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國現有公務員工資製度存在哪些問題?
4.為什麼要對公共部門的福利製度進行改革?
案例研究
關於政府雇員製的爭論
政府雇員是政府用高薪從社會上雇用的專門人才,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不占用行政編製,他們服務於政府某項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門。政府雇員製始於西方,典型代表是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這些國家有20%的政府崗位是臨時政府雇員。在日本政府中也有11.9%的人是政府雇員。
目前,上海、無錫、武漢、長沙、珠海、深圳等地都推出了這項製度。政府雇員製在中國的推行始於2002年6月。當時,隨著《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員管理試行辦法》出台,吉林成為國內首個“吃螃蟹”的地區。
根據吉林省政府通過的這一辦法,雇用政府雇員按照擬定計劃、提出人選、政府審定、辦理手續等程序進行。雇員人選可以由有關專家或領導同誌推薦,也可以向社會公開招聘。有關部門提出人選,並經過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由省人事廳代為辦理雇用手續,發給《政府雇員證書》。省政府授權雇員服務部門作為甲方,代表政府與雇員本人簽訂《雇員合同書》。雇用合同一般為1~3年,其中含試用期3個月。政府雇員的待遇實行傭金製,標準分為14檔,最低檔的一般雇員年薪為2.64萬元,最高檔的14級資深高級雇員年薪可為19.8萬元。根據這一辦法,服務於政府部門、為政府工作的政府雇員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編製;根據工作需要、學位職稱、學術造詣、績效貢獻等,政府雇員的職別分為“一般雇員”、“高級雇員”、“資深高級雇員”三種,最高級的資深高級雇員原則上在優秀的政府高級雇員中產生。對於麵向社會公開招聘、在全國或省內確實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條件特別優秀的人選,也可以直接雇為資深高級雇員。
2003年底,吉林省政府與首批政府雇員簽訂聘用合同。
隨著政府雇員製在各地的不斷推廣,有關政府雇員製的爭論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支持者和反對者。支持推行這一製度的人認為,政府雇員製的推行具有以下積極作用:
1.對公務員製度的一種創新。
深圳市人事局局長陳安仁認為,實行政府雇員製,有利於機關事業單位建立人員能進能出的用人新機製,避免人員的固化與沉澱;有利於克服因工作職責不清而相互推諉的現象;有利於節約和控製行政成本,減輕財政負擔。通過實行政府雇員製,能引入競爭機製,激活整個機關事業單位的行政效率,減少人事管理中的腐敗,保障公平和公正。
中國人民大學政府管理與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祁光華教授認為,政府雇員製是對當前我國公務員製度的一種創新。當前公務員的薪酬體製不能滿足政府公共管理對專業技術人才的發展需求。各地紛紛推出政府雇員製,其核心原因,就是要彌補當前公務員製度的缺陷。
2.吸引人才成本低見效快。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謝慶奎教授說,在現有的公務員體製下,一些錄取的政府公務員使用起來往往不是很得心應手,因為這些人缺乏工作經驗,尤其是缺少雇員崗位所必須的專業技能。而雇用的政府雇員,因為本身就是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馬上投入使用。從政府管理成本上說,每錄取一個公務員,就意味著要包這個人一輩子,從工資待遇到福利保障,其“供養”成本算下來,並不如請一些“臨時工”性質的雇員來得“廉價”。
3.“鯰魚效應”明顯。
一些幹部和專家把政府雇員製的正麵作用比喻為“鯰魚效應”:在裝有沙丁魚的水箱裏放上一條鯰魚,為了防止被鯰魚吃掉,沙丁魚隻得快速遊動,才有更大的生存機會。政府雇員就是“鯰魚”,而現有序列的公務員是需要鞭策的“沙丁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