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財務報告體係不健全
新預算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製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所包括的內容不僅僅指政府資產負債表,還涉及淨資產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政府年末財務狀況變動表、期內財務業績表等等。而現行《高等學校會計製度》(2013年修訂)第一部分第七條規定:“高等學校的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從報告的架構來看,現行高校會計製度並未突破傳統預算會計範疇,不能涵蓋教育成本費用、績效方麵的內容,也不能反映高校現金流的狀況,還未形成“綜合財務報告”,與新預算法要求還有差距。因此也凸顯現行高校會計製度的財務報告體係不夠健全的問題。
現行高校會計製度要滿足新預算法的要求,突破傳統預算會計範疇,財務報告要求涵蓋教育成本費用、績效方麵的內容,就有必要改進財務報告架構,增加“成本費用表”和“現金流量表”。高校成本費用表應是反映高校本會計年度教育成本狀況的一張統計年報表,其內容由成本費用科目期末餘額構成,通過這張表可以了解高校經濟效益。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單位在一定會計期間內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高校現金流量表主要涉及現金、現金等價物、現金流量。增加現金流量表,一方麵可以準確地反映高校教學、科研、融資投資等各種活動的現金流量,在高校現在財務報表的基礎上,提供更加準確和豐富的高校財務信息。另一方麵,增加現金流量表有利於提高高校的資金監控能力。
五、預算執行情況不能直接反映
新預算法第五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預算執行的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第五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實質上新預算法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要到位。而現行高校會計製度明確規定:“年末,完成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後,應當對財政補助各明細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補助結餘性質的項目餘額結轉至‘財政補助結餘’科目”。因此,新製度並不能滿足新預算法的要求,直接反映高校預算執行狀況。
現行高校會計製度要滿足新預算法有關績效評價的要求,就需要建立完整的預算評價考核體係,明確考評責任。另外,須在財務報告體係中增加年度預、決算對比分析表,此表內容應包含年初預算數和年終決算數以及預算執行比例,通過此表可以清晰反映高校預算執行情況。
高等學校要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和新預算法的要求,還必須針對現行高校會計製度做進一步的修訂、完善,要在會計核算功能、教育成本核算口徑以及現金流量表的結構、內容作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隻有這樣才能使高校會計製度與新預算法有完美的銜接,才有利於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朝著又好又快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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