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 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甲商品 5 000
2012年7月30日收到全部款項
借:銀行存款 11 700
貸:應收賬款——南華公司 11 700
南華公司(受托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2012年6月2日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甲商品 10 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10 000
2012年7月25日實現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4 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 04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 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甲商品 10 000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700
貸:應付賬款——東方公司 11 700
2012年7月30日支付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東方公司 11 700
貸:銀行存款 11 700
對於例1所提到的情況,一般是在收到商品代銷清單的時候委托方才確認收入。
c、收取手續費方式
下麵以例2為例,對這種方式進行說明。
例2:大江公司和大東公司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2012年12月2日大東公司受大江公司的委托,代理銷售乙商品一百件,這個商品的單價成本費用是五十元,大江公司和大東公司在製定合同的時候說好,大東公司對外售價每件是一百元。大東公司按照售價的10%收取手續費。2012年12月2日代銷的乙商品發出,2012年12月25日,大東公司給大江公司列出了代理銷售產品的清單,以產品全都銷售完,2012年12月28日,大江公司收到扣除手續費後的全部款項。
大江公司(委托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2012年12月2日代銷的乙商品發出
借:委托代銷商品——乙商品 5 000
貸:庫存商品——乙商品 5 000
2012年12月25日收到代銷清單
借:應收賬款——大東公司 11 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 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乙商品 5 000
2012年12月28日收到款項
借:銷售費用——手續費 1 000
貸:應收賬款——大東公司 1 000
借:銀行存款 10 700
貸:應收賬款——大東公司 10 700
大東公司(受托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2012年12月2日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乙商品 10 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10 000
2012年12月25日實現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1 700
貸:應付賬款——大江公司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700
貸:應付賬款——大江公司 1 700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10 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乙商品 10 000
確認手續費收入及支付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大江公司 11 700
貸:銀行存款 10 700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1 000
(3)貨物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
統一核算的納稅人把一批貨物從某一個機構移到另外一個或者多個機構進行銷售行為,而且移送方和接收方不在同一縣或在同一個縣級市,對於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137號)針對“什麼是用來銷售行為”這一名詞給出了詳細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指出,用於銷售指的是接收方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者向購貨方收取貨款,隻要發生以上情況之一的,應當計算繳納增值稅;假如沒有發生以上這些情況,那繳納增值稅的任務由總機構統一負責。
a、統一核算的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機構間貨物移送
假如貨物被受貨機構收到之後,受貨機構給購貨的單位開出了相關發票或者與售貨一方發生收取費用行為的,都將被移送機構當成銷售行為;不然,移送機構可不繳納增值稅費。
貨物移送
沒有發生銷售行為或者不是用來銷售用途的,就不用做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