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製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麵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9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製官僚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此外,還有軍事上的保甲法、保馬法、將兵法。
王安石變法,確實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史載:“熙寧、元豐之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所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富國的目的達到了,強兵的願望也一定程度上實現,然而由於用人不當,在新法的推行過程中出現了與民爭利,甚至侵害百姓的事情,官僚富商的利益也受到不小的觸動,一些地方民怨沸騰,士人官員或為一己私利、或為民請命,向神宗控訴新法不便,反對新法的浪潮此起彼伏,王安石麵臨越來越大的壓力。
麵對這種局麵,王安石沒有積極冷靜地分析變法的利弊、施政的輕重緩急是否得當,執行人員是否人當其責,也沒有積極與反對派溝通,消除彼此的隔閡誤會,而是抱著“天變不足恤,人言不足畏,祖宗不足法”的執拗心態,與廣大士人抗衡,甚至不惜對異己者打擊報複,像司馬光、蘇軾、程頤這樣的賢達名流,有的之前和王安石還是好朋友,卻因為對新法持有異議而遭到排擠,蘇軾更是一貶再貶,飽受流離之苦。
這種一意孤行,甚至排擠異己的做法,其實無益於新法的推行。新法雖然有很多良法美意,但是王安石在推行的過程中任人不當,注重才幹而忽視品質、理想、信念,變法派內部良莠不齊,加上王安石老是聽不進別人的勸誡,致使新法的弊病越來越多,最後導致人們對新法信心盡失,投身新法推行的人又多是投機鑽營之徒,他們隻能使新法越來越背離初衷,越來越引起人們的反感。
五十、朱元璋以重典馭臣的曆史教訓有哪些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以剛猛治國,實行嚴峻刑法,搞得朝中上下人人自危,稍有不慎,就遭橫禍,那些幫助朱元璋打下江山的開國元勳更是因此不得善終,遭到朱元璋的血腥屠殺。
皇太子的老師宋濂,是元末明初文才最為出眾的人物,曾被朱元璋尊為“聖人”,來往宮中就像是朱元璋的家人一樣,卻因為自己的孫子牽扯到胡惟庸案中而淪為階下囚,被貶到窮困的蠻荒之地,沒幾年就死在那裏。劉基是朱元璋最信任的智囊,對明王朝的功績和諸葛亮對蜀漢王國的功績不相上下。功高震主,雖然劉基本人謙虛謹慎,甚至準備隱退,但他的高度智慧還是不能見容於朱元璋,最後朱元璋將其毒死,然後嫁禍於胡惟庸。
李善長是朱元璋的第二大謀臣和功臣,和朱元璋都結成了兒女親家,但朱元璋對他還是耿耿於懷,必欲去之而後快。“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李善長的弟弟李存義和胡惟庸聯姻,朱元璋便借此大做文章,指使坐罪胡惟庸案的丁斌(李善長的私親)告發李存義曾串通胡惟庸謀反。獄吏對李存義父子施以重刑,二人熬刑不過,隻好按獄吏的主意(實則是朱元璋的主意)“承認”是奉了李善長的指使。而朝廷大臣,迫於皇帝的威嚴,在皇帝的蠱惑之下,都彈劾李善長,說他大逆不道,一樁“謀反案”就這樣炮製出來。此時朱元璋還要故作姿態,說李善長是大功臣,應法外施恩。偏偏太史又奏言星象有變,隻說此次占星,應在大臣身上,須加重罰,此話正中朱元璋下懷,他順理成章地下了一道嚴旨,賜善長自盡。此時李善長已七十七歲,所有家屬七十餘人,盡行處斬。隻有一個兒子李琪,因為是臨安公主的丈夫,得免於死,被發配到江浦一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