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缺少信托人與受益人的監督
我國社保資金違規挪用現象嚴重,各地社保資金案例頻頻出現。如:上海社保資金管理中心將34.5億元社保資金用於高速公路投資,四川省眉山市社保資金管理中心挪用社保資金1245萬元;通過這些案例了解到,政府部門占用社保資金,主要是由於與“紅頂商人”的勾結,社保資金被挪用的整個過程中,其繳納者對社保資金的流向完全不知情,不能對其投入的資金進行有效監督。社保資金信托人和社保資金使用人對社保資金監督不到位使得資金管理者秘密拆借資金,與被投資者惡意串通,違規支配社保資金。使得社保資金管理中“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形同虛設。在各省市黨委掌握社保資金經營權和監督權的情況下,加上資金信托人和投資人監督不足,資金被違規占用的事情很容易發生。
4、專業投資不足
政府一手操辦我國社保資金的經營管理,並沒有引入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使得社保資金管理中心缺乏資金管理知識技能和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社保資金不能實現保值增值,同時,由於社保資金投資範圍比較狹窄,僅限於購買國債或者存入銀行,雖然新製度中放寬了社保資金的投資範圍,可以適當的進行證券投資,但是比例非常低,在銀行利率和市場利率不斷下降的情況下,社保資金的增值功能逐漸退化。除此之外,政府對社保資金的管理手段比較落後,致力於社保資金管理的人數不多,比如:據有關報道得知,在廣州某市,1.7萬家的社保資金由一個人來進行管理,可看出國家不重視社保資金的監督管理,為亂用社保資金提供了機會。
三、加強社保資金監管的措施
1、完善社保資金監管體係
有效的社會保障製度能夠保證社會的安全和穩定發展,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進行社保資金管理的政府部門,應該切實做好資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由於我國社保體係的建立僅僅隻有十年時間,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對最近幾年社保資金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發現法製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政府部門應該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不斷修正,盡快健全和完善社保資金管理和監督辦法,根據社保資金管理監督中存在的問題,設立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文,加大對社保資金的重視,對社保資金征繳、支付、運行管理和監督進行合理規範,保證社保資金運營中有法可依。同時,國家應該完善社保資金投資立法,使社保資金的投資實現製度化、規範化,防止出現資金管理中的混亂現象。為了保障社保資金管理的有效,相關政府部門還應該完善資金監督的法律框架,對社保資金參與者行為進行嚴格製約,提高資金運作參與者的自律能力。因此,隻有通過不斷完善社保資金監管體係,才能有效預防腐敗現象,使社保資金缺口大大變小,提高社保資金的增值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