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房地產稅收現狀的法律考察(1 / 3)

法律法規

作者:劉興樹

【摘要】房地產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但由於存在嚴重的偷漏稅,其納稅貢獻與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極不匹配。文章對這種現象從法理、立法、執法的角度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房地產稅稅收法律主義 稅製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具有產業鏈長、關聯度大、帶動性強的特點,不僅其自身發展可直接促進經濟增長,還能帶動相關聯的上下遊產業群的發展。房地產更是一個創造富翁的產業,據胡潤發布的2004年“中國大陸百富榜”中,房地產企業老板占到45%。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房地產業對國家財政的貢獻卻不大,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2006年度“中國納稅百強排行榜”中,不曾有一家房地產企業入圍。即便是房產行業中的納稅狀元深圳華僑城房地產有限公司,納稅額也與全國納稅百強的最後一名尚有數倍的差距。為何被認為是資金密集、高收入行業的房地產業,納稅卻如此得不近人意?這固然與我國房地產業、房地產公司數量眾多有直接關係。但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卻是在於我國房地產業存在著嚴重的偷逃稅現象,在廣州市地稅局最近的房地產稅收的專項檢查中,發現被查業戶的六成存在問題,共查補稅款4000餘萬元,而在山東省地稅局以房地產行業為重點的地方稅收專項檢查中,被檢查的665戶企業有偷漏稅的達542戶,更是達到八成以上。在房地產業,偷逃稅已成為公開的秘密,有些企業不從提高企業效益上下功夫,反而積極地從規避納稅義務上作文章。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國稅發83號文件《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收的89號文件,把“房地產行業稅收”鎖定為五大重點稽查領域之一。

一、我國房地產稅征收監管的意義

首先,能有利於解決我國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從各項工作經驗來看,通過加強對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力度和立法整治,能夠有效地解決地方財政收入不足的問題。在世界發達國家,房地產業稅收占地方財政總收入的10%以上,美國更是達到50%--80%,而我國不到10%。房地產稅大部分稅種屬地方稅,補繳稅款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很大。例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02年1月一10月共查補稅款1.65億元,其中房地產業查補0.48億元占查補稅款總額的29%。對地方政府而言房地產是看得見和不能移動的,其稅源難以對稅務機關隱藏,能夠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理想的收入來源。而且從我國的法律設計來看,對房地產稅的征收,地方政府擁有很大的自主權,所以應使房地產稅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增強地方發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其次,能有效地遏製我國“亂收費”現象,提高地方政府經濟管理水平。我國自從1994年實行分稅製以來,財政收入大幅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也水漲船高。但是必須現實地看到分稅製也帶來了地方經濟自治程度的提高,由於地方政府提高本地競爭力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同時承擔了越來越多的公共品的供給職能,導致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幅跟不上地方財政支出的增幅。據統計,實施分稅製以後,有一半左右的縣出現年度財政赤字。地方政府不得不開拓預算外財源,增加收費項目,現實是地方政府的非稅收入已基本和稅收收入持平,這就極可能激化政府和老百姓矛盾,帶來地方政局不穩定,這在一些不發達地區尤其明顯,所以合法地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已成為地方發展的當務之急。

再次,對房地產企業自身來說有利於其控製自己的經營成本,促使其完善自己的財務製度,提高其財務管理水平,增強其規避經營風險和合法經營的意識。對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意義更大,一個發達而穩定的市場經濟體係必然是一個稅收體係完善,納稅主體積極主動納稅的市場體係,隻有國家和地方政府財力充足,才能更有力、更主動去調節宏觀經濟,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