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理財產品產生收益的涉稅事項探討
稅收與稅務
作者:餘霆
摘要:為了提高資金利用效率,許多企業會利用閑置資金投資理財產品,比如購買國債、投資股票、投資基金、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等。對於這些理財收益是否涉及相關稅費繳納?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關鍵詞:理財收益 涉稅 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目前,理財市場上理財產品多種多樣,紛繁複雜,諸如購買國債,投資銀行的理財產品,投資股票,投資基金等。這些理財產品收益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有的可能涉及營業稅,也有的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等,本文對此進行分析。
一、取得國債利息收入
(一)營業稅涉稅事項。從營業稅角度來看,企業購買國債有兩種情況:一是購買一級市場上的國債並持有至到期,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國庫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即國債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另一種情況是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買賣國債,這種情況下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外彙、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進一步規定: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根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二、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收益
銀行的理財產品品種多樣,一般包括保本且收益固定、保本但收益不確定、不保本且收益不確定等,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一)營業稅涉稅事項。
1.投資保本產品收取固定利息的理財模式。在此類理財模式中,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隻收取固定利潤,這一模式應繳納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所稱的貸款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規定,貸款行為屬於金融保險業範圍,對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據此,保本付息的理財模式應納營業稅。
2.不保本或者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模式。這是兩種形式的理財模式,一是不保本,浮動收益;二是保本,但收益不固定。這兩種理財模式是否涉及營業稅呢?對於這種理財模式,由於政策文件規定不明確,執行中存在著很大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項第六款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投資不保本或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是否可以理解成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視為投資收益,不繳納營業稅。關於這個觀點,還有待政策的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