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國家開發銀行剝離的湖南湘源、南興兩家煤礦礦務局(名稱經過處理,以下簡稱“湘源局”、“南興局”)政策性破產項目後,項目組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充分把握政策,曆時五年多,經曆了接收債權、派生債權處置、延伸處置領域等三個層次,靈活運用以物抵債、債權置換、債務重組、債轉股等多種手段和方法的組合,支持和推動了企業的破產改製、扭虧脫困工作。項目組還從已被認定為事實呆賬、“零回收”的不良資產項目中實現回收現金1800多萬元、股權1500萬元,同時創造了一筆中介業務收入,湖南兩礦的綜合處置過程為政策性破產項目處置工作開辟了新思路。
政策性破產是我國從1994年起實施的一項支持國企改革的政策,作為一種特殊的破產方式,它天然地帶有極強的行政色彩。政策性破產與依法破產的最大區別在於,破產時全部資產首先用於安置失業和下崗職工,而非清償銀行債務。1997年,國務院製定了實行“鼓勵兼並,規範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方針,將政策性破產試點城市增加到111個。1998年,在總結試點的基礎上,國務院又將政策性破產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國的國有企業。
信達公司項目組在處置湖南湘源、南興煤礦礦務局兩個政策性破產項目時,麵對破產財產預計變現收入與職工安置費缺口大比例倒掛以及全部一般債權(包括抵押債權)清償率預計為零等困難,從債權人對破產項目的審查環節入手,在認真分析政策性破產製度,深入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的基礎上,圍繞現金回收,多渠道提升回收金額,為同類型的處置項目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一項目背景及債權剝離情況
湖南湘源、南興礦務局原是隸屬煤炭部的兩家國有大型煤炭企業,也是全國煤炭係統排名前幾位的特困企業,兩局合計原煤生產能力為500萬噸/年。
作為規模較大的采礦企業,湘源礦務局下轄六個煤礦,分布在四個縣市數百平方公裏範圍內;南興礦務局下轄十個煤礦,分布在湖南省兩地級市的六個縣市上千平方公裏範圍內。兩局職工共約8萬人,下崗和離退休人員約占其中一半。由於經營不景氣,職工收入遠低於當地國企人均工資水平,1999年兩局在崗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不到6000元。在市場需求不足的不利影響下,1999年原煤實際產量共350萬噸左右,每年兩局政策性虧損就超過13000萬元,全靠財政補貼勉強維持,兩家企業多年所欠金融機構約十多億元債務根本無力還本付息。
受南方地區煤炭煤層薄、煤質差、開采難度大等地質條件的局限,兩局所屬大部分煤礦經過數十年開采,都還麵臨資源枯竭的困境。20世紀80年代末,為爭取走出困境,兩局積極爭取新項目立項,90年代中期靠貸款興建了一批水泥廠、焦炭廠等轉產項目,開發了一些新礦井,但這些新項目由於規模偏小,加上經營管理方麵的原因,不僅沒能形成規模經濟,反而加重了企業的負擔。90年代末,兩家礦務局都被下放給湖南省管理。這之後,國家為解決煤炭、有色、核工業等礦山企業及紡織、軍工等六大行業的大中型國企扭虧脫困問題,決定有計劃的對部分資源枯竭、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1999年初,湘源、南興兩局所轄16個煤礦中,有7個被列入了全國1999年度的政策性關閉破產項目建議計劃。2002年湘源、南興兩局又各有2個煤礦因同樣原因而關閉破產。
1999年12月,信達公司從開行長沙分行分別接收了對湘源局的貸款本息20226萬元和南興局的貸款本息18339萬元,此時,兩局所轄7礦的破產程序已經啟動。
信達接收的這些不良債權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全都是期限在10~14年的未到期的長期貸款(貸款發放時間在九十年代中期,到期時間為2004年至2009年);
其次,分別以湘源和南興局的名義承貸,用於上述相應項目的建設,以上述項目礦區和廠區設備做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貸款建設的上述項目主要為了安置資源枯竭礦的富餘人員,項目普遍存在負債率高、投資超概算、投入產出比低、開采條件差(瓦斯突出、水患問題嚴重、煤層薄,品質差)、不能達產等問題。如湘源局某水泥廠項目,設計生產能力15萬噸/年,實際僅能年產4萬噸;南興局某礦井項目,設計生產能力45萬噸/年,實際產量隻有5萬噸/年。
