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用非常手段解決“疑難症”(2 / 3)

在封建社會裏,土地私有是生產資料的基本所有製形式。實行均田製時國家掌握一定數量的土地,隻能是一定時期內特定條件下的暫時現象。國家掌握的土地向私人手中集中是曆史的必然規律。均田製下的土地買賣愈來愈有所發展,唐代均田製的有關內容也體現了這一規律。北魏時,永業田的買賣隻限於賣出有餘和買進不足部分,北齊、隋時稍有放鬆。到了唐代初期,不僅各種永業田隻要經過一定手續都可以買賣,就是口分田在遷居、賣作園宅、碾石豈、邸店時,也都允許買賣。買賣尺度的放寬,勢必加快了國家掌握的土地向私人手中集中的過程。李淵的均田措施,正順應了這一曆史發展的趨勢。

在力役製度上也有改進。隋朝規定:每丁服役二十天,開皇十年(590)五月,“以宇內無事,益寬徭役賦,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防。”“輸庸停防”,就是五十到六十歲的人可以不再直接戍防,納絹代役。唐朝則擴大了以絹代役的範圍。一般力役,都可以日納三尺絹或三尺七寸五分布而不直接服役。這樣,必然有利於廣大農民靈活地安排生產,提高其生產積極性。

均田製與租庸調製在唐朝又實行了一百多年,可見其在唐初還是很有生命力的製度。唐朝前期的經濟發展與富強與此製度密切相關。李淵恢複發展這種製度,對曆史的前進起了促進作用。

與租庸調製同時並存的另外一種稅收——地稅也是從武德年間開始的。地稅就是義倉或社倉稅。武德元年(618)九月四日,李淵下令“置社倉”。社倉是為了遇到水旱災荒時救災而設置的,義倉稅的征收對象是“私有田地和均田令所授田地在內的墾田”,畝稅二升。這項稅收,名義上是賑荒濟貧,實際上則是國家的正式稅收。在征收以丁為對象的租庸調時,另征收以田地為對象的義倉稅。顯然在占有大量私有土地者和勞動者之間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使勞動者的負擔相對合理一些。例如,玄宗時的王府之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社會,當然比依賴租調的負擔麵要寬一些。

唐代的戶稅曆史可以追溯到北齊。張澤鹹先生認為:“北齊時的九等戶製,是我國曆史上戶等製的最早記載之一,按戶等高低,分別交納不同數量的錢幣,可以視為唐代戶稅的真正淵源。因為唐代的戶稅,正是按戶等分別高低征收錢幣的。”《通典》卷六《食貨·賦稅下》載:武德六年(623)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武德九年(626)三月,“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杜佑既然把這些內容寫在《賦稅》中,足證它與戶稅密切相關。否則,為什麼後來會出現“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認囑,求居下等”呢?因此我們認為,唐代的戶稅也開始於武德年間。

唐初的地稅與戶稅,經過發展與演變,到了唐代後期,成為兩稅法的核心。由此可見,李淵開始推行的社倉製與按戶等收稅的製度,在唐代曆史上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4.不納諫則亡

納諫是領導的必修課。李淵十分清楚,隋煬帝身首異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拒諫飾非,偏聽偏信,致使眾叛親離,不知死之將至。針對這種情況,他必然要虛心求諫,聽取各種意見。因此,李淵納諫是他順應曆史前進的要求,是鞏固其統治地位的客觀需要。

李淵由於意識到秦二世、隋煬帝飾非拒諫所導致的結果,因而他非常重視臣僚們的進諫。

武德元年(618),萬年縣法曹孫伏伽為了使高祖不忘隋亡唐興的曆史,特意講了一套應重視納諫的道理。他說;“臣聞天子有諍臣,雖無道不失其天下;父有諍子,雖無道不陷於不義。故雲子不可不諍於父,臣不可不諍於君。以此言之,臣之事君,猶子之事父故也。隋後主所以失天下者何也?止為不聞其過。當時非無直言之士,由君不受諫,自謂德盛唐堯,功過夏禹,窮侈極欲,以恣其心,天下之士,肝腦塗地,戶口減耗,盜賊日滋,而不覺知者,皆由朝臣不敢告之也。向使修嚴父之法,開直言之路,選賢任能,賞罰得中,人人樂業,誰能搖動者乎?”孫伏伽還告誡高祖說:“陛下勿以唐得天下之易,不知隋失之不難也。”在孫伏伽看來,君主不聞其過就會失去天下。高祖看了孫伏伽的上疏,非常高興,對其賜帛三百匹,以示獎勵。

