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3 對我國家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2 / 3)

已有的研究分析了家族企業采用兩權合一式治理結構的利與弊。從利的方麵看,已有研究認為,與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相比,家族企業采取兩權合一的治理結構會減少代理成本,從而提高企業效率。現代企業製度中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開的,通常是由股東召集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組成董事會,由董事會任命經理,負責企業的經營,股東和經理之間形成了委托—代理關係。由於企業的所有者眾多且分散,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所有者對經營者監督困難,導致經營者實際掌握了企業的控製權,在經營者與企業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時,經營者可能利用企業資源為自己牟利從而給企業所有者帶來利益損失,結果產生了委托—代理問題,經營者為牟取私利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就是代理成本。已有研究普遍認為,在家族企業中,由於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都集中在家族成員手中,因此,能夠避免委托—代理問題,減少代理成本。從弊的方麵看,家族成員的管理能力不足時,在經營決策上的失誤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另外,因為高層位置都被業主及其家族成員和親友所占據,外來經理人員晉升到最高經營圈的可能性和受聘穩定性極低,因而降低了企業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也容易導致專業經理於工作成熟後離職自行創業。這造成了家族企業在人才上的潛在危機,成為家族企業發展的隱憂。

已有研究在研究方法及前提假設上都存在缺陷。

首先,研究方法存在問題。從研究方法看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從列舉家族企業的優勢和存在的問題而得出其有效率或效率低的結論,並進而提出改造或發展家族企業的對策,其研究方法上存在問題。事實上,任何一種組織形式都有優勢和劣勢,簡單地從其中一方麵獲得對其效率的評價在邏輯上是不可靠的,在理論上也缺乏說服力。另一種是采用兩分法,一方麵舉出家族企業若幹有利的方麵,另一方麵又列舉出其若幹不利的方麵,由此得出結論,即家族企業兩權合一的製度有利有弊。但這樣的分析及結論並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人們不清楚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家族企業兩權合一是有利的,在什麼情況下是不利的,兩權合一有效率的決定因素是什麼。

其次,前提假設存在問題。關於家族企業兩權合一可以降低代理成本的分析建立在下麵兩個假定之上:假定家族管理者是有能力管理企業的;假定家族管理者沒有私心,或者說其行為是利他的。儲小平認為,家族成員及其之間的忠誠信任關係是一種節約交易成本的資源,家族倫理約束簡化了企業的監督和激勵機製。李維安認為,受到了來自家族利益和親情的雙重激勵與約束,家族管理者會努力地、沒有私心地為家族利益服務。因此,與非家族企業經營者相比,家族企業的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利己的個人主義傾向發生的可能性較低,因而代理成本也最低。雷丁認為,任用家族管理人員能在經營目標的一致性和具有激勵作用等多種意義上增進企業的效率。對家族成員行為具有利他主義的假設,其根據多來自加裏·貝克爾提出的有關家庭經濟支配原則的觀點。加裏·斯坦利·貝克爾認為,家庭經濟活動的動力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動力完全不同,在家庭生活中是“利他主義”起著主導作用。利他主義者是從看著其他家庭成員增加他們的效用中獲得他自己的效用的,這對他的經濟決策有重要的影響。事實上,一方麵,家族管理者是否有能力在各企業是不同的,如果家族管理者不具備管理能力,由家族管理者管理企業雖然會降低代理成本,但同時會導致管理效率下降,會抵消節約的代理成本,甚至造成更大的損失;另一方麵,認為家族成員的行為是利他的這一假設也值得商榷。

(1)按貝克爾的觀點,一個理性經濟人擁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方式,在外麵工作交往時,遵循利己主義,而在家裏則奉行利他的原則。人的理性是否能夠做如此清晰的區分是令人懷疑的,退一步講,即使人的理性能夠清楚地區分在家庭和社會環境中的不同行為,那麼,如何解釋社會交往中的助人為樂行為以及家庭內部的矛盾和衝突呢?上述現象說明,貝克爾那樣的區別是不可能的。利他並不僅僅存在於家庭內部,在其他環境裏也存在利他的行為,另外,家庭內部也不都是利他行為,也存在利己主義。經濟人是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利他或是利己隻是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2)貝克爾混淆了利他主義與合作的概念。斯諾克斯反駁了貝克爾的觀點。他認為,事實上,從人們普遍可以接受的意義上說,個人通過自己的活動,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並不是自私的行為,而是為了實現效用最大化與其他人合作(可能是親屬,也可能不是),也不是利他的行為,即使在這個過程中,一個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導致其他人的效用提高,這也不是利他行為。個人活動和合作活動僅僅是不同的方法用於不同的環境,但都是為了達到相同的目的,即個人效用的最大化。貝克爾實際上混淆了利他主義與合作的概念,他所說的利他主義並不是人們從字麵理解的利他主義,而實際上是一種合作行為,即是通過共同目標函數的最大化來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的那種個人之間的合作,其根本還是利己的。我們同意斯諾克斯的觀點。

