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完善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立法思考
(一)通過對勞動者分層進行勞動者預告解除權的限製
從勞動關係曆史演進的角度來看,“人類勞動經曆了不自由勞動時代、租賃勞動時代(羅馬法時代)、團體主義時代(日耳曼法時代)、雇傭契約時代、勞動契約時代及資訊社會時代”。時至今日,我們重新再來審視勞動關係時,會驚奇地發現,傳統的強勢資方與弱勢勞動者的力量對比關係又發生了變化。
對於我國現存的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的適用範圍過於寬泛、期限過於單一的問題以及即時解除程序不明確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勞動者分層理論中找到解決途徑。
1、勞動者分層理論的提出和內容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與世界經濟聯係日益緊密,多樣化經濟地滲透使我國勞動關係也呈現出多樣性。從現實方麵來說,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崗位、不同的工資、不同的機會使勞動者不再屬於同一個層次,而是分化成不同等級的多個階層,不同階層在勞動關係中呈現出不同的地位。社會中位於較高地位的勞動者往往掌握著多種信息,處於較高社會地位,他們有能力利用這些便利對抗用人單位;相反,處在勞動者分層中下層的勞動者由於缺乏各種信息、人脈、社會地位,他們往往權利容易受到侵犯,不能憑借自己的力量進行有效保護。其次,從理論基礎來看,勞動立法的宗旨是平等有效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隻有從實質上維護了平等的立法才是合理的並得到支持的,隻有將勞動者進行分層立法保護才能更全麵、更徹底地實現實質的平等。
2、勞動者分層的標準和強勢勞動者的界定
目前學界存在對勞動者進行分層認定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標準,一是收入標準,二是職位標準,三是綜合標準。收入標準是將勞動者按照收入多少劃分為不同等級,通常包括固定工資收入和非固定工資的其他收入為標準;職位標準則是指將勞動者而按照職位的高低不同進行等級劃分;綜合標準是指全麵考慮多方麵因素,不僅包括收入多少、職位高低,還包括其他一些有關的標準來判斷勞動者的等級。
強勢勞動者簡單的說就是具有強勢地位的勞動者。界定強勢勞動者的往往具有以下三個特征:①高度稀缺性,強勢勞動者在市場經濟中往往供少於需,成為各個單位爭奪的對象;②難以替代性,強勢勞動者往往掌握特殊技能,在勞動力市場中很難找到替代者;③與用人單位密切聯係,強勢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中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甚至強勢勞動者的去留直接可以決定用人單位的勝敗存亡。
3、對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立法完善
(1)對勞動者預告解除權適用範圍的限製
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產生了多種多樣的工作方式和職業種類,不同的職業或工作其性質也千差萬別。根據勞動者分層理論,對於高精尖的職業中的部分強勢勞動者,在授予他們預告解除權時應當考慮其在用人單位中的重要性,考慮該預告解除權對於市場經濟中的正常生產活動、交易活動產生的影響。因此,應當對於強勢勞動者的擇業自由進行適當限製,以維持市場經濟公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