由於李淵認識到納諫的重要意義,所以,對於有益的批評,他都能認真考慮。孫伏伽曾批評他說:“陛下二十日龍飛,二十一日有獻鷂芻鳥者,此乃前朝之弊風,少年之事務,何忽今日行之!又聞相國參軍事盧牟之獻琵琶,長安縣丞張安道獻弓箭,頻蒙賞勞。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陛下必有所欲,何求而不得?陛下所少者,豈此物哉”。這就是說,李淵剛做皇帝就接受別人玩樂方麵的貢獻,把皇帝降低到一般少年人的水平,皇帝的需求決不在這些方麵。

孫伏伽還批評說:“近者,太常官司於人間借婦女裙襦五百餘具,以充散妓之服,雲擬五月五日於玄武門遊戲。臣竊思審,實損皇猷,亦非貽厥子孫謀,為後代法之。”孫伏伽認為“此謂淫風,不可不改。”

孫伏伽還根據“性相近而習相遠”的道理,要求慎重選擇皇太子身邊的群僚,決不能使“無義之人,及先來無賴,家門不能和睦,及好奢華馳獵馭射,專作慢遊狗馬聲色歌舞之人”接近太子,以免對太子有不良的影響。

李淵對這些批評和建議都愉快地接受了。這充分反映了李淵很富有進取心。這正是一個開國君主,一心要把國家推向富強,並極力鞏固自己地位的真實反映。太宗正是繼承了這種進取心,才促使其形成“貞觀之治”的。

富有進取心的精神狀態,還表現在李淵要求臣下如實地反映情況方麵。他在《令陳直言詔》中,尖銳地批評那些“表疏因循,尚多迂誕;申請盜賊,不肯至言,論民疾苦,每虧實錄;妄引哲玉,深相佞媚,假托符瑞,極筆阿諛;亂語細書,動盈數紙”。這種反對因循守舊,不肯直言,華而不實,空話連篇的求實作風,正是開國君主進取精神的另一種表現。

武德四年(621),唐軍平定了王世充,鎮壓了竇建德起義軍後,李淵先後下過《平竇建德大赦詔》、《平王世充大赦詔》,表示“大赦天下”,但忽而又“責其黨與,並令配遷。”為此,孫伏伽又批評他道:“臣聞王言無戲,自古格言;去食存信,聞諸舊典……言之出口,不可不慎……既雲常赦不免皆赦除之,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與天下斷當,許其更新。以此言之,但是赦後,即便無事。因何王世充及竇建德部下赦後乃欲遷之?此是陛下自違本心,欲遣下人若為取則?”在孫伏伽看來,皇帝決不可失信於人,否則,就會失去民心。李淵接受了批評。同時,孫伏伽還建議設置諫官,以利於李淵納諫,也被李淵采納了。

在許多重大問題上,李淵能夠聽取各種不同的意見,然後經過自己的分析,做出決定。例如,由於突厥頻繁的向內地進攻,唐朝經常要興師動眾,揮兵北上。這樣一來,運送軍糧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了解決運送軍糧的困難,並州大總管府長史竇靜上表請求在太原“置屯田以省饋運。時議者以民物凋零,不宜動眾,書奏不肯。靜頻上書,辭甚切至。於是征靜入朝,與裴寂、蕭、封德彝等爭論於殿庭,寂等不能屈,竟從靜議。歲收數千斛,李淵善之,令檢校並州大總管”。為了屯田問題,把持不同意見的雙方集中於殿庭,當麵討論,最後,既采納了竇靜的意見,收到了實效,也沒有責怪固執己見的裴寂等人。這種作法,顯然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發表有益的意見。

