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以上問題,建議我國的《準則》修改終止條件,並加入重新平衡的理念和相關規定以增加其靈活性。參照2013年新修訂的IFRS 9對套期會計中套期關係的終止和重新平衡所做的調整,刪除“當隻有部分套期關係發生變更時即正式終止指定並重新指定一項套期關係”這一規定,並說明:企業不能主動撤回原先指定的套期關係,隻有當套期關係的風險管理目標發生變化或者不再符合套期會計的使用條件以及套期工具到期、被套期的預期交易不再有效時,才能終止套期關係。其次,當套期關係發生變化時,允許套期關係中符合風險管理策略的一部分存續而非全部終止。對於仍然滿足風險管理目標的套期關係,企業可以根據需要改變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的權重,修正套期比例使之符合套保的經濟意義以滿足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當然,過於頻繁地進行重新平衡,也會增加企業核算的負擔。套期關係的“重新平衡”在實務中還沒有特別廣泛的運用,其實際推行效果如何,還有待檢驗和觀察。
六、套期保值業務的報表披露
在套期保值會計的報表披露方麵,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提供了相關的披露要求。雖然列報規定在細節上與IFRS 9的要求基本一致,但整體看來仍然不夠全麵,無法讓報表使用者看清企業套保業務的全貌及其對報表的整體影響。比如: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與策略隻是在正式的書麵文件裏有要求,但在報表上卻沒有要求企業予以披露,報表使用者無從得知企業參與套保的具體目的;準則也沒有要求企業從總體角度充分解釋套期會計對主體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綜合收益表的利潤變動以及權益變動表的變動影響;再有就是主體的套期活動怎樣影響未來現金流量的總額、時間和不確定性也沒有要求說明。此外,具體實踐中,套期保值交易的實際披露情況離國際標準也相去甚遠,幾乎沒有上市公司在年報中對套期保值的相關信息予以披露,報表使用者也無法從企業財務報表中直接獲得套期保值業務的相關信息(謝莉萍,2011)。
為使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信息得到全麵的反映、套期保值實踐效果得以真實展現,針對以上問題,建議《準則》在列報方麵予以修訂,可以考慮補充以下披露事項:主體的風險管理策略、套期會計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以及套期活動形成的現金流量。同時,也建議增加《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僅限用於套期保值業務,作為資產負債表的附表直接對應於表內列報的相關項目。在這個注釋中披露所有套期信息,包括預期交易在內的套期政策以及套期關係等具體內容,不因套期類型不同而分別披露(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司,2014)。此外,監管部門要繼續敦促企業完善並提高列報披露的質量,使投資者和監管部門能夠更好地了解主體風險管理活動的效果。
總之,本文以實務和理論相結合的視角,分析總結了我國套期保值會計在推行的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希望我國主管部門盡快借鑒IASB對套期會計準則的最新修訂結果和修訂建議,結合國內市場發展和會計處理需要的實際情況,在不影響風險管理原則導向的情況下,全麵修正現行會計準則中不適用的條款和實施細則,使之更具實用性。此外,我國還應針對套期保值運用最為廣泛的商品期貨,製定套期會計實務操作指導手冊,對套期業務各環節的各個會計要素做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要求和規範,從初始確認到套期的終止以及最終的報表披露全程,以實例輔助企業理解並準確運用套期會計準則,保證會計信息能夠係統全麵地反映套期業務對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實際影響。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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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司.金融會計動態[J].金融會計,2014,(01).
作者簡介:
林雅婷,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會計係。
安毅,中國農業大學中國期貨與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期貨與金融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