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瑕疵股權轉讓的問題
在實際股權轉讓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許多其他的問題可能會對受讓人或者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造成損害,其中以瑕疵股權轉讓為典型代表,下麵對這個問題簡要展開分析。
瑕疵股權是指股權轉讓方持有的股權存在瑕疵從而影響了受讓方獲得的股權。因為股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性權益可以作為合同的標的,因此瑕疵股權也被視為未完全履行合同,構成違約。轉讓股權的股東可能因為出資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公司設立後抽逃資金等原因造成股權有瑕疵,而受讓方往往會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或請求撤銷股權轉讓行為。另外,也有可能相關利益人起訴股權轉讓雙方,要求雙方補足出資,消除股權瑕疵的情形。
筆者認為,瑕疵股權轉讓並不當然無效。股東的出資瑕疵並不影響股權的設立和享有,即股權是確實存在的,可以作為標的物被依法轉讓。同時考慮到對公司既有法律關係的保護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對於瑕疵股權的處理應該借鑒合同法對於瑕疵履行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155條規定以及第111條規定的瑕疵履行。
法律一直主張保護善意第三人,在對待瑕疵股權轉讓問題時也應該分情況討論:1、受讓人知道股權存在瑕疵仍然接受轉讓,在這種情形下,受讓人不得請求撤銷轉讓協議,應與轉讓人共同承擔對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出資瑕疵責任。2、受讓人不知股權存在瑕疵時,受讓人可以以轉讓人有欺詐行為或是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撤銷權行使期間為一年,應當自受讓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股權存在瑕疵之日起起算”。如果股權轉讓未被撤銷前,受讓人就應與轉讓人共同承擔出資瑕疵責任。有學者指出,“兩種情形下受讓人承擔出資瑕疵責任應表現為補正瑕疵股權,補足不實出資,意在保護公司及其它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股權轉讓合同被依法撤銷後,受讓人可以向轉讓人主張對瑕疵股權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問題
在中國,公司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形式。與有限公司相對的封閉性和小規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龐大的資金規模和市場,而相應地出現了股權的另一種形式——股份。股份的特殊性在於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資本的基本單位,是適應資本大規模的運作而設計的法律上的事物和概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方式主要包括股份定向轉讓和股票交易。在《公司法》中,也單獨規定了一節對股份轉讓進行了規定,包括第137條,138條,139條,140條以及141條。
對於這一條的規定,筆者認為主要基於以下原因: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創建人,舉足輕重,決定公司的基礎,而公司成立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公司的運營狀況主要取決於董監高管的管理行為。所以,有必要對這兩類人的股權轉讓作出限製,以敦促他們盡職盡責,為公司謀利益。
此外,在《證券法》中也有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為作出了法律性的規製,以期保證交易的公平和安全,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由此觀之,股份交易靈活性比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股權轉讓要大,但也就決定著法律在相關領域的規製要更加寬泛。
五、結語
股權作為股東對公司享有所有權的憑證,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在市場活動密集的現代社會,它理應可以被依法轉讓。盡管它不是實物,但是可以作為一項合同標的而被列入到合同法調整領域中予以討論,同時由於股份的極大流通性,證券法領域更是對其作出了諸多規製。盡管如此,法律製定旨在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應當在保證社會公平的原則下盡可能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由,不能對社會關係以及商事活動過多加以幹預和強製。隨著經濟的發展,股權轉讓勢必會出現更多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新型問題,但是隻要秉持立法宗旨,體會立法精神,司法實踐中定能貫通各部門法來對複雜的法律關係和事實進行公平的裁斷。
參考文獻:
[1]呂曉玲.淺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限製條件[J].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1,15(5):184-184
[2]王曉瓊.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