(3)家族成員行為的利他主義假設不能很好地解釋現實問題,如家族成員間的矛盾及繼承難題等。現實中家族成員的親緣關係是可以被經濟利益衝擊而鬆動甚至徹底瓦解的,他們之間的忠誠也可以被資產權利所侵蝕。另外,如果假設家族成員的行為是利他主義的,那麼在出現決策分歧時,家族成員應該是從整個家族利益考慮來選擇有利的決策,但是什麼是最有利的決策,每個人的標準並不相同。事實是,在家族企業中,往往在關鍵時聽從權威家長的決策,如果家長的決策是錯誤的,這種利他主義有什麼好處呢?而且,服從權威,不願得罪權威,正是利己主義的鮮明表現,因為這樣能為自己帶來某種利益。

因此,有必要重新考慮家族成員的行為傾向。

此外,已有的分析沒有把家族成員的能力因素和對家族成員的行為假設放到一個框架中來分析。在分析兩權合一有利時實際上忽視了能力因素,假定家族經營管理者有能力經營管理好企業。在分析兩權合一有弊時又過分強調能力的重要性。鑒於這兩個因素很重要,有必要建立一個新的分析框架,把它們融合到一起來分析。

二、兩權合一有效性的收益與成本分析

已有的分析認為,兩權合一是有利有弊的,既然如此,我們可以采取經濟學中的收益和成本相比較的方法來分析其效率。兩權合一的利就是其收益,弊就是其成本,利用成本收益比較,成本若大於收益,兩權合一無效,要向現代企業過渡;收益若大於成本,兩權合一有效,可以繼續維持。

兩權合一的最大好處是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因此,可以用節約的代理成本來表示其收益。其決定因素是一國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是否完善以及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越發達,越能通過外部的製度(如公司接管和用腳投票)約束經營者行為,從而降低其機會主義行為,減少代理成本,家族企業兩權合一的收益就會降低;反之,兩權合一的收益越高。在發展中國家,經理人市場和公司控製權市場一般是不完善的,因此,代理成本肯定是較高的,僅考慮這個因素,在發展中國家采取家族企業兩權合一式的治理結構也是有道理的。為了簡便分析,在此,我們先不考慮外部市場因素,僅考慮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可以是利他的,也可能是利己的,利他主義越明顯,收益越大;反之,利己主義越明顯,收益越小。兩權合一的成本主要指由於家族管理成員能力較低,企業未能由最佳經營管理者管理導致的效率損失。兩權合一的成本與家族成員能力的高低負相關,家族成員能力越強,成本越低;反之,兩權合一的成本越高。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家族企業兩權合一是否有效,取決於家族成員行為取向是利己還是利他以及家族成員能力的高低。在家族成員能力一定的條件下,成員利他主義傾向越高,家族企業兩權合一越有效率;而在家族成員行為取向的利他主義一定的前提下,家族成員能力越強,則企業兩權合一的效率越高。由於家族成員的能力水平是可以觀察到的,是易於判斷的,因此,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

三、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相機抉擇

我們認為,家族成員的行為是利他的這一假設具有人性論的基礎,但不是先定的。家族成員的行為較外部成員有更多可能的合作傾向,或利他傾向,但其根本還是經濟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利他和利己是他們實現效用最大化的手段。他們何時采取利他主義行為,何時采取明顯的利己行為,是考慮眾多因素後,經過慎重權衡做出的選擇,家族企業內家族成員的行為是一種相機抉擇的行為。

