增加這樣一個新企業,就會降低原有除家族外其他非家族股東的股權回報。他們最後指出,這種家族企業集團占主導地位的經濟結構從長期來看可能不利於經濟發展,一方麵它會阻礙其他非家族集團的企業家獲得外部融資,從而導致家族的壟斷態勢長期維持;另一方麵家族有動力和能力與政治集團建立聯係,以尋求保持自己的地位,從而會發展出一種“裙帶資本主義”(CRONYCAPIT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