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如何進一步限製死刑(3 / 3)

(四)死刑相對刑主義的選擇:盡可能不適用極刑

死刑的設定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死刑絕對刑主義,即對某些嚴重犯罪的嚴重情節隻規定了死刑一種刑罰;一種是死刑相對刑主義,它是指在死刑適用的罪名中,死刑並非是對其嚴重情節的惟一刑罰,而是死刑和其他多種刑罰(包括無期自由刑和有期自由刑)相並存。刑法中關於死刑罪名的規定以相對主義居多,這賦予司法機關極為重要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尚不能於立法上大幅度削減死刑的情況下,對死刑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中、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尤其是後者,能否明智地利用法定刑的可選擇性,嚴格限製和減少死刑的適用,甚為關鍵。

三、公眾刑罰理念的轉變與公布死刑統計數據

(一)轉變僅僅刑罰理念

要真正從各方麵限製和減少死刑的適用,公眾觀念上的轉變是必不可少的。而觀念上的問題主題表現在對重刑,特別是在預防犯罪時對死刑的過分依賴甚至迷信,以及民眾“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的報應觀念濃厚。因此,立法者和司法者應該引導公眾科學地認識犯罪原因,犯罪是由一定的社會因素、個人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等相互作用的產物。解決犯罪問題的關鍵在於消除產生犯罪的社會原因,采用盡可能完善的措施去防範犯罪。我們應該理性和科學地引導民意,淡化報應觀念,培養寬容仁愛精神。事實上廣大民眾對死刑的看法感性多於理性,通過宣傳死刑的弊害,引導他們淡化報應觀念,必將減少推進死刑嚴格適用中的阻力我們的法官也應該理性地對待民意民憤,保持司法理智觀念,自覺排斥任何非理性因素的幹擾,堅持在適用死刑時,犯罪人的罪行程度是決定性因素,應該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

(二)公布死刑統計數據

我國每年到底有多少死刑案件?這屬於需要保守的司法秘密。而究其原因無非是死刑案件數量太多,公諸於世有損我國的國際形象。可是中國刑法規定的可適用死刑的罪名最多,並且判處的死刑案件也最多卻是一個路人皆知的事情,根本沒有保密的必要。相反,如實公布每年的死刑案件統計數,一者有利於就死刑對嚴重犯罪的威嚇效果進行較全麵的實證研究,從而為正確地認識死刑的功能和作用提供較為客觀的科學的依據。二者使死刑的適用置於整個社會乃至整個世界的監督之下,有利於嚴格限製和減少死刑。

限製死刑適用,通過努力完全可以而且應當達到的目標。一個在國際社會扮演越來越重要角色的日益強大的社會主義中國沒有任何特殊的理由需要過多地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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