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江蘇省化解高校債務問題的再思考
高校財務
作者:陳力勃
【摘要】在五年政府化債周期結束後,江蘇省政府明確中央和省財政不再單獨安排高校化債獎補資金的情況下,下一步高校債務化解問題仍是政府、社會和高校自身關注的熱點。文章從政府和高校兩個層麵,分別就債務化解工作的現狀和今後的發展進行了分析和思考。
【關鍵詞】高校化解債務;政府財政直接補助;高校化債責任
引言
為有效化解“九五”以來高校擴大辦學規模形成的債務風險,促進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江蘇省被財政部、教育部列為全國高校化債試點省份,自2008年11月起正式全麵啟動省屬高校債務化解工作,計劃分五年安排122億元化債補助資金。根據教育部頒布的高校基本辦學條件標準,以及省規劃確定的各高校“十一五”末辦學規模,按省屬本科院校每生1.1萬元、專科院校1萬元的標準核撥省財政化債補助資金。為幫助高校節省貸款利息支出,省財政通過資金調度等辦法,用不到三年的時間將原計劃分五年安排支出的化債補助資金,提前全部落實到位。截至2010年底,61所省屬化債高校在支付債務利息和新建投入的情況下,債務餘額從305億元縮減到216億元,淨減少89億元,縮減29%,生均債務額從3.35萬元縮減到2.15萬元,下降36%,化債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在政府化債周期結束後,江蘇省政府又明確中央和省財政不再單獨安排高校化債獎補資金。但是,根據省教育廳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江蘇省高校的債務餘額約為180億元,毋庸諱言,高校目前的債務負擔仍很沉重。下一步化解高校債務問題仍是政府、社會和高校關注的熱點。
一、政府層麵
(一)政府財政直接補助仍是化解高校債務的一種重要形式
高校債務化解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其方案的構成也是綜合配套的,因此,政府財政直接補助仍是化解高校負債的一種重要形式。主要理由是:
1.目前有不少高校雖然經過之前的政府獎補化債,債務餘額有所下降,但現有債務仍居高不下,而其自身“造血”功能較之於高額債務又有限。如果沒有政府有針對性地“重拳出擊”,很難想象這些高校能將債務餘額降到一個合理的區間,輕裝上陣,去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所倡導的內涵式發展。
2.政府財政直接補助在高校化解債務係統工程中能夠充分體現政府的公共責任。在高校債務危機麵前,政府不僅需要彌補其公共事業經費供給者的那部分責任,更要彌補其“製度供給者”的責任。不僅要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力度,更要強化製度供給,確保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這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對高等教育這一社會公共事業的應有態度(李國強,2012)。
3.必須考慮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質。高等教育是公益事業,其受益麵不僅包括個人,更涵蓋整個社會層麵,而且影響力是巨大的。就教育的公益性來講,政府應對高等教育負起相當的責任。適當增加還貸資金應是政府的責任,也是保證教育公益性的重要方式之一。
4.從另一方麵看,政府直接補助這種形式的繼續,與《江蘇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所提到的教育保障精神不矛盾,即:完善學校債務化解機製和債務風險控製機製,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積極化解公辦學校基本建設債務。
(二)建立高校生均撥款標準動態調整機製是化解高校債務最持續、顯性的方式
江蘇省高校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水平近幾年逐步提高,但由於物價、人員工資等費用持續上漲,使高校教育培養成本的增長遠遠超出教育投入的增長,高校普遍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從江蘇省的現況看,高校增加正常性辦學經費渠道主要有:擴大招生規模、提高學費標準和增加生均定額撥款。這其中,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項目因其涉及麵廣、關注者眾、影響力大而成為近年的社會焦點,收費標準13年來未作調整,一直維持在2000年的水平,以普通本科生為例,仍是每年4 600元/生,雖然高校反映強烈,政府部門也在積極調研,但至少目前看來調整的空間也有限。多年來在校生規模快速增長並已逐漸達到飽和狀態,受教育資源和辦學條件限製,高校想通過擴招增加收入的空間非常狹小。
通過提高生均綜合定額撥款解決高校的財務困難是目前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徑。江蘇省財政近幾年將教育撥款主要用於提高省屬學校生均撥款標準,2012年較之於2011年由5 600元/生增加至7 600元/生,2013年省屬高校生均基本撥款標準在2012年的基礎上又提高了1 400元,達到9 000元。但是要求,截至2012年底債務餘額本科校在2億元以上、高職院校在1億元以上的高校,2013年要按照不低於學校生均撥款總量比2011年增量的30%比例安排“化債及待建專項”。政府部門應通過提高生均綜合定額撥款標準和建立高校生均撥款標準動態調整機製,緩解債務壓力,使高校可以騰出更多的精力、投入更多的財力來實施事業發展規劃。
(三)加強教育經費管理,細化成本費用管理,降低財務風險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製,以實收實付為標準確認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在成本管理上具有籠統性,負債記錄上不能全麵完整地反映債務情況,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潛在風險未能真實反映。它也是高校財務風險形成的製度根源。應當說政府部門對此問題還是很重視的。為準確、真實地反映高校財務情況,針對高校這一重要的事業性質群體,在會計核算上,尤其在成本費用和資產管理上適度引入權責發生製的概念,核算教育成本,明確各權利主體的責任,使權、責、利相結合,2012年財政部、教育部對1997年頒布的原有的高等學校財務製度進行了修訂(財教〔2012〕488號文)。在新《高等學校財務製度》中明確了高等學校應該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應該說,政府部門順應高校改革發展過程中開展成本核算的迫切需要,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教育部將2013年定為“教育經費管理年”,進一步強化了高校經費的規範和科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