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死刑複核程序的問題研究(2 / 3)

(二)實踐方麵

雖然形式上檢察院可以參與到死刑複核程序中來,但實際具體怎麼操作,如何操作,對死刑複核程序的範圍、途徑和方式卻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來加以說明。實踐上主要有以下問題。

1.在程序啟動上,根據現行規定,死刑複核程序的啟動權僅限各高級人民法院,下級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報送有核準權的法院複核,被告人和檢察機關沒有參與到啟動程序之中。但這種啟動方式與司法權的被動屬性相違背,使檢察機關因不知複核程序開始的時間而無法進行有效的檢察監督。

2.在複核方式上,死刑複核程序主要實行書麵審理,使得檢察機關沒有知情渠道和參與途徑介入死刑複核程序。法院成為死刑複核活動唯一的主體,被告人隻是死刑複核結果的被動承受者,檢察機關則成了死刑複核的旁觀者。這種程序顯然不具有訴訟活動和審判活動的基本特征,不利於保障司法公正,更不利於保障人權。

3.在執行期限上,死刑複核後最高人民法院向原一審人民法院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原一審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執行命令之日起7日內執行死刑,這種快速處決的執行模式,沒有執行死刑前的異議期,使檢察機關對已經核準將要執行的死刑裁判來不及監督。

三、死刑複核法律監督的完善

(一)增強監督意識

為了完善死刑複核程序,應該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意識。首先,死刑是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刑罰,檢察機關應該增強行使法律監督的意識,依法主動介入死刑複核程序,以保障死刑複核公正、合法的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謹慎監督國家司法權力對生命權剝奪與否的最後一道關口,這是對人權的尊重。其次,檢察機關要盡職盡責,要以強化公民生命權的保障為核心,平等看待所有被判處死刑的人,要強化監督意識,防止冤案錯案,防止刑事司法權濫用。

(二)改善死刑複核程序

目前,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對死刑複核程序雖然做了很大程度的突破和改進,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死刑複核程序仍存在許多不足。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改善。

1.死刑複核合議庭組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七十八條關於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的規定,從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數量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關係到公民生命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死刑複核程序的合議庭人員組成的數量卻少於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對於死刑複核我們應該更加保持嚴謹的態度,完善死刑複核程序合議庭組成,更加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對公民生命權的重視與嚴謹,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

2.死刑複核的審理方式

目前我國死刑複核程序的審理方式主要是書麵審理,這使得相關人員無法得知審理的具體情況,難以實現對審理過程的監督。如果複核法院隻采取書麵審理方式,這不利於發現死刑案件的錯誤,難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和司法公正。因此,複核法院在進行死刑複核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分別采取書麵審加提審、聽審和開庭審理的方式,並且聽取律師和檢察院的意見。對於影響重大的,情節嚴重的死刑案件,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以保證死刑複核案件的審慎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