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2 / 3)

(一)協調立法發展的需要

1、消除立法矛盾

從上述的立法現狀可以看出,我國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在對待精神損害賠償上采取完全相反的、矛盾的態度,這種立法上的衝突不僅使得法律體係存在較大漏洞,讓犯罪行為人有機可乘,也使得受害者在適用法律時無所適從,訴求難以得到滿足,不利於保護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有助於消除刑事立法與民事立法的矛盾與衝突,有助於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的協調發展,從而使立法體係更為嚴密和完善,使司法更為合理,不給犯罪分子鑽法律空子的機會,使立法真正達到公正公平。

2、順應立法發展潮流

現如今,人們對自身價值和人格尊嚴越來越重視,呼籲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聲音越來越多,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已成為大趨所向,是順應立法發展潮流的需要。從國際立法形勢來看,大多數發達國家都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不論他們采取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體係,還是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相分離體係。而我國近年來的立法實踐也體現出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成為可能,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說明,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刑事案件受害者可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據侵權責任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在許多現實的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所遭受的物質損失並不大,反而其遭受的精神損害是十分嚴重的。那些認為受害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拜金主義的觀點都是極為片麵的,他們忽略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安撫、調節作用,他們打著道德的旗幟剝奪了受害者提出合理訴求、救濟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因此,我認為,隻有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才能使受害者的損失得到應有的賠償,才能使受害者的人格權、尊嚴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得到真正的、完整的保護,才更有利於樹立公民對立法以及司法的信任,樹立法律的權威。

(三)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觀念在不斷變化、更新,對精神權利也予以越來越多的重視。因此,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全麵維護公民精神權利的需要,是順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並且,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平複、安撫、調節等作用,有助於受害者克服精神上受到的損害,平複憤怒、恐懼等負麵情緒,也有利於懲罰和預防犯罪,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製度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立法

1、在立法上承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首先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定義和內涵,這是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製度的起點和基礎。

2、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

在相關立法中,應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以此指導刑事案件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審判活動。如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懲罰與補償並重原則,罪責與賠償責任相一致原則等等。總之,賠償原則上應當體現出“懲罰為主,補償為輔,適當補償,區別對待”的精神。

3、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具體範圍、標準和賠償數額

在立法上確定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對適當解決刑事附帶民事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十分有必要,精神損害的構成要件可以設定為以下幾點:(1)確有精神損害發生;(2)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且造成了嚴重結果;(3)精神損害與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有因果關係;(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提出應以刑事訴訟的提起為前提;(5)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問題,可以參照民事訴訟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及實際審判,即當受害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以及人身自由權等精神權利受到損害時,便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