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勞動者預告解除權預告期的限製
正如上文中勞動者分層理論對其單方預告解除權適用範圍有所限製一樣,該理論對於預告期也應該有所限製。不同的工作性質產生了不同的勞動者,由於強勢勞動者普遍具有難以替代性、稀缺性以及與用人單位密切聯係性,預告期相應地應該加長;而對於弱勢勞動者,則沒有必要全部嚴格地適用30日的預告期。
(二)對勞動者即時解除程序的理解
筆者認為可以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期限限製,但是要采取書麵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采取任何形式。
這是因為,首先,這一條文中明確地將兩個內容分開表述,目的也是在於說明這兩類情況適用的程序並不相同。另一方麵來說,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在於,第一款中的情形並沒有適用形式上的特殊,形式上仍然與上一條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保持一致,即第一款的情形仍然是需要事先以書麵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對於第二款中,由於其情況比第一款情況更為特殊,侵害了勞動者的人身健康或者人身自由,屬於比較嚴重的行為,在此情形之下,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結合該款中的極其特殊極其緊急的情形,我們很容易理解,這種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是完全不受預告期的限製,也完全不用采取書麵形式,因為但凡有預告期或采取書麵形式,勞動者在特殊侵害情況之下都不可能做到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三、結語
勞動立法的宗旨是平等有效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正因如此,隻有從實質上維護了平等的立法才是合理的並得到支持的,隻有將勞動者進行分層立法保護才能更全麵、更徹底地實現實質的平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了今天,我們重新再來審視勞動關係時會驚奇地發現,傳統的強勢資方與弱勢勞動者的力量對比關係又發生了變化。當前,我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製度的完善有賴於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的修改,良好的製定法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因此,加快從立法和法律解釋層麵上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完善是高效而正確的選擇。
參考文獻:
[1]徐智華.勞動合同法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9
[2]楊靜.強勢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D],海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5.1
[3]黃越欽.勞動法新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4]申維娜.勞動合同單方解除製度研究[D].沈陽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3.1
[5]吳光成.論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兼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J].研究探索,2011,7
作者簡介:
李夢哲(1993—),女,河南商丘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1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