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中的政府職能分析(2 / 3)

三、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過程中政府職能存在的問題

政府雖然是公共政策的製定者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但在對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過程中職能缺失,加大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就業的難度。在疏附縣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過程中,政府職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現象。

1、勞動力轉移相關政策法規不完善

政府在規範當地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政策法規製定方麵幾乎是空白,即使從全國的法製環境來看,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相關政策法規也相當不完善。農村剩餘農村勞動力轉移可依賴的相關全國法律法規政策主要有《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條款隻做了原則性的規定,無法涵蓋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多個方麵,沒有針對性,缺乏實際操作性。

2、農村社會保障體係不健全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鄉收入差距的拉大,越來越多的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他們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就業、生活,隨時可能落入“無工作、無收入、無保障”的境地,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隱患。在農村地區,仍然是以國家救濟為重點、以家庭保障為主體的社會保障,除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進行了改革試點,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基本沒有建立起來,他們的就業與失業保險、工資福利、生育保險、住房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麵的問題都難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成為製約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桎梏。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係。

3、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不到位

政府沒有充分認識到對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的意義,往往是形式主義和形象工程。而且地方財政實力有限,缺乏籌資渠道,對培訓的經費投入不足,最終導致農村職業技能教育培訓資源的減少。同時大多數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前基木上沒有參加專業性的技能培訓,除了農民自身的原因外,還有就是培訓內容與就業需求相脫節,導致“學非所用、用非所學”。

4、農村勞動力市場發育不健全

由於傳統計劃管理體製、城鄉二元結構等一些相關製度,使得農村勞動力市場主體地位得不到保障。疏附縣農村勞動力市場剛剛建立,很不完善,許多製度還沒有建立,封閉及城鄉分割使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動困難。同時各類市場情況又不斷變化,各行業時興時衰的情況經常出現,而且農村地區交通閉塞,勞務信息不對稱,加大了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會成本。

四、強化政府職能作用,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有序轉移

政府在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中充分發揮管理、協調、服務職能,把宏觀調控這隻“有形的手”與市場調節這隻“無形的手”結合起來,實現勞動力資源最優化配置,推進勞務經濟產業化發展。

1、強化政府管理職能,實現管理規範化

(1)設立專門機構,完善勞務組織

堅持把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農民轉變觀念、增收致富、培養新興產業工人的支柱產業來抓,建立縣、鄉(鎮)農村勞動力轉移領導小組,常設辦公室和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完善辦公室各項工作製度,按照就業統計、信息服務、就業服務、維權服務和培訓等工作崗位職責要求開展工作。形成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合力抓,縣、鄉、村互動的的格局。

(2)健全工作機製,挖掘聯動效應

一是建立健全城鄉勞動力統一就業服務體係。完善縣、鄉兩級人力資源市場和勞務市場功能,建立集就業、培訓、社會保障為一體的基層綜合公共服務平台,實現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全麵啟動就業“兩網化”(就業網絡信息化服務和促進就業網格化責任工程)建設。二是建立部門聯動機製。勞動、發改、財政、教育、農業、扶貧、工商、交通、金融和工青婦等相關部門發揮自身職能優勢,建立部門聯動機製,主動為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和提供優質服務。

(3)製定優惠政策,發揮導向作用

一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製度,建立覆蓋城鄉的勞動就業製度,製定平等的就業準入製度、就業服務製度、就業培訓製度和權益保護製度等製度體係。二是鼓勵扶持返鄉創業,重點鼓勵扶持有一定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返鄉勞動力創業,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和各項政策措施,簡化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程序,提供集創業培訓、項目支持、開業指導、創業谘詢、小額信貸、政策扶持等“一條龍”服務,鼓勵和扶持返鄉勞動力自主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