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我國行政監督體製的路徑
1.加強行政監督立法
行政監督立法是行政監督的基礎,隻有建立健全的行政監督法律法規,才能使行政監督有法可依,減少監督的盲目性,這也是行政監督走向法製化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國行政監督法律法規不完善,要提高行政監督的效率,首要的工作是加強行政監督立法,製定專門的行政監督製度,使行政監督體製既有切合可行的內容,又有具體的實施程序。特別是對於新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修訂、完善行政監督方麵的法律法規,使其更有效、更可行。隻有加強行政立法建設,才能為行政監督提供基本的保障。
2.建立行政監督責任追究製度
目前,我國行政監督方式多樣,但存在的監督空白也很多,致使行政權力私有化、商品化。出現這樣的問題除了行政監督體製存在的缺陷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等原因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監督責任不清。因此要充分發揮行政監督體製的作用,就要落實行政監督機關人員的責任,建立行政監督責任追究製度。行政監督追究製度屬於新政內部的自我約束機製,能提高行政監督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能力。
3.加強行政內部與外部監督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各級行政機關都設立了內部監督部門如監察、審計部門等,主要進行內部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要具有獨立開展監督的權力,對拒不履行監督決定的機關及個人,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監察、審計等監督機關要密切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同時,為了提高行政監督機關的透明性、公正性,要強化社會監督。社會監督即外部監督,首先要強化群眾監督,提高群眾監督的意識。並強化群眾監督的法律保障,使其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其次要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占有重要地位,對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某些腐敗行為進行揭露,對懲治腐敗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輿論監督在監督體製中還處在弱勢,需要加強新聞立法,完善輿論監督機製,保障新聞媒體工作者的監督權不受其他權力的侵犯,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4.建立行政監督協調機製
加強行政監督機製建設是一項係統的工程,隸屬於各係統的監督主體要相互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從而充分發揮行政監督的職能,提高監督效果。尉健行同誌說過查辦複雜的案件,要加強與經濟管理、監督部門的聯係,重點查處經濟領域。為了更好地促進各監督部門的整合,各監督主體間要建立監督協調委員會,統一指導和協調監督主體。這裏的協調主要包括兩方麵,一是協調各監督主體的目標,二是協調各監督主體的監督過程,從而形成有機的整體,推動行政監督係統的有序運行,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
參考文獻:
1、梁仲明,完善行政監督製度的理論思考和路徑分析,西北大學學報,2008(3)
2、郭世英,健全和完善我國行政監督體製的建設性思考,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