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綜合執法工作中對違法建築拆控問題的幾點思考(1 / 2)

理論研究

作者:郭穎

【摘要】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城管法或綜合執法辦法指導綜合執法工作的開展。針對違法建築的查處需要遵循《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各種法律法規在適用上都存在一些問題,致使綜合執法部門對違法建築的拆控工作效果不佳。以貴陽市金陽新區違法建築管控工作為例,提出完善執法依據,優化執法程序的幾點意見和建議,希望能夠依法有效管控違法建築,避免違法建築問題的進一步擴大。

【關鍵詞】違法建築行政處罰 規劃 綜合執法

隨著城市化建設的深入推進,城市範圍不斷擴大,城市周邊農用地逐漸轉化為城市用地,納入到城鎮規劃的範圍中來。然而,在這一過程中,城市周邊土地上滋生的違法建築,成為了橫亙在城市與農村之間的一道屏障,嚴重阻礙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步伐。目前,按照《城鄉規劃法》的具體實施辦法,針對違法建築的查處工作主要是由規劃部門委托綜合執法部門來完成。通過多年的執法實踐,此項工作的開展效果並不好,違法建設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遏製。參與違法建設的群體眾多,違法建築涉及的經濟利益巨大,拆除違法建築的成本高昂,社會上抗法情緒強烈,綜合執法工作舉步維艱。

一、以貴陽市金陽新區為例,違法建築及其查處情況

貴陽市綜合執法部門在金陽新區範圍06年拆除違法建築16.79萬平方米;07年拆除10.35萬平方米;08年是中國的奧運年,共計拆除4.58萬平方米;09年拆除約11萬平方米;10年,拆除違法建築22.2萬平方米;11年,拆除違法建築20萬平方米。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綜合執法部門近年來的拆違數量較前幾年有所上升。並且,近年來拆除的違法建築往往多是新建、在建違法建築。曆史原因已形成或成片的違法建築群被拆除的不多。

金陽新區違法建築主要有兩個特點:第一,違法建築多,參與群眾廣泛。比較典型的區域小龍灘地塊,違法建築數量逐年遞增,已經形成一片違法建築群。朱昌鎮百花新城建設項目消息一傳出,當地的違法建築如雨後春筍,發展勢頭猛烈。第二,違法建築中為了非法牟利修建而非自住的部分很大。這一部門違法建築麵積大、質量差,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違建戶利欲熏心,抗法情緒強烈,嚴重阻礙執法工作的開展。

二、執法過程中,法律、法規不完善,難以在實際運用中產生良好的效果

從執法主體上來看,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建築的查處由規劃部門委托綜合執法部門具體實施。但是綜合執法部門作為專門的執法部門,難以全麵了解村、鎮居民及其建房的基本情況,給調查取證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致使此項工作在城市周邊難以深入開展。非法買賣土地、違法違規修建或改擴建房屋等情況正是利用這一缺憾大勢興風作浪。近年來,這一問題逐漸得到政府部門的重視,2010年貴陽市政府出台了《貴陽市查處違法建築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了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查處違法建築中的的職責。但是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往往以沒有執法權為借口,查處工作隻查不處。將調查情況上報政府後,後續工作交由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處理。但是,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的違法建築信息,沒有確切的地理位置標示,難以核實。執法人員在調查中,違建戶往往避而不見,戶主信息也無法核實。加之,違法建築往往結構簡單,外觀沒有特點,所有很難將實體房屋與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情況建立一一對應關係,最終,執法工作被擱置或延誤。

從執法依據上來看,目前,綜合執法部門在處理違法建築時,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針對違建戶違法建設行為,采取責令停工、限期改正等措施,但效果不明顯。違建戶利用國家節假日、重大活動、兩會期間突擊建設,或者利用夜間施工的情況相當普遍,一棟不住人的違法建築,在短短的三兩天內,就可以建成封頂。執法人員難以在建設行為發生過程中,及時發現並作出處置。即使能夠及時發現,執法人員在確認其合法性的過程中,或者下達《調查通知書》、《限期改正通知書》後,違建戶繼續搶修搶建並完工,執法人員還是沒有辦法在建設過程中完成執法程序。一旦房屋建成,就隻能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但是適用《城鄉規劃法》,首先要認定該房屋的違法性。但是,金陽新區近十年沒有開展農房建設審批工作,如果一概而論,視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為違法建築,勢必造成農房錯拆,帶來很大的社會矛盾,傷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這一規定,違法建築完工2年後,不得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對於曆史原因已經形成2年以上或不能確定完工年限的違法建築,難以采取行政處罰措施。