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人員配置(1)(3 / 3)

從國家行政機關職能的特點及目前的社會條件來看,還不宜在國家公務員較大範圍內實行聘任製,隻能在部分人員部分職務中采用。主要原因是:第一,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主要是研究、製定、執行政策和指導監督政策的實施。政策的製定和執行有一定連續性,並需要具有豐富行政管理經驗的人員。若多數實行聘任製,很有可能帶來大麵積不穩定因素,影響國家行政機關正常運轉。第二,聘任製的實施需要與之相應的配套措施,如果落聘人員的去向和社會保障問題解決不好,聘任製的實行就會受到一定的限製,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係尚未健全,人才市場也未發育成熟。因而我國公務員製度實行後,可在部分人員部分職務中實行聘任製。

五、任免機關和任免權限

任免工作是由有任免權的公共部門來進行,這是任免行為的主體,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權的公共部門及其首長。任免權限是指某一任免公共部門對一定範圍內的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稱所具有的任免權。任免公共部門隻有在其任免權限範圍內實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任免權是人事管理權的核心。一般來說,其他人事管理權,如考核權、獎懲權等應與任免權一致。

對公務員的任免,涉及到對公務員的授權,任免機關必須是具有法定權力的機關。依照我國的《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是國家公務員中非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機關,政府組成人員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任免。

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由專業技術人員提出申請,通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或參加國家統一資格考試,獲得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之後,上報省級人事主管部門審批;最後,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依據職位設置情況,決定是否聘任。值得注意的是,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隻是聘任職務的條件,而不是必須聘任職務的根據,資格和職務不存在等同關係。對已取得資格的公職人員,國有事業機構有權根據需要與可能,可以聘任,也可以不聘任;可以平聘,也可以低聘,但不能以評代聘。

六、任免的條件

任免條件包括任職條件和免職條件。

1.任職條件。任命國家公務員職務,須有擬任職務的職位空缺,在國家規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嚴禁突破職數限額任職現象的發生。被任命的不同職務層次的國家公務員,應具備擬任職位條件的基本要求。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1)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2)從其他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國有事業機構調入國家機關任職的;

(3)轉換任職;

(4)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5)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對國有事業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來說,通過特定的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在嚴格按照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做出專業技術職務的認定之後,或者按照規定參加全國統一資格考試,獲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之後,才具有聘任為某一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與此同時,所在部門還要在職務職數限額內,最終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由於我國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尚未完全分開,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或晉升必須考慮到工作實際需要,設立相應崗位。專業技術職務的數量在國家規定的編製範圍內有合理的結構比例,不同類別的單位和專業技術職務在不同檔次之間有合理的結構比例,所以在國有事業機構中專業技術職務的崗位受到結構比例和工作實際需要的限製。

2.免職條件。國家公務員職務發生變化而不能履行職責時,應及時免去其原任職務。免去原職,是任用新職務的前提。如果不及時辦理免職手續,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人員重疊,即某一職務同時有兩人擔任;二是職務重疊,即某個國家公務員同時具有兩個職務。

國家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去現任職務。

(1)轉換職位任職的;

(2)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3)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現職務的。

對國有事業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來說,當聘用期滿時,應解除聘用關係,重新確定職務聘用關係。

七、任免的程序

任免實施過程應按法定步驟進行,這樣任免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職人員的任免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這樣才能保證任用質量,提高任免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的水平。

1.任職的程序。國家公務員製度規定,任命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