由於按照竇靜的主張進行屯田的效果很好,所以當秦王李世民提出增置屯田於並州(治所在今山西太原)境內的建議也得到了李淵的支持。

李淵不僅能做到聽取各種意見,集思廣益,然後再做出決策,而且當有人和他本人的意見不一致,有所爭執時,他也能夠考慮別人的意見,適當予以采納。例如,武德二年(619),李淵曾命殿內監竇誕和右衛將軍宇文歆幫助齊王元吉鎮守太原。當時,李元吉驕奢淫逸,殘暴異常,任意田獵,蹂踐百姓禾稼,奪民財物,還隨意射人,觀其避箭。竇誕聽之任之,隨聲附和。宇文歆則如實向李淵反映道:“王在州之日,多出微行,常供竇誕遊獵,蹂踐穀稼,放縱親昵,公行攘奪,境內獸畜,取之殆盡。當衢而射,觀人避箭,以為笑樂。分遣左右,戲為攻戰,至相擊刺,傷致死。夜開府門,宣淫他室,百姓怨毒,各懷憤歎。以此守城,安能自保!”果然不出所料,當劉武周兵臨太原城下時,李元吉棄城逃跑,奔赴長安。太原失守,李淵怒不可遏。他對禮部尚書李綱說:“元吉幼小,未習時事,故遣竇誕、宇文歆輔之。強兵數萬,食支十年,起義興運之資,一朝而棄。宇文歆首畫此計,我當斬之。”李綱不同意這種看法,當麵反駁道:“賴歆令陛下不失愛子,臣以為有功。”李淵認為宇文歆有罪,李綱認為他有功,顯然是針鋒相對的。反駁皇帝的意見,當然非同小可。因此,李綱又進一步解釋他自己的看法說:“齊王年少,肆行驕逸,放縱左右,侵漁百姓,誕曾無諫止,乃隨順掩藏,以成其釁,此誕之罪。宇文歆論情則疏,向彼又淺,王之過失,悉以聞奏。且父子之際,人所難言,歆言之,豈非忠懇。今欲誅罪,不錄其心,臣愚竊以為過。”李淵認為李綱之言頗有道理,遂於第二天“召綱入,升禦座”,並對他說:“今我有公,遂使刑罰不濫。元吉自惡,結怨於人。歆,既曾以表聞,誕亦焉能製禁。”經過李綱的解釋,李淵好像恍然大悟,既不再追究宇文歆的責任,又指出了李綱的片麵看法。因為李綱認為李元吉之過,在於竇誕不諫。李淵明確指出,“歆既曾以表聞,誕亦焉能製禁。”這樣一來,解脫了所有的有關者,而隻認為“元吉自惡,結怨於人”,當然可以使臣僚們心悅誠服,忠於自己。

古代的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很少有人敢冒犯他的尊嚴。唐初的皇帝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太宗曾對長孫無忌等人說:“夫人臣之對帝王,多順從而不逆,甘言以取容。”所以,他要臣僚們對他的發問“不得有隱,宜以次言朕過失。”這一點,也和李淵有共同之處。例如,武德四年(621),諫議大夫蘇世長在披香殿(在武功慶善宮)侍宴時,他指桑罵槐地說:“此殿隋煬帝所作耶,是何雕麗之若此也?”李淵立即指責說:“卿好諫似直,其心實詐。豈不知此殿是吾所造,何須設詭疑而言煬帝乎?”蘇世長又說:“臣實不知,但見傾宮、鹿台(均為紂王所造)琉璃之瓦,並非受命帝王愛民節用之所為也。若是陛下作此,誠非宜。臣昔在武功,幸常陪侍,見陛下宅宇,才蔽風霜,當此之時,亦以為足。今因隋之侈,民不堪命,數歸有道,而陛下得之,實為懲其奢淫,不忘儉約。今初有天下,而於隋宮之內,又加雕飾,欲撥其亂,寧可得乎?”蘇世長是在王世充失敗後才投降唐朝的隋臣,他居然敢當麵把唐高祖比做亡國之君殷紂王、隋煬帝,真可謂膽大妄為。但是,李淵並沒有因此而有任何不悅,反而“深然之”。

在這方麵,李淵比李世民更高明些。李世民雖然要求臣僚們“言朕過失”,但他真正碰到有人當眾批評時,他就怒不可遏了。有一次,他罷朝大發雷霆說:“會須殺此田舍翁。”當長孫皇後問他為誰而發怒時,他說:“魏征每廷辱我。”長孫皇後對他大加讚揚說:“主明臣直,今魏征直,由陛下之明故也。”這樣,太宗才又高興起來。

李淵則截然不同,當殷紂王早已遭人唾罵,大家又都對隋煬帝深惡痛絕的時候,蘇世長竟敢把他和殷紂王、隋煬帝相比,他也毫無責怪之意,當然更顯得難能可貴。這主要是由於他認識到“隋氏以主驕臣謅亡天下”,從而“虛心求諫”,並要求臣僚們“有懷必盡,勿自隱也”的結果。由此看來,在怎樣對待自己的過失方麵,從李淵到李世民是一脈相承的。

5.重用可用之人

羅致人才,重用人才,是成大事者的一項基本功。隋煬帝因為眾叛親離而敗亡,李淵不僅耳聞目睹,而且自己就是背叛隋煬帝而起家的,對此更有深切體會。正因為如此,李淵從太原起兵到統一全國,不放鬆任何機會發現人才、羅致人才、重用人才。由於李淵這種求賢用能愛才重才的思想發揮了重要作用,故而使來自各個方麵的文臣武將,都能為唐初的政權盡心盡力。

