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韓國經濟持續20多年高速增長,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左右的時候,社會保障問題便提到議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開始,“先增長後分配”政策引起廣大勞動人民的不滿,要求提高工資、增進福利的罷工運動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開始注意社會發展,轉向實行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分配政策,開始實行一係列社會保障製度。
韓國的福利及社會保障製度是在不同的曆史時期先後建立起來的。總的來說,建立的時間較短,可以說是剛剛起步。韓國提出建立具有韓國特色的韓國式社會保障製度可能要經過較長的發展過程。
一、韓國社會保障製度的發展
韓國社會保障製度大體上分為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三部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來韓國社會保障製度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60年代為社會福利,70年代為社會救濟,80年代為社會保險。
1.第一階段(60年代)。發動軍事政變上台的第三共和國政府把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在憲法裏明確提出國民的生存權(第30條第一款)和福利國家義務(第二款),並製定了一批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因此,稱這一時期為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時期”。
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後,經濟有了發展,但政府實行“先增長後分配”政策,隻顧經濟增長而忽視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認為靠傳統的家族關係和互相幫助比國家的救貧政策更加道德而優越。
60年代為建立社會保障製度做了努力,但由於國家財政有限和經濟發展優先,這一方麵的政策停留在救濟和撫恤上。盡管製訂了十多個法律,但它是鞏固政權的政治需要,付諸實施的很少,實行的隻有公務員年金、軍人年金等特殊部門的社會保險和產業災害補償保險,而這些還算不上是社會保險,是雇主責任的法定化。
2.第二階段(70年代)。到了70年代經濟有了較大發展,政府擬實行扶貧為主的社會福利政策,製訂了社會福利事業法(1970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還設立了國民福利年金特別會計。但由於1973年的石油危機,國民福利年金製度的實行不得不推遲,後來改為國民年金法,1988年開始實行。1976年還修改1963年製訂的醫療保險法,準備全麵實行。但總統的施行令遲遲不頒布,醫療保險便一直處在試點階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製度出現了財政赤字,認為經濟發展優先的時期不應該過早地實行醫療保險。
韓國正式提出社會保障是從第三個五年計劃(1972-1976年)開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個五年計劃裏對社會保障製度隻字未提,而計劃開始後的第二年卻突然製訂了國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為了真正實行社會保障製度,而是為了籌集發展工業所需要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