1999年,開行長沙分行在要求湘源、南興兩局各自償還10萬元後,即簽訂同意將擬剝離的上述貸款全額申報納入1999年度第三批全國企業關閉破產建議項目的計劃。由於剝離時上述貸款並未到期,且損失類貸款也不符合當時的剝離政策,於是,清分時剝離行將上述貸款歸為可疑類。
由於湘源、南興兩局的貸款已全部納入1999年第三批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建議項目名單,而政策性破產首先考慮的是通過爭取國家專項資金來解決對企業的富餘職工安置問題,其次才是破產企業所欠債務的衝減核銷問題,因此,即使破產企業的房產土地辦了抵押手續,其處置變現收入也首先用來安置職工。項目組發現,湘源、南興兩局所轄7礦的破產預案中,由於待安置職工多,破產財產變現率低,排在第一清償順序的職工安置費缺口就達七億多元,排在其他順序的其他債務根本無法得到清償。
二深入挖掘信息,精心設計處置思路
2000年4月,信達公司對已納入政策性破產建議項目名單的企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後,抽調具有十多年銀行信貸管理經驗的多名項目經理,組成湘源、南興兩局破產項目專項調查組。在前期分類分析調查的基礎上,信達公司項目組再次來到湘源、南興兩局,到每一個擬破產項目現場進行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債務人的經營狀況、破產項目的資產負債構成情況、人員安置設想等,調查組還與破產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湖南省煤炭局聯係,通過主管部門這條渠道收集了解國家關於政策性破產的相關政策規定及對兩局7礦破產事項的總體安排。
通過調查,項目組了解到一些重要情況:湘源局某煤礦項目所對應的信達公司債權雖被納入了破產債權範疇,但實際上該礦並不包含在湘源局擬破產的三個煤礦之內,而是獨立核算的一家煤礦,其經營情況相對稍好。此外,項目組還發現,在當時煤炭行情低迷背景下,債務人現金償債能力受到很大限製,市場滯銷也使礦上的主要產品煤和焦炭堆積如山,但這兩類產品同時也是適銷麵廣,生產和生活不可或缺的商品。更重要地,項目組意外地發現,在拖欠兩家礦務局貨款的企業名單當中有同是信達債務人的企業,如湖南南湖化肥實業有限公司(名稱經過處理,以下簡稱“南湖化肥”)等,這就與信達公司接收的其他項目接上了關係。
通過對政策性破產相關文件製度的分析和兩局七礦破產事項總體部署的研究,項目組討論後得到兩點共同認識:
第一,由於政策性破產行政幹預色彩很濃,在破產過程中債權人一般處於次要和從屬的地位,一旦進入破產程序,信達公司作為債權人很難左右破產進程。特別是,在煤礦等礦山類資源枯竭型政策性破產項目中,往往采取部分資源枯竭、扭虧無望的礦山分立破產而整個礦務局繼續存在的方式,即便是原來以礦務局名義直接承貸而實際用於破產礦山的債務,亦將通過行政規定而免除礦務局本身的償還責任,此時如果被動應對、消極等待,將一無所獲。
第二,這類破產雖側重於解決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但其對破產對象和範圍也有嚴格政策限製,且強調在正式進入政策性破產程序前,債務人要爭取債權銀行支持和配合,因此,信達公司仍然有積極行動、維護權益的空間。
在此基礎上,項目組開始醞釀湘源、南興兩局項目的處置思路。項目經理認為,對煤炭等六大行業部分資源枯竭、扭虧無望礦山企業的關閉破產是國務院製定和實施的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一項重大決策,這是大勢所趨。在這一過程中,債權人如果隻片麵強調自己的局部利益,會給後續工作造成負麵影響。因此,對湘源、南興兩局的破產工作來說,最佳選擇是總體上積極配合以獲取信任,為雙方後續事項的合作打好基礎。但信達公司與湘源、南興兩局的合作可以附帶一定條件,如要求對方對部分債權通過以物抵債,置換債權等方式給予適當補償。隻要取舍有度,對方接受的可能性較大。在合作過程中,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超範圍搭車破產,應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