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集團財務控製框架要素之九———價格控製(3 / 3)

五、內部轉移價格的控製

內部轉移價格是指企業集團內部相關聯的各方在交易過程中所采用的價格,它是企業集團特有的財務管理內容。內部轉移價格的合理製定有助於實現集團整體利益最大化,有助於明確經濟責任,有助於製定正確經營決策,有助於實現集團內部資金調度,有助於集團取得避稅效益。由於內部轉移價格直接改變了企業集團內部的資金流向和集團內部各成員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內部轉移價格的實施,既會影響集團企業的整體戰略,也會影響集團內部各方的業績和利益。正因為如此,內部轉移價格的控製問題才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1.內部轉移價格的定價原則

(1)全局性原則

集團應從整體利益出發製定內部轉移價格,以保證集團利潤最大化。

(2)激勵性原則

內部轉移價格的製定應能激勵各責任中心經營管理的積極性,使他們的努力與所得到的利益相適應。

(3)自主性原則

在保證集團整體利益的前提下,承認各責任中心的相對獨立性,買方和賣方應不至於被上級主管強迫必須進行集團內部轉移,也就是說買方有權按照較低的價格尋求內部轉移價格或由外部供應;賣方同樣有權決定按照價高的價格尋求公司內部間的轉移或對外供應。

(4)規範性原則

集團在確定內部轉移價格時還必須考慮有關法律法規的限製。

2.內部轉移價格的製定方法

(1)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方法

成本定價法指集團以產品或勞務在各成員公司的實際成本為基礎製定內部轉移價格,各成員公司僅具有執行內部交易的執行權,內部轉移價格由集團根據產品或勞務在各成員公司的實際成本來製定。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方法有實際成本定價法、標準成本定價法以及成本加成定價法等。

(2)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定價方法

市場價格法是企業集團各成員單位之間以產品或勞務的市場供應價格作為計價基礎。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定價方法可細分為完全市場定價法和市場價格扣減法。

(3)以協商為基礎的定價方法

協商價格定價法也稱議價法,是轉讓雙方以正常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定期共同商量,確定一個雙方均願意接受的價格作為計價標準。協商價格在市價和產品單位變動成本之間。

(4)以雙重價格為基礎的定價方法

雙重價格法是對同一中間產品在轉讓雙方分別采用不同的轉讓價格作為計價基礎,以使轉讓雙方都有動機“買”和“賣”,而使企業集團整體得益。通常,雙重價格法有兩種:雙重市場價格定價法和雙重內部轉移價格定價法。

內部轉移價格的各種定價方法都有相應的利弊,集團應該根據企業的發展階段、政治、法律等情況選擇適合於自身的方法。

3.內部轉移價格的法律問題

套用經濟學上的博弈論觀點,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也是一種博弈關係。企業集團固然很聰明,琢磨出很多利用內部轉移價格(也叫關聯交易價格)實現集團內部資金調度,實現在不同成員公司之間的利益調整,進行稅務籌劃,降低整體稅負的方法。但政府監管部門也不傻,也在琢磨如何製約企業不正常的內部轉移價格。政府的優勢就是可以製定有關的法規強製企業執行。世界各國政府都有關於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定。中國政府關於內部轉移價格方麵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稅務法規、會計準則、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有關法規。企業集團在製定內部轉移定價、進行內部交易的時候,必須要充分考慮這些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在法律法規中,常使用關聯交易和關聯交易價格的說法。事實上,關聯交易和關聯交易價格的概念大於內部交易和內部交易價格,所以企業集團的內部交易、內部轉移價格屬於關聯交易的範疇。

(1)稅務法規的有關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36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收征管法細則》第54、55、56條進一步規定:

①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麵,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製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製;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②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③ 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④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的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⑤ 對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正常的業務往來,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所得額。

⑥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2)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我國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要求“企業財務報表中應披露所有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子公司最終控製方的名稱;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交易的金額;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定價政策。關聯方交易應當分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3)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中規定,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價格與交易對象的賬麵價值或其市場通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董事會應對定價依據等做出充分披露,並按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準確性予以適當關注,並恰當地表示審計意見。

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規定,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若對於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交易總額高於3000萬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以上或本期淨利潤的10%以上的,須披露詳細情況。如果發生的交易屬不同類型,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①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公司還應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做出說明。②資產、股權轉讓發生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麵價值、評估價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及獲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賬麵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③公司與關聯方(包括未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④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該規定同時要求,監事會應對關聯交易是否公平,有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4.跨國公司內部轉移價格的控製

由於各國稅收製度和其他法規的差異,加上國際市場存在的結構性缺陷和交易性缺陷,為跨國公司最大限度地使用內部轉移價格謀求利潤最大化,實現其全球戰略提供了誘因和條件,所以內部轉移價格在跨國公司的經營決策上就成為一個關鍵性的問題。與所有成員公司都在一個國家的企業集團相比,跨國公司的內部轉移價格更加複雜,主要表現在:

(1)是在更大規模和基礎上製訂的;

(2)受到更多複雜環境因素的影響;

(3)企業與企業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製定的價格各不相同;

(4)缺乏理論上或實務上可使用的最佳選擇方案;

(5)製定的價格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有關各國的社會、經濟和政治上的各種關係。

正是由於跨國公司內部轉移價格的複雜性,跨國公司內部價格轉移的控製已經成為國際管理會計公認的一個難題。又是一個難題,由此看來,我們從事財務管理這個職業還真不容易呀!不過,滄海橫流方顯英雄本色,麵對這麼多的難題,我們能夠堅持到今天,能夠負責一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工作,誰能說我們不是一個英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