李淵為了實現其政治上的奮鬥目標,一開始就非常注意收羅可以利用的各種人才。大業十三年(617)七月,從太原起兵時僅三萬人,到十月兵臨長安城下時即達二十多萬人。發展之迅速十分驚人,如果不重視發現人才、重用人才,顯然是不可能的。在他準備起兵時,就非常注意發現人才。除了自己“接待人倫,不限貴賤”以外,還命“皇太子於河東潛結英俊,秦王於晉陽密招豪友。太子及王,俱稟聖略,傾財賑施,卑身下士,逮乎鬻繒博徒,臨門廝養,一技可稱,一藝可取,與之抗禮,未嚐雲倦,故得士庶之心,無不至者”。參加太原起兵的重要人物,大都是李淵千方百計爭取來的各種人才。大業末年的晉陽鄉長劉世龍(劉龍),經常出入於太原副留守王威、高君雅家中,對王、高的情況了如指掌,後經裴寂推薦受李淵重用。在李淵與王、高的矛盾激化時,李淵通過他充分掌握了王、高的動態,致使李淵順利地除掉了王威、高君雅。

李淵在起兵前,為了充分掌握長安的情況,遂命“避仇太原”的李思行赴長安偵察情況,由於任務完成的很好,對情況的認識很有見解,李淵非常滿意,遂“授左三統軍,從破宋老生,平京城,累授嘉州刺史,封樂安郡公”。

大業末年,鷹揚府司馬許世緒,很有見地的分析了當時的形勢,勸李淵抓緊有利時機,起兵反隋,從而得到李淵的重用。武德年間為蔡州(治所在今河南汝南)刺史,封真定郡公。

在向長安進軍途中以及在後來的統一戰爭過程中,隻要有可能,李淵就盡力收羅各類人才,於誌寧、顏師古、長孫無忌、房玄齡、姚思廉、李靖、李綱、屈突通、蕭、褚亮、尉遲敬德、魏征、秦叔寶、李世、宇文士及、薛收、劉洎、岑文本等人,都在這一時期先後加入了李淵統治集團。這些文官武將,在武德、貞觀年間,都從不同方麵對唐朝政權的鞏固與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另外,出身於皇家隸人的錢九隴,盡管其社會地位不高,甚至“貪財與婚”的許敬宗也感到恥辱,從而在修史時為其“曲敘門閥,妄加功績”,但由於其“善騎射”,從而得到李淵的信任,並“常置左右”。後來由於屢立戰功而授金紫光祿大夫,又拜左監門郎將,右武衛將軍等職,又封郇國公。貞觀年間死了以後,還贈左武衛大將軍,潭州都督,陪葬獻陵。還有一個出身於皇家隸人的樊興,也因戰功卓著而除右監門將軍,並封榮國公,賜物二千段,黃金三十錠。永徽年間死後,也陪葬獻陵。

以上事例都說明凡是在實際活動中能發揮作用的人,李淵都是非常重視的。

在武德年間的統治集團中,有原來隋朝的官員,有農民起義軍的將領,有從敵對勢力中轉化過來的文官武將,也有從下層社會中因有戰功而突顯出來的各類人物,還有少數民族的上層成員。李淵能夠兼收並蓄,使各種人物能發揮其作用,都能夠為唐朝的建立與鞏固各盡其力。貞觀年間,以上各種力量雖然又進行了重新組合,但隻不過是在武德年間形成的基礎上因秦王集團的勝利而打亂了太子集團的結果。這樣重新組合,並沒有改變組成唐初統治集團的各種成分。因此,在讚頌“貞觀之治”的同時必須重視李淵為其打下的基礎。

6.有典則有則

典則即為法規,可以把人們的行為秩序化。李淵認識到:“萬邦之君,有典則有則。”法律是判斷言行是非和進行賞罰的標準,也是君主權力的所在。輕視法律,則功不立,名不成。隻有重視法律,使大家都遵守,這樣才能治理好國家。所謂“禁暴懲奸,宏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

但如何將法律掌握得寬猛適度呢?李淵總結了秦漢以來的各朝用法的經驗教訓,認為秦朝滅禮教,恣意實行嚴刑酷法,殘害百姓,結果是民不堪命,宇內騷然,爆發了農民大起義,秦王朝被推翻;漢朝以秦為鑒,實行“務從約法”的方針,廢除了肉刑、連坐收孥法、誹訪妖言法,但很不徹底;魏晉時期,是前朝的流弊相沿,寬猛失度,綱維無序,結果是政散民凋;隋朝雖然有所厘革,但損益不定,疏密不準,隋文帝晚年刑罰也更加嚴酷,詔令盜一錢者判死刑,盜邊糧一升以上者,本人死刑,家口沒官,甚至三人共竊一瓜也要處死。隋煬帝時任意為法,不依科律,濫肆株連,殺戮無辜,法外用刑,慘絕人寰,結果激起了百姓的反抗,隋王朝土崩瓦解。他從中認識到,律令應當簡約,寬猛適度,依律定罪,一斷於法,恤刑慎殺,勿施酷刑。

大業十三年(617年)十一月,李淵率軍攻人長安。立即與民約法12條,規定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處死刑,其餘皆廢免;宣布廢除隋朝的苛禁嚴刑,在當時起到穩定局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