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新聞與法
作者:魏永征
在大眾媒體上發生的侵權行為,有許多是多人責任,常見的是作者(媒體自己的記者編輯除外)、消息源和媒體都要承擔責任。如果需要賠償,應該如何承擔呢?具體說,是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呢?所謂按份責任,就是多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法院判決侵權各方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賠償的份額,如果難以確定責任大小,則平均承擔。連帶責任,則是把侵權行為看作一個整體,被侵權人可以請求連帶責任中的任何一個或者數個人承擔全部責任,這種責任形態主要適用於共同侵權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這個問題,在我視野所及,一些傳媒法著作和研究成果,包括近年較有影響的美國耶魯大學資助課題《新聞(媒介)侵權案例精選》、中歐完善媒體法律保護項目《媒體侵權責任案件司法手冊》等,都沒有涉及。而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卻悄然發生變化。所以我在修訂中增寫了一節。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前期,按份責任居多。90年代時任新聞出版署副署長王強華承擔國家社科課題“輿論監督和新聞糾紛”,我是課題組成員,搜集了180個案例,出版時收入62個,現在數一數,判決多人責任的20例,都是按份責任。如1989年《遵義晚報》發表影射誹謗他人小說案,作者賠償900元,報社賠償300元;1990年荷花女死者名譽案,作者和《今晚報》各賠400元;1990年軍人歌手徐良名譽權案,作者和《上海文化藝術報》分別賠償30%和70%,1991年歌星李穀一名譽權案,作者還是報社的記者,判決作者賠1000元,報社賠2000元;等等。
有影響的一起連帶責任判決是1994年深圳一家國企總經理劉興中名譽權案,這是唯一的一起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的名譽權案,但是再審仍維持原判,兩位作者各賠1.5萬元和1萬元,發表者工人日報社賠2.5萬元,判決寫明三方連帶責任。我們不難想見連帶責任顯然有利於被侵權人,而加重了支付能力最強的侵權人的責任。原告可以要求工人日報社全額償付,不受兩位作者支付能力的影響。
後來此類案件判連帶責任的多了起來:作者和首發媒體負連帶責任的如1999年郭小川死者名譽案,作者賠2萬元,媒體賠6萬元,承擔連帶責任;2000年茅惠芳名譽權案,作者和媒體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574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消息源與媒體負連帶責任的如某省電視台和公安分局侵害中學生名譽權、肖像權案,共同賠償6名原告共36000元。2011年昆劇藝術家俞振飛死者名譽案,則是資料提供者、作者和出版者三方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俞振飛遺孀經濟損失80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不過類似案子也有判按份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