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與權益保障(4)(3 / 3)

本章重點

1.公職人員行為規範的主要內容。

2.申訴、控告的特點。

3.申訴、控告的範圍。

4.人事爭議仲裁的特征。

關鍵詞

行為規範、申訴、控告、爭議仲裁

思考題

1.我國公職人員行為規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2.我國受理公職人員申訴的機構有哪些?

3.申訴和控告的特點是什麼?

4.公職人員控告的範圍是什麼?

5.人事爭議仲裁具有什麼樣的特征?

案例研究

誰來保衛公務員的工資?

2004年4月22日《中國青年報》登載了兩則公務員工資變相被“扣”的新聞。其一是山西平遙縣為啟動“村村通公路”的大規模工程,動員所有吃“財政飯”的機關單位人員“捐獻”一個月工資;其二是江蘇贛榆縣以財政緊張為由,向機關幹部職工“借用”一個月工資,並稱等到縣財政好轉之後再“分期分批還”。

山西平遙縣號稱“自願捐款”,卻不“匿名”,而是用“一級壓一級”的辦法壓服幹部職工們掏腰包;江蘇贛榆縣號稱“借款”,卻不見有借貸雙方的平等協商與公平契約,而是縣政府直接停發幹部職工工資,最後打個沒有明確歸還日期的借條了事。這種“捐”與“借”既是強製性的,又缺乏對“掏錢者”的必要補償。如此看來,雖然一個是“捐錢”,一個是“借錢”,但其實質都是“扣錢”,都是對廣大幹部職工合法收入的一種強行征用或征收,侵犯了服務於政府機關的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收益。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是公務員的權利;“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公務員的工資”。由此看來,地方政府以“強迫捐款”或“強行借款”的方式扣發公務員工資乃是對公務員合法權利的直接侵害。然而,麵對這種侵害,公務員卻找不到一件足以有效保護自己工資的武器。

勞動者可以通過尋求司法救助保護自己的勞動報酬權。公務員也是勞動者,公務員的工資是合法的勞動報酬,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自然應受到法律保障。但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隻適用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以及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這其中並不包括國家公務員。這就意味著:雖然法律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設置了仲裁與民事訴訟兩條救助途徑,但公務員卻從一開始就沒有獲得走上這兩條救濟之路的“資格證”。

當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政府侵害的時候,公民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保衛自己的權利。公務員也是公民,按勞取酬是公民的權利,自然也是公務員的合法權利。然而,行政訴訟法規定,因內部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政府決定與影響公務員權利義務的行為恰恰屬於“內部行政行為”。這就意味著:無論政府機關如何扣減公務員工資,司法機關都無權幹涉。

事實上,可供公務員選擇的救助途徑隻有一條,那就是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可是,這條行政係統的內部救助途徑往往形同虛設。以平遙與贛榆為例,扣公務員工資的決定就是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的;救助者就是侵權者,公務員哪裏還能討得到公平的保護與補償?

沒有救助就沒有權利。正是由於救助途徑的缺失,地方政府扣取公務員工資就成了典型的“合法傷害”;而公務員由於找不到保衛自己工資的救助途徑,他們的勞動報酬權也就名存實亡了。因此,如何有效保護國家公務員的工資,確實成為一個值得我們思考和探討的理論和現實問題。

(資料來源:“毛飛:誰來保衛公務員的工資?”http://www.yfzs.gov.cn,20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