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行政監督體製的路徑選擇
社科視點
作者:閆乃慈
摘 要: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職能之一,是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目前我國行政監督體製趨向完善,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維護國家穩定方麵發揮著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亟待完善。本文主要從我國行政監督體製的現狀入手,分析我國行政監督體製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探討完善我國行政監督體製的路徑。
關鍵詞:行政監督體製;完善;現狀;問題;路徑
[中圖分類號]:D5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2)-26--01
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職能之一,是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它在維護黨的方針、政策,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方麵發揮著積極作用。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構建完善的行政監督體製,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服務於人民。經過多年的行政體製改革,目前我國行政監督體製趨向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現行的行政監督體製還存在諸多問題亟待改進與完善。
一、我國行政監督體製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形成了較完備的行政監督體製,內部行政監督與外部行政監督相結合,提高了我國行政監督的效益,在發展社會經濟和維護國家穩定方麵發揮著積極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行政監督體製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亟待改進。
1.行政監督體係不完善
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係統的行政監督體係,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由於沒有理順行政機關內外各監督主體的關係,各監督主體間的權限、程序、範圍等不夠明確,各監督主體間缺乏溝通、聯係,各自為政的現象突出,致使行政監督工作存在“空白”與“重複”現象。麵對一些界限不清的疑難案件,可能會出現各監督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的現象,弱化了行政監督體製的效力。
2.行政監督立法滯後
為避免監督的隨意性與盲目性,行政監督體製需要相應的法律作基礎。所以,健全的行政監督法律體係是發揮行政監督職能的基礎,它不僅能賦予行政監督者權力,保障行政監督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而且能規範和製約監督行為,確保監督工作正常進行。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行政監督立法滯後,主要表現在:首先未形成完善的行政監督體製,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其次未效保護監督主體的監督權。近年來,新聞記者采訪難的問題越來越凸顯,有的遭到了打擊報複、有的受到了行政權力的幹擾等,這說明監督主體的監督權有待法律的保護。
3.行政監督偏重於事後監督
行政監督應該貫穿於政府機關人員行政行為的全過程,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三種方式,隻有這三種方式有機結合,才能有效提高監督效果。但一直以來我國行政監督方式較為單一,偏重於事後監督,這是一種“馬後炮”式的監督方式,如果發生問題,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帶來損失,此種情況下進行懲處,使行政監督工作陷入被動的局麵,這種監督算不上真正的監督。其實,行政權力濫用會發生在行政行為的全過程,應以“防患於未然”為主,加強問題發生前的預防與控製,建立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機製。
4.行政監督主體缺乏獨立性
獨立性是行政監督的內在要求,其目的是保護行政監督活動的有效性。我國的行政監督體係中,監督主體大都處在附屬地位,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所以監督沒有力度。我國行政監督體係主要是以自我監督為主,設立的監督部門大都在黨政機關的內部。也即是說,從領導體製上來說,行政監督機構會受到上級領導和同級黨政機關的雙重領導,在此情況下,監督主體很難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從人事任命來看,監督機構的負責人大都由同級行政機關的成員兼任,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主體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