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上的侵權
公民的個人信息可能遭受民法上的侵權,有學者認為,個人信息權包括信息決定權、信息保密權、信息查詢權、信息更正權、信息封鎖權、信息刪除權和信息報酬請求權。我們生活在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我們享用網絡帶給我們的一切便利,但我們的個人信息於此同時也收到了巨大的威脅,所有個人信息都在指向我們每一個人,被收集的個人信息就像一個定時炸彈,一旦被泄露將擾亂所有人私生活的平靜與安寧。
個人信息的泄露已經影響到了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我們收到會“辦證”“私人貸款”的短信,接到保險、理財的推銷電話,郵箱裏也堆滿了推銷郵件,孕婦在生產後接到奶粉的推銷轟炸,落榜生被三流院校追逐等等。有時,我們無從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泄露。為了經濟利益,商家正在通過個人信息對我們的私生活進行無孔不入的“監視”,在我們填寫表格時,在我們上網瀏覽網頁時,我們的個人信息都在被收集、通過收集成千上萬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收集者將龐大的信息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類並針對性地賣給需要的商家,商家可以通過對擁有共同特征的群體的研究(例如消費習慣等)獲得巨大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每一個人都被動的在被調查,而我們對此一無所知。
(二)刑法上的下遊犯罪
相對於民法上的侵權,個人信息的泄露所導致的刑法上的下遊犯罪社會危害性更大。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是一種上遊犯罪,它將派生很多的下遊犯罪,且犯罪成本較低。侵害個人信息導致的下遊犯罪種類較多,主要有以下四類:一是電信、網絡詐騙,在此類非接觸型犯罪中,行為人通過購買、收集得到的豐富的個人信息,使受害人誤以為行為人是本人,從而騙取財產,電話詐騙或者信用卡的盜刷等諸屬此類。此類下遊犯罪比起傳統的電信、網絡詐騙來說欺騙性更強,易於讓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並主動處分財產。二是搶劫、敲詐勒索等暴力犯罪,行為人通過了解到的個人信息(如住所、電話等)有針對性地實施暴力犯罪。三是介入公民訴訟、繼承、債務的所導致的犯罪,在公安部集中打擊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專項活動中,查處的非法調查公民個人信息的公司全部實施過婚姻調查和非法討債活動,這些公司利用非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介入婚姻糾紛、財產繼承、債務糾紛等民事訴訟,對公民正常生活造成極大地困擾。四是實施非法商業競爭,非法調查公司常常利用非法得來的個人信息收買客戶,打壓競爭對手。
以上所述的四種犯罪因為犯罪行為人了解到了被害者的個人信息而使得犯罪行為更具有針對性,個人信息遭到泄露的人更容易成為犯罪的實施對象。
四、國內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現狀
早在2003年,國務院信息辦就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課題組,承擔《個人數據保護法》的研究課題,並草擬一份專家建議稿。2005年,近8萬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完成。2008年,《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呈交國務院。但到筆者撰寫本文時,《個人信息保護法》仍未頒布。
雖然我國尚未頒布《個人信息保護法》,但在憲法、其他法律法規中仍散見一些關於個人信息的法律規製。除學者劉愛靜在其《我國個人信息侵權研究》中提到的在《憲法》、《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也針對個人信息保護設置了新的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