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高法院工作報告:踐行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公正(2 / 3)

此外,對審判的後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建成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平台,自覺接受社會各方監督。建立健全法院新聞發言人製度,麵對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案件,及時回應。其中,全國2995家法院3281位新聞發言人的信息也全部麵向社會公開,確保司法在陽光下運行,防止暗箱操作。

第五,堅決糾正冤假錯案,進一步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製。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糾正一批重大冤假錯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目前正在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備受關注的聶樹斌案,因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無罪。對錯案的發生法院也深感自責,要求各級法院深刻汲取教訓。通過反思冤假錯案來完善司法製度,倒逼司法改革,逐步建立起一係列防範冤假錯案的長效機製,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保障清白之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

決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

由廣東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案引出的一係列違法減刑、假釋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早在2013年,原佛山看守所副所長羅某受審,就曝出其當年為張海出具假“立功”證明,導致張海被減刑。2011年,張海提前出獄。目前廣東已有多人因涉案被移送司法機關。在這起案件中,部分司法機關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司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假釋變成了作“假”釋放。

在今年的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對公眾質疑的“以權贖身”“提錢出獄”“法外開恩”的減刑、假釋等方麵的工作,法院也用具體數字做出了回應。

2014年,法院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從嚴控製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減刑、假釋,各級法院對上述罪犯裁定減刑1.4萬件,同比下降32.7%;裁定假釋1501件,同比下降65.1%。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全麵清理8,對法定情形已經消失的罪犯決定收監執行1739人。

關於減刑、假釋的問題,我國刑法第78條、第81條分別明確規定了減刑、假釋的內容。減刑、假釋是一項法律中明確規定的製度,這個製度本身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在調動和促進罪犯積極改造、穩定監管改造秩序、促使經過改造的罪犯早日回歸社會實現自我價值等方麵具有重要的實際作用,但是近些年此項製度執行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備受質疑,如“有權人”“有錢人”在減刑、假釋中享受特殊待遇。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全國法院在2014年,通過采取係列措施,“減假暫”案件辦理程序更加規範,公開透明度顯著提高,實質性審查明顯加強,收到了明顯的成效。

首先,減刑、假釋案件數量總體下降。據悉,2014年1—12月,全國法院共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同比下降6.65%。其中減刑案件同比下降5.26%;假釋案件同比下降23.81%。

其次,“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明顯趨於嚴格。“三類罪犯”是指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以及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犯。

2014年全國法院受理“三類罪犯”減刑案件15436件。其中,改變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幅度案件5203件,占受理案件數的34%,同比上升了15個百分點;裁定不予減刑案件741件,占受理案件數的4.8%,同比上升3個百分點;受理“三類罪犯”假釋案件1845件,裁定不予假釋 198件,占受理案件數的10.73%,同比上升5個百分點。

第三,暫予監外執行得到有效規範。2014年,各級法院強化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審查,堅決防止罪犯利用暫予監外執行逃避刑罰執行。嚴格執行嚴重疾病的範圍和條件,對於雖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髒病等疾病,但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予暫予監外執行。同時,對於2014年前作出決定目前仍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全麵清理,重新組織體檢,凡是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的,堅決予以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