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性分析
稅務籌劃
作者:宋婭萌
摘要:相對於《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製度》,財政部現行製定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在製定理念、會計實務核算方法等方麵都有較大的變動。其製定的理念中重要的一點就是盡量與稅法趨同,這樣不僅減少了小企業的納稅調整,改善小企業的稅收環境,同時便於加強稅收征管。本文通過將新準則與稅法進行對比,在會計科目的劃分、計量方法的選擇等六個方麵分析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趨同,並闡述現行存在的差異以及存在差異的必然性。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 所得稅法 趨同
我國的中小企業在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為全社會提供了80%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貢獻了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稅收,其中的小企業占據著極高的比例。據相關人士於2012年年初統計,小企業數量占所有477萬戶企業總量的97.11%。由此可以看出小企業對我國經濟的重要性。
一直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小企業的發展,先後於2003年、2005、2009年出台了一係列法律法規,提出了進一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在稅收方麵的優惠政策,希望通過國家的扶持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此次於2011年製定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簡化了小企業賬務處理的同時,也使小企業與稅法更加趨同,以便其更大程度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一、與稅法趨同的原因
(一)小企業背景決定與稅法趨同
改革開放至今,小企業得到迅猛的發展,日益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力量。促進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係民生、經濟轉型的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但我國小企業此前財務記賬較為混亂,相應的會引發融資難、繳稅混亂等狀況,為了緩解這一狀況,除了提升小企業自身的水平外,迫切需要有專門針對小企業的法律法規的盡早落實,規範其納稅行為。
(二)小企業自身特點決定與稅法趨同
小企業由於自身業務較為簡單,內部結構簡單,有些事項對於小企業來說,並不經常發生或者不會發生,其自身的會計人員無論從專業技能還是綜合素質方麵,都相對偏低,對於某些經濟事項較為複雜時就會顯得力不從心,或者是沒有足夠準確的職業判斷,以至於影響了財務數據的準確性,例如由於會計人員自身缺乏判斷力和缺少足夠的資源而不能合理地預估資產的淨殘值等,有可能會造成人為的操控數據,進而少繳或漏繳稅費,新準則與稅法的趨同,免除了部分業務需要會計人員的估計判斷,可以有效的避免這一現象的發生。
二、與稅法趨同的內容
本文通過對《小企業會計準則》具體細則進行分析,從以下幾個方麵指出新準則是如何與稅法進行協調的。
(一)會計科目的劃分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某些項目類別的劃分更趨向於稅法的規定。例如,我國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將投資資產劃分為四類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各類資產采用不用的初始計量方法和後續計量方法,並對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的確認條件分別做了規定。而《企業所得稅法》中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這裏所指的投資資產,是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券性投資形成的資產。可見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中關於投資資產的認定及核算差異很大。
《小企業會計準則》結合了小企業自身的特點,在劃分投資資產時沿用了舊企業會計製度的劃分方法,將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分為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長期投資分為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在此處體現了與稅法的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