決定家族成員行為取向的因素包括社會文化價值、製度建設及前景預期等。翟學偉提出中國人社會文化價值中不可缺少的四個重要因素,即:(1)權威(包括對身份、地位、等級以及輩分的重要性的強調);(2)道德倫理(以孝、忠為核心);(3)利益分配(包括對經濟、社會和心理上獲得平均與均衡性的比較);(4)血緣關係(包括真正的、擴大的或心理認同上的血緣關係)。龐道滿和胡軍指出,權威是集中還是瓦解、道德倫理是製控還是失控、利益分配是平均還是不均、血緣關係是親密還是冷漠,決定了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如果以上四個因素分別是集中、製控、平均和親密,那麼其行為取向一定是強集體主義的(強利他主義的)。如果以上四個因素分別是瓦解、失控、不均和冷漠,那麼其行為取向一定是強個人主義的(強利己主義的)。當然還有處於強集體主義和強個人主義之間的各個階段。

總的說來,權威集中因素和其他三個因素的任何可能配置都偏向於集體主義方向上,哪怕是表麵的集體主義;而利益分配的不均因素和其他三個因素的任何可能配置都傾向於行為的個人主義,哪怕是隱含的個人主義。也就是說,權威集中與否和利益分配是否平均是最基本的兩個決定因素。我同意他們的觀點,除此之外,我認為還有兩點需要考慮。一是家族內部的懲罰機製是否嚴厲、有效決定個人的行為取向。如果利己行為產生後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如受到經濟處罰、帶來與家族成員的隔閡、遭到其他成員的排斥、失去家族成員的身份和地位等,家族成員則會約束自己的利己行為,而更多地采取利他行為;反之,利己行為會逐漸盛行。張維迎也認為,“家族成員的可信賴程度是有條件的,血緣紐帶可承載的重量是有限的,當經濟、政治利益的衝突超過這個限度時,血緣紐帶就會崩裂。而血緣紐帶之所以不可靠,是因為懲罰的不可信和製度化的困難。”二是家族企業發展前景決定個人的行為取向。如果企業發展穩定,前景光明,家族成員的個人貨幣收入預期穩定,則家族成員的行為以家族企業的利益為主,較少有考慮個人利益的利己心,反之,如果家族企業發展前景暗淡、內部權威缺失、管理混亂,則會導致利己行為。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在不考慮外部市場環境的基礎上,家族企業兩權合一的效率取決於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和能力水平。而家族成員采取什麼取向的行為,是由企業內的權威、道德倫理、利益分配、血緣關係、懲罰機製、企業發展前景等因素共同決定的。如果在一個家族內權威、道德倫理、利益分配、血緣關係、懲罰機製、企業發展前景六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使其成員行為取向是利他主義的,此時,兩權合一是否有效,還得具體分析兩權合一的成本的大小,若家族內有強能力的人存在,則兩權合一的成本會較小,兩權合一的家族企業是有競爭力的;若家族內無強能力的人存在,則兩權合一的成本較高,若成本大於收益,則兩權合一是不明智的選擇,若成本小於收益,企業仍具有生命力。如果六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使成員行為的利己傾向明顯,那麼家族企業兩權合一的存在基礎已經失去,若固守兩權合一,則必將導致企業的災難。

一般來說,在創業初期,家長權威非常集中,家族成員往往對企業發展充滿信心,有共同的利益要求,成員間較少有利益爭奪和衝突,在道德倫理和血緣關係的支持下,家族成員的利他主義行為傾向較強,較少存在“搭便車”行為,因而家族成員的激勵與約束不成為問題。如果家族管理人員的能力夠用,采取兩權合一的製度安排是有效的,能夠降低代理成本。但到了家族企業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以後,企業創始人退休或去世了,新的接班人難以建立起自己的權威,導致權威的淡化或瓦解。同時,企業規模做大後麵臨激烈的競爭和複雜的決策,家族成員間的分歧日益增多,如果有利益分配不均和懲罰不嚴的現象,則家族管理成員易於滋生出機會主義傾向,即使其有很高的管理能力,對於家族企業來說,兩權合一也是沒有效率的。在這個階段能否維持權威集中非常重要,如果在一個家族內隻有權威集中這一因素存在,其他因素可能是任意地配置,出於對權威的懼怕和服從,家族成員行為總體取向上也會是利他主義的,這時兩權合一的收益也是明顯的,而一旦權威瓦解,企業的發展受到威脅,則行為取向很可能導致利己主義,兩權合一的收益明顯減少,這也就是為什麼家族企業在代際傳承中危機重重的根本原因所在。

