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套期保值會計製度的設計缺陷與改進方向(2 / 3)

三、套期有效性的範圍評價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套期會計的設計思想是,套期預期要高度有效,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並且企業應當能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為此,《準則》嚴格規定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必須保持在80%至125%的範圍內。隻有達到這一標準才能認定套期保值活動為高度有效,進而才能運用套期保值會計進行賬務處理。然而,這一規定在會計實踐中麵臨著諸多問題。首先,由於監管體製和市場發展落後,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現象,引發了期現貨價格之間聯係不緊密的問題,因此企業在套期保值過程中很難持續滿足這一有效性標準。其次,即使不考慮市場的落後性,在會計實務中,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的價格變動幅度抵銷比例也會呈現波動,經常會超出80%-125%的區間。再次,評價套期有效性的統計分析法也存在一些問題。張明霞、郭曉雨(2011)認為,對於那些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的主要條款不相配的情況,就隻能采取統計分析法。而統計分析法需要被套期風險和套期工具價值變動的時間序列數據,獲得這些數據需要大量的時間和成本,且評估套期有效性需要從套期開始日進行持續評估。由於沒有科學係統的動態評估體係,這些要求無疑會增加套期會計處理的複雜性。

綜上,我國應加快會計準則的修訂,及時調整現有套保會計中較嚴苛的有效性標準,以提高套期會計的可操作性和效用。具體而言,可以參照2013年IFRS 9的新標準,去除現有規定中的定量標準對經濟上合理的風險管理策略采用套期會計的條件限製,取消80%-125%的有效性量化標準和回顧性追溯測試評價,改以目標為基礎進行評估。在我國的會計準則設計過程中,應把握的原則是,隻要滿足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之間存在經濟關係,套期比例體現企業實際經濟風險管理中套期工具與被套期項目的相對權重,實現二者的盈虧相互抵銷的實質,套期就是有效的。同時,為了更好地加強監督,我國應借鑒IFRS 9的建議,在製定準則時嚴格規定企業必須披露實際存在的套期無效部分。

四、預期交易的會計處理

我國《準則》對預期交易的規定在會計實務中存在主觀性強、利潤易被操縱的問題。首先,《準則》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要求預期交易極有可能發生,並且企業在最終麵臨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的風險時才能認定套期關係。但是預期交易是否可能則完全依賴於企業主觀評估,變動風險也是企業預測的結果。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隻要依據企業的套期意圖和主觀認定,就可以對沒有可靠履行保障的預期交易進行套期會計處理(張敏,2012)。如果企業捏造對預期交易的套保,那麼確認其不發生時,套期工具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利得或損失就會轉出並計入當期損益,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操縱報表利潤。其次,預期交易與確定承諾存在動態聯係,當預期交易可以轉變為確定承諾時(如簽訂購貨合同),企業對預期交易的套期會計後續處理有選擇權,然而不同的處理方法對報表盈餘波動的影響不同。《準則》規定: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選擇下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可見,在預期交易轉化為確定承諾時,企業對於原先采用現金流量套期的會計處理是否改用公允價值套期處理又有選擇的餘地,可根據企業自身的判斷與需要自主選擇。

要解決以上兩方麵的問題,不能僅依賴審計來判斷與監控企業,更重要的是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會計準則,從不同方麵深入細化處理方法。首先,既然預期交易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被借以操縱利潤的缺陷,那麼準則就要從報表披露的層麵強製要求企業必須詳細列示與其有關的所有信息,使報表的使用者清楚地看到預期交易對損益、所有者權益的影響,自己判斷企業經營狀況如何。其次,借鑒IFRS 9的新規則,刪除對於預期交易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負債的處理方法選擇權,明確規定:企業對一個預期交易進行套期,並隨之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負債時,隻能將現金流量套期累積的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調整至該非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換言之,《準則》應簡化相關規定,直接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一次性轉出,而不是任由企業在兩種方法之間自主選擇。

五、套期會計的終止與重新平衡

我國現行《準則》設定了套期關係終止的若幹條件。其中一條規定,企業撤銷對套期關係的指定時應停止套期會計。這一項界定意味著企業可以憑借自己的主觀臆斷、或者在企業有需要調解利潤時終止套期會計,使得套期所形成的損益變動或所有者權益變動影響當期報表。被授予主動撤銷套期關係的權力會造成企業不顧實際需求隨意指定套期關係並借以安排財務效果。另外,在套期關係的風險管理目標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按現行準則,對於不再符合運用套期會計條件的套期組合,企業隻能先將其全盤終止再重新指定一項新的套期關係。這無疑增加了實踐過程的繁瑣程度,有悖於風險管理的理念與初衷。因此,在會計準則的設計過程中是不是應該考慮給企業提供重新平衡套期關係的機會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