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因前款原因降低標示價格時不得有宣稱降價、優惠、打折等使消費者產生降價誤解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營者公開宣稱降價的,應當保留降價前的成交記錄和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並按照規定使用降價標價簽。
第十二條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包括在標示價格之外給予消費者的優惠活動)應當真實,有明確的促銷時限,標示價格不得等於或者高於本次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成交的,不得等於或者高於本次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
新開業經營者自開業之日起十日內開展促銷活動的,不受前款規定限製。
第十三條 經營者在促銷時開展贈送(包括商品、積分等)活動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商品價值(價格)或者積分值;消費者不願意接受贈送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標示價格減去贈送項目的價值(價格)與消費者結算或者將相當贈送價值的現金返還消費者,但贈送價值(價格)不超過商品價格1%的除外。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時不得贈送(返還)購物券(包括電子券)。
經營者促銷活動中贈送的屬於商品的配套用品,或者屬於同類商品小包裝的非市場銷售物品,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製。
第十四條 經營者開展“滿即送”或者類似促銷活動,以總的購買金額作為贈送條件的,應當有單價低於活動起點總金額的商品銷售。
第十五條 促銷活動(包括促銷宣傳)中給予消費者優惠的商品數量如果低於經營者正常經營時的銷售數量的,應當明確標示可供銷售(或者贈送)的商品數量;不得以“數量有限、售完為止”以及相類似的方式表示,並保留贈送記錄及相關資料,以備查證。
優惠銷售樣品不受前款規定限製。
第十六條 經營者的促銷宣傳廣告中的價格優惠應當真實,明確優惠促銷期限,並對宣傳廣告中的價格標示承擔責任。
經營者宣傳廣告中標示的價格發生錯誤的,應當在發布宣傳廣告的同一媒體上相同版麵予以更正,更正之前應當履行原宣傳的價格承諾,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責。
經營者自行印製的用於銷售現場發送或者向會員投遞的促銷宣傳廣告中的價格發生錯誤的,可以以店堂告示的形式予以更正,但應當在宣傳廣告上以明顯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所銷售商品的價格,並保存完整的價格資料,如實提供降價或者促銷前的交易票據,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執行本規定,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的具體時間和範圍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並可做出補充規定。
銷售鮮活商品、現場製作食品、處理商品等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