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網絡社會下個人信息泄露所引發的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思考(3 / 3)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五、如何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

(一)法律保護

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直接立法的保護十分有限。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護照簽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因製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第二十條規定:“護照簽發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護照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泄露因製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二)私力保護

我們在網絡信息如此發達,個人信息極易被泄露的當下更要學會在信息泄露前保護自己。為了從源頭上製止個人信息泄露的發生,每一個公民都有必要合理保護個人信息。首先要做的是慎重給予個人信息,在如今的社會中,每個公民每天都可能因各種原因被要求提供個人信息,在個人信息被采集的過程中,每一個公民都應注意采集個人信息的個人、機構是否合法,、被采集的個人信息是否對其使用目的有必要。在麵對非法采集個人信息時學會拒絕,在發現過量采集個人信息時學會說不。

隻有在源頭上保證自身個人信息隻在合理範圍內被有權采集個人信息的機構采集,才能控製個人信息不被不合理運用以及被非法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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