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於事業單位財務隊伍建設的思考
事業單位財務隊伍建設是做好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的基礎和保障,沒有好的財務隊伍和財務人員,就談不上財務工作的提升與優化,甚至可能導致嚴重的財務問題和風險。基於此,最新頒布並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規範(試行)》第十七條明確提出“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同時第十六條要求“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製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這樣的要求說明了主管部門對於事業單位財務隊伍建設的重視,但對於萬千事業單位而言卻是很大的挑戰,因為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的財務隊伍建設基礎十分薄弱,有很多甚至沒有獨立的會計機構。為此,建議各基層事業單位和財政主管部門切實認識到以下三點並加以改進:
一是事業單位應更重視財務隊伍建設。相比企業的自行獲利,自負盈虧,事業單位的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撥款,也就是百姓的“納稅”,因此需要接受更多的監管。這決定了事業單位財務更偏重於“規則型”財務,要求各項財務收支符合製度規定,符合監管要求,符合民眾預期。要實現這些要求,不能沒有業務水平高超、綜合素質過硬的財務隊伍,他們將是“規則型”財務的堅實執行者,也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的守護者。
二是事業單位不再僅僅需要“出納員”。傳統觀念上,很多人認為事業單位財務就是一個“大出納”,每一個財務人員就是一個“出納員”,隻要服務於事業發展需要管理資金開支和報銷即可。然而,隨著財政預算管理的加強和財務工作要求的提高,這樣的傳統觀念和做法已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要求,事業單位非但不再僅僅需要“出納員”,相反更需要很多的全方位的“財務多麵手”,即能滿足賬務處理、資金開支的日常要求,也能滿足日益嚴格的審核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績效管理等監管要求。
三是事業單位財務隊伍應區別於企業。從近些年的發展看,事業單位財務隊伍越來越區分於企業,無論在工作內容、工作重點、能力素質等方麵都有著不同的要求,因此在隊伍建設和資格認證等方麵,基層事業單位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引起重視並區別對待,為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和路徑,從而一方麵培育和充實更適應事業單位特點的財務工作人員和隊伍,另一方麵提高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積極性,為財政資金的高效和安全使用夯實基礎。
參考文獻:
[1]財政部預算司:《中央部門預算編製指南2013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2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