就國家差異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文化對以孝、忠為核心的道德倫理及家族血緣關係不夠重視,甚至具有叛離家庭、超越家庭的傾向,另外,西方文化中自由、平等、契約等概念的普及使得家族內部成員間的關係具備契約、自主和平等的性質,尊重個人權利和利益,貶斥權威,導致個人行為更偏向利己主義,因此,家族企業兩權合一的效率並不明顯,這決定了西方的家族企業能較順利地、較快地向現代企業過渡。而東亞各國受中國儒家文化影響深厚,重視血緣、親緣以及情感因素和道德力量,成員受權威的統治,契約和平等的觀念不夠明晰,因此,家族成員的利他主義傾向明顯,兩權合一的效率比較顯著,也就阻礙了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的轉變進程。

五、現階段增強我國家族企業兩權合一有效性的途徑

截止到2003年6月,我國有私營企業2703631戶,其中90%以上是家族企業。從行業分布類型來看,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占39.56%,所占比重最大;製造業占32.27%,位居第二;社會服務業占12.44%,位列第三。這表明,私營企業是第三產業的主導力量。這些企業最多隻有20多年的曆史,多數處於創業期,有少部分進入了成長期。企業創始人大都健在,且掌握企業經營管理大權。按照前麵的分析,因為處於創業階段,且企業內部權威集中,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是利他主義的,加之由於多從事第三產業,對管理能力的要求相對較低,現任家族企業管理者基本能夠勝任,因此,這些企業采取兩權合一的製度安排是合理的,並且是有效的。如果考慮到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和公司控製權市場的不完善,家族企業兩權合一更是理性的選擇。當然,對於已進入成長期,且企業創始人已年邁,對管理能力要求高的家族企業來說,就必須重新比較兩權合一的成本和收益了。

在我國職業經理人市場和公司控製權市場短期內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家族企業要想長期維持兩權合一的有效性,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麵入手:第一,提高家族成員的素質和能力。如培養子女對家族事業的興趣,送子女去一流學校學習,再從基層踏踏實實做起,或者選擇一個有能力的女婿或兒媳進門等。第二,穩定家長權威。家族企業的創始者要保持身心健康,樹立良好的家長形象,不斷學習進取,並善於協調家族成員間的關係,以維持、鞏固其家長地位。第三,實行法治,重視製度。我們說懲罰機製是否有效決定了家族成員的行為取向。隻有企業內有明確的規章製度,並能依法辦事,才能給家族成員以懲罰可信的預期,才會約束其利己行為。第四,實行內部股份製,明晰家族成員的產權。家族內部的矛盾實際上是利益分配問題,其來源多數是因為家族內部產權模糊造成的。當家族內部個人的產權沒有明晰,利益沒有保障時,家族成員的行為會偏向於利己主義,會導致家族企業的分崩離析。因此,要明晰產權,而實行內部股份製是簡單可行的辦法。第五,塑造健康的家族企業文化,提高家族企業的凝聚力。

原文載於《生產力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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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李曉著:《東亞奇跡與“強政府”》,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

102.[日]劉進慶著:《戰後台灣經濟分析》,廈門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103.金泓凡主編:《亞洲“四小”崛起的奧秘———其戰略和體製的比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

104.金泓凡等著:《台灣經濟概論》,時事出版社1986年版。

105.李亞主編:《民營企業公司治理》,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106.熊道偉:《現代企業控製權研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07.任曉:《韓國經濟發展的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8.郎鹹平著,易憲容等校譯:《公司治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

109.[日]原口俊道:《東亞地區的經營管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10.李玉潭、龐德良:《日韓金融製度比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11.李毅:《馬來西亞工業化進程中的技術學習與技術進步》,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12.鄭敦仁:《政治體製與發展戰略:韓國和台灣地區》。載[美]加裏·傑裏菲、唐納德·懷曼編,俞新天等譯:《製造奇跡:拉美與東亞工業化道路》,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年版。

113.王鳳:《銀行關係製度比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4.張仁德等:《新比較經濟學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15